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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ES)作用机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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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es)是一种将环境服务非市场的、具有外部性的价值转化为对环境保护者财政激励的方法。本文以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的概念入手,以其基础理论为支撑,简要的分析了生态环境的作用机理并就中国应用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 生态服务 生态环境付费 作用机理

生态有环境服务付费的概念与我国的生态补偿概念相近,在国际上一般称为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rces )或者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rces)本文通称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简称PES。

一、国外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的概念界定

国外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是个比较狭义的概念。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对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的概念界定有两个,一个是RUPES项目的界定,另一个是国际林业研究中心(CIFOR)的界定。

1.RUPES认为(Noordwi jk et al.,2005),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ES) 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现实性,即该机制手段是基于某种现实的因果关系(如种树有固碳和减缓温室效应的作用)和基于对机会成本的现实权衡。如有研究者提出,在寒温带种树会加剧而不是减缓温室效应,那么,排碳企业为寒温带种树而支付的费用,就不能叫做生态环境服务付费。(2)自愿性,即付费的一方和接受费用的另一方在这个机制中所做的,是充分知情下的自愿行为。(3)条件性,即付费是有条件的,付费的条件是可监测的。有合同约束,达到什么条件就付多少费。(4)有利于穷人的,即该机制应是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不致使穷人受损。

2.国际林业研究中心(CIFOR)(Sven Wander, 2005)的界定,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ES)应是:(1)一种自愿的交易。(2)明确定义的生态服务(ES)或可能保障这种服务的土地利用。(3)至少有一个生态系统服务购买者和一个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4)当且仅当服务提供者保障服务的供给(有条件的)。

目前国际上己有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中的生态环境服务可以分成四类:流域生态服务、森林的碳汇、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其中,大部分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案例都是针对流域生态服务的。

二、PES的作用机理

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ES)致力于创造新的市场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在明确环境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之间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模拟市场交易来筹集资金,实现改善环境服务供给的目标。

1.生态环境服务市场。由于生态环境服务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性等原因,生态环境所提供的大部分环境服务没有进入市场,没有纳入私人部门决策体系,导致环境经营者很少愿意管理生态环境用于提供环境服务。在生态环境服务付费制度中,资金从环境服务的受益者(如水资源消费者)中征集起来或重新分配,并直接支付给服务的提供者(如上游流域土地管理者),环境服务市场因此而形成。建立环境服务市场可以提供对环境服务的经济激励,采取适当的经济补偿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消除外部性,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2. PES项目的出售者和购买者。生态服务的购买者也就是事实上的生态服务的使用者或者是生态服务使用者相关的第三方。一般来说,潜在的生态服务的出售者是土地拥有者。无论出售者是谁,PES项目要找出低成本的提供者。

生态有偿服务制度的难易程度通常取决于所涉及的人数(或单位或组织的数量)。由于生态服务的提供者需要接受补偿,因此便于管理的人数和存在管理他们(和进行支付)的机制是相当重要的。

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项目参与者是自愿的,生态服务的出售者不会接受低于他们提供服务成本的支付,在一定条件下确保他们能后遵守项目的合同,实现PES项目的目标。

3.PES项目机制的建立。PES项目机制不是有政策制定者或者是经济学家创造出来的,而是基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形成于特定的地理、经济、社会环境之下。PES项目的形成必须有以下3个基础:(1)定义、测量并量化生态/环境服务;(2)确定方案中的参与者,并与之进行沟通;(3)建立偿付标准和偿付机制。另外,需要从一开始就广泛的向当地利益相关者咨询;除了以现金形式的偿付外,其他形式的如培训、技术转让、投资社会事业(医疗和教育等)可以作为补充的手段;政府的角色是非常显著的,政府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服务的直接购买方,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允许市场交易的环境。

4.生态服务付费的作用机理分析。PES项目充分考虑当地的情况,基于受益者支付的原则,对土地利用产生的外部性和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建立清晰的因果联系。

如以森林保护为例,通过建立PES项目,使森林管理者得到一定的补偿,如图右边的柱形面积所示,森林管理者会获得更大的净利润(森林保护收益加上生态服务付费补偿)。这样,下游用户也可能受益,因为他们参加生态有偿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要少于因森林被转化为牧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由于PES项目的存在,使得下游受益者向上游森林土地管理者的转移支付成为可能,整个社会的福利(或经济福利)也有所增加(用上、下游用户的福利总和加以衡量)。

而若是没有生态环境服务付费制度,这种情况则不会发生。当然,任何有效的生态有服务付费制度都取决于上游和下游的利益与成本的大小。对于下游用户而言,他们应承担所需支付成本,避免如不支付造成的损失,并获得净效益。同样,对上游土地管理者而言,得到生态补偿后的境况至少要与转变土地用途的效果一样好。

三、PES在中国应用的启示

1.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是基础。PES项目以环境市场为基础,环境市场机制是环境管理部门通过经济刺激手段, 直接或间接调控管理对象的行为。因此,环境市场机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市场的完善程度。而且,明晰的产权是使生态补偿机制长久叫持续的前提。

2.决定因素是经济收益。生态环境服务制度应被看作是一种通过改善当前的环境资源管理(同时也避免环境损害),避免未来更大损失的方式。如果那些影响环境服务供给的经济活动能够产生高额利润(如园艺或蔬菜种植),通过生态有偿服务使他们改变生产行为将比较困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应考虑上游地区维持或转变为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这样才会是个对上游(常常是贫穷地区)人的制度安排。

3.要将生态补偿与扶贫相区别。中国生态环境脆弱县中贫困县占51.4%。这种贫困-生态脆弱往往处于长期的人口膨胀-环境恶化-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中国大多数生态补偿项目都在这些生态脆弱地区,项目的实施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的贫困状况。但如果一个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生态补偿项目演变成一个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为目的的扶贫项目,这将可能产生鼓励生态破坏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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