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建立“两岸司法协助机制”的构想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0年10月中旬,受热带风暴的影响,台湾苏花公路发生土石崩塌。赴台旅游的大陆旅行团中19名大陆游客、1名台湾导游和1名台湾司机不幸罹难。台湾“交通部次长”叶匡时指出。这次苏花公路塌方遇难的台湾民众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至于死亡的大陆游客是否适用台湾“国家赔偿法”,还需要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但是,绿营人士却借口“于法无据”而不同意实施“国家赔偿”。
此次苏花公路遇难事件中,每名遇难者可以获得160万元新台币的强制车险死亡赔偿金和150万元新台币的大客车乘客险,这是台湾产险公司针对强制车险的“单一事故”情况进行的理赔,其理赔对象为出事游览车中的每名乘客,而无论其是大陆还是台湾。
在现实的法律环境中,如果没有特别的个案处理,大陆罹难游客家属难以像台湾同胞一样获取台湾的“国家赔偿”。同一事故的遇难者,仅仅因为其大陆与台湾的归属身份不同,而无法获得同等待遇,这不能不令人遗憾。从法理上而言,这也显失公允。
目前,两岸法律体系彼此独立,缺乏必要的联结环节。在应对包含涉及跨越两岸因素的事件时,相关法律的适用、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均难免会出现积极冲突或者消极冲突,导致一些法律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随着两岸之间人员交往日益频繁,两岸之间的事务联系不断密切,涉及跨越两岸事件的法律纠纷数量也会逐渐增加。如果这些法律纠纷不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给两岸之间业已存在的良好气氛投下阴影。
早在20年前,两岸之间就有关遣返偷渡客等问题达成了共识,签署了“金门协议”。其后,又逐步开展了诸如遣返劫机犯以及经济犯罪嫌疑人等刑事案件的两岸合作。不久,台湾“警政署长”王卓钧前往北京访问,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亲自接待。2010年12月18日,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在台北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无疑,两岸警察机关开始直接沟通合作,标志着“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的刑事互助迈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金门协议”是以两岸红十字会的名义签署的,大陆公安部门与台湾“警政署”从性质上分别属于两岸的行政机关,就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无论是两岸红十字会的相关合作,还是大陆公安部门与台湾“警政署”的相关合作,都未达到司法协助的层级。只有建立了“两岸司法协助机制”,两岸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才能持续与长久,两岸涉及跨境法律纠纷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中,有必要将“两岸司法协助机制”纳入主要议题,从实质上促进两岸的进一步融合。
在笔者看来,两岸司法协助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相关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制度的有效运转。
两岸司法协助制度主要包括:启动的要件、申请人的范围、受理的机关、受理的程序、案件处理的程序、救济途径等。其具体为;1 启动的要件。启动两岸司法协助机制的要件是:对于包含涉及跨越两岸因素的事件,相关法律的适用、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出现了积极冲突或者消极冲突,导致一些法律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2 申请人的范围。申请人为两岸司法机关,两岸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 受理的机关。在大陆方面,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在台湾方面,为“警政署”、“法务部”、“最高法院”。4 受理的程序。将有关事件按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不同的性质分类,分别送交两岸不同的机关依法处理。5 案件处理的程序。这其中包含处理的步骤,时限、手段、处理的结果等。在确立两岸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通常情况下,比照两岸现有处理相关事件的法律处理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依据两岸达成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6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当申请人对于相关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本方的相应机关申请复议。接受复议申请的机关发现事件处理过程中有违法现象时,可以向对方机关提出复审的要求。但是,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两岸司法协助机制”经过协商一致以后,需要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一旦经过两岸立法机关的批准,就开始正式生效。随着实际履行情况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经过两岸共同友好协商,可以对该协议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为了维护该协议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该协议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单方不遵守该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制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又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那么,在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两岸司法协助机制”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