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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还是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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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退休的宋教授收到了一笔不菲的稿费,可是高兴劲儿还没过去,麻烦便来了。听说宋教授收到了这笔钱,前妻李女士便找上门来,要求和他平分这份财产。宋教授当即拒绝了这“无理要求”:我和你离婚已经快半年了,当时财产分得清清楚楚,怎么到现在你还来和我要钱呢?可李女士不仅是自己来了,还带来了一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面白纸黑字的写着:这笔稿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二人共同所有。看到这里,宋教授心中十分不解:虽然这本书是在离婚之前出版的,但是稿费分明是在离婚之后获得的,怎么还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前妻分割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婚前的财产;可以约定为由双方各自所有,或是共同所有,或是一部分各自所有、一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愿意,完全可以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属于对方一个人所有;也可以将婚后两个人一起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只属于一方所有。这些做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这一切约定都没有落到纸头上,就毫无效力,成了空谈了。那么,对于没有约定的财产,又该怎么认定呢?

在没有财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判定家庭中的某个特定的财产是丈夫的,妻子的,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就要依据《婚姻法》及其两个解释的具体规定了。

具体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承包人、租赁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三)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收益。(四)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宋教授在离婚后收到的稿费,就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对于这个财产类型,法律特别作出了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虽然,宋教授在离婚之前尚未获得稿酬,但可以认定的是,他一定会获得这部分收入,因此,是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所以,不管宋教授最终在什么时候获得这笔收入,它的性质都不会改变,是属于宋教授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分割。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部分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呢?这部分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在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上,我们还有几个常见的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女士与张先生准备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各有一个小孩。为筹备结婚,陈女士出钱购买了一套住宅。另外,陈女士还有一个店面出租。这两件不动产都是她的个人财产。为避免今后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陈女士与张先生做婚前财产公证,以免婚后这两件不动产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其实,陈女士大可不必有这种顾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在民间流传甚广的“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二人对上述两件不动产没有约定,则店面为陈女士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陈女士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如房产证)是她的个人财产,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陈女士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些夫妻在离婚之前长期分居,其间彼此没有联系,各自所得到的财产也由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中对“分居”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方法: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

第三,父母出资购的房,在财产分割时该如何认定?

关于这个问题,在本刊2008年5月号《我的买房钱,变成了谁的财产?》一文中,已有详细的阐释,这里只做简要的介绍,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