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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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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建言。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community rectifies the system in our country's implementation present situ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ur country youth offenses situation, proposed in recent years consummates our country juvenile prisoner community to rectify system's specific measures and to state opinion.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未成年犯 完善

key word: Community correction Juvenile prisoner Consummation

作者简介:李雪松(1983-),男,汉族,江西信丰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助教,研究方向:刑事执行。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社区矫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于欧洲,代表了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是世界刑罚从监禁刑时代向非监禁刑时代过渡的重要体现。2003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试行。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该《通知》规定,判处管制、宜告缓刑、裁定假释、暂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可以采取非监禁措施,并指出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社区矫正的适用重点对象。

2009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从部分地区试点阶段地区进入了全国范围试行阶段。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试行的铺开,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也正逐步被提上日程。

二、近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

(一)近年青少年犯罪类型情况

据有关媒体统计,在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15.94%。自2002年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4类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可见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构成正向暴力型犯罪转型。

(二)近年青少年犯罪增长情况

从2000年至2004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而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96%。据统计,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岁,15、16岁越来越严重,其中在14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

三、以青少年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年龄小、可塑性强

未成年人具有年龄小的特征,其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正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的时期,对他们科处刑罚施以监禁刑,易导致与实施刑罚相背离的改造效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隔离式的、较监禁刑更温和的心理及行为矫正措施,更为适合未成年人罪犯。

(二)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没有经济来源、文化程度较低

由于未成年人未到法定工作年龄,未能具备工作能力,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心理上对物质产生过度的追求,易造成焦躁的情绪,继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四、我国应当完善的一些措施

针对上面所分析的未成年人的特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科学的、立体的社区矫正措施体系:

(一)完善心理矫正,形成个性化矫正方案

如上文所述,虽然未成年人均有一定的客观特征,但是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均有其本身的具体情况,应当重视对矫正对象进行先期心理测试,了解其心理状态和人格,对其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矫正方案。同时,我们应当从心理、生理、家庭环境、智力水平、困难特点等方面立体地分析每一个矫正对象,形成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二)总结既得经验,完善社区矫正措施体系

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总结既得的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完善矫正措施的设置,通过设置社区服务、宵禁、定期进行法律教育及考核等项目,丰富矫正措施的具体项目,构建完善的、立体的社区矫正体系。

社区服务,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区服务被认为是最有希望的刑罚方法,它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 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 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 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此,应当以社区服务为主要矫正措施形式,结合宵禁一并适用于被矫正对象,形成对矫正对象的社区立体矫正措施体系。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才储备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

我国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一般由当地司法所结合当地情况,联合当地社区、街道、居委等工作人员,并引进部分社会服务志愿者组成。这样构建的工作队伍具有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社会经历复杂、知识水平不高等缺陷。应当尽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才储备制度,对各类人员设定确定的准入门槛,为建立一支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作准备

(四)调动各方社会力量,促进社区矫正的知识技能培训体系共建工作

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与当地学校联系,共建学习班、技能班、爱好培养班等各类培训班。同时也可以与当地团委联系,共建团组织政治学习班,建立优秀团员“一帮一”机制,提高被矫正对象的社会认同感和政治思想。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还可以通过学分制或学时制强制被矫正对象进行相关培训,并将该培训结果作为其矫正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范玉.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J].法制在线,2010,(2)

[2]莫晓宇,蒋潇锋.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J].矫正研究,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