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企业劳动纠纷相关问题问答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企业劳动纠纷相关问题问答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问:我们是一家出租车运营的企业,也就是社会上老百姓俗称的“小车队”。我们这样的出租车运营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之间到底是属于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答:由于出租车运营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具备承包关系的一些基本特征,因此一直以来存在很大争议。2011年,江苏省某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实际上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机会,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尽管企业与司机之间往往签订的是《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车运营企业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确认企业与司机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问:我们是一家中型企业,月底统计时往往发现部分岗位的员工自行加班的时间很长,经常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限,企业有何办法限制员工的这种自行加班?

答: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后经《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至于加班,《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即使特殊情况也必须遵守“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建议企业制订一项特殊纪律规定——“员工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加班。”并公诸于众,甚至可以将此条列入劳动合同中的企业纪律项下,或者制定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运作。

问:我们企业部分岗位的员工加班时间很长,经常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限,而且企业又无法减少这些员工的劳动时间。如何做到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答:如前所述,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与加班时限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属于必须遵守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某些岗位确实需要加班时间延长的,应该增加劳动者数量。对于实在无法增加劳动者数量的特殊情况,建议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某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某些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以及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等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同时也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仍需支付加班报酬。特别提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问:我们企业是经营电子产品销售的,因为行业内竞争激烈,因此每名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内都会有“从本公司离职后(包括开除、辞职、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等),三年内不得在本市其它同类企业内任职”的条款。现有一名销售主管级员工辞职后一年,我公司发现其在本市另一电子产品销售企业任职。我们能否要求赔偿?

答:“从本公司离职后(包括开除、辞职、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等),三年内不得在本市其它同类企业内任职”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法》上称之为“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满足两大条件:①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②竞业禁止/限制条款的生效条件是公司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一旦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不能满足上述两大条件的,无法要求赔偿。

问:我们企业有一名员工,私自旷工去外地,结果在回家途中因交通意外受伤。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该名员工多次旷工,而且还有其它违反纪律情况,在其医疗期内,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企业是绝对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特别注意,医疗期包括了“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时限”。因此,如企业所述员工旷工外出受伤的医疗期内,企业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此时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应当延续至医疗期终止时;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六种: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若该名员工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即使在医疗期内,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