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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财产性收入的伦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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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情况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源泉,而且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改变以往单纯以劳动为收入来源的狭隘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培育更多的中等收入者的具体体现,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公正原则

中图分类号:F13/17.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171-02

一般来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例大小分别是:工薪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属于经济领域的研究范围,也属于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本文重点对我国当前情况下的财产性收入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财产性收入的概述

1.何为财产性收入

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 如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 、不动产( 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 所获得的收入,是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等收入,经营财产所获得的红利收入、增值收益等。财产是一定时间点上的存量,收入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衡量居民富裕程度,不只是收入的多少,也体现在所积累财产的多少。收入和财产是互动关系。收入增加了,消费剩余部分就可转化为财产。

2.我国目前财产性状况

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其前提是“有资可投,有财可理”,其目的是创造条件推动“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从目前社会发展的现状看,虽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劳动收入即财产性收入比重上升的局面。但是,我国大多数老百姓仍然是“无资可投,无财可理”。 大多数老百姓只有财产没有财产性收入,而少数高收入阶层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绝大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但是,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较小,中等收入者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仅占2%左右,但由于流向不均衡,迅速增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贫富悬殊。

在当前情况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源泉,而且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让群众通过劳动获取的财富成为资本进而成为收入的来源,应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新课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改变以往单纯以劳动为收入来源的狭隘理解。

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含义

如何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就是指多拓宽居民的投资和财富积累渠道;更多,是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指老百姓;拥有,就是指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具体地说,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政府要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 让覆盖面更广的群众通过财产性投资和运作,增加收入,尽快富裕起来。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培育更多的中等收入者,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具体体现以及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具体体现。

从表面上看,“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是要大力促进个人投资[1]。但是,从更深层面上看,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卓元认为的那样,“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终极关注的还是社会公平。

2.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是收入分配中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其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人都应得到自己所应得的那个份额。每位公民所应得的社会财富的份额中,包含着国家为保障个人发展机会的平等所提供的一切条件。就像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即公平)原则所说的那样:“第一个原则就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2]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正好符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任务。在社会转型时期,只有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才能体现国家和政府的公共伦理原则,其中,公正原则是政府应具有首要的伦理原则。只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下,城乡居民才敢于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出,是改善民生和缩小贫富差距过大的在新时代的产物,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使广大群众逐步改善收入状况和收入结构,逐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者所占的比重,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在我国导致收入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全社会树立维护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们利益和分配的合理化,才能使每个社会成员既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进而才能够真正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地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不断加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

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途径

首先,必须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国家要搞好经济宏观调控,稳定物价,防止通货膨胀,防止币值大起大落,使人们的收入长期保值增值;同时又要确保初次分配的公平公正。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深化,为防止初次分配收入差距过大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以保证广大群众有更多的劳动收入向财产性收入转化。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与公正的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否则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最初始的地方就会存在严重分配不公,加剧社会收入的差距。

其次,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私人财产权。如果不保护私人财产,最终不会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来源于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因此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现如今,《宪法》以及《物权法》中关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都为保护私人财产提供了法律基础,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体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再次,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目前,对于更多群众而言, 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资本市场,要有效减少和化解资本市场的风险,必须创造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让资本市场更健康、更成熟、更完善,使更多群众真正通过资本市场,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同时,还必须首先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保护好低收入社会阶层的基本财产,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实[3]。

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无论从经济领域来看还是从伦理领域来看,财产性收入的新提法都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一新提法更能促使我国经济社会走向更加公平、公正。平等是人权的一个本质属性,平等本身拥有道德价值。这一原则将深刻地制约着未来人类社会的政治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但是社会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情况,所以就有了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对于相对的贫富差距,国家应依据社会公正原则努力实现社会的机会均等。但社会公正原则并不是追求社会财富与经济地位的绝对平等,而是国家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权,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给予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4]。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首先,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中的比重,也可以说,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为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增加提供了正确的途径。这样能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逐步进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中,从而让中等收入者逐步占全体人口的多数。这也符合了报告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其次,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拉动内需,同时还要使普通投资者转变观念,通过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入,能使大多数人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再次,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更好地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这也符合我国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

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就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拉动内需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会促进并保持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

参考文献:

[1]孙春艳.财产性收入将致富谁?[J].中国新闻周刊,2007,(11).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66.

[3]高志仁,刘小丽.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N].光明日报,2008-03-24.

[4]甘绍平.人权平等与社会公正[J].哲学动态,2008,(1):31.

Preliminery Research on the Ethics of Property Income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YIN Ji-ling

(Party School of CPC Guangdong Provincial Committee, Guangzhou, 510053,China)

Abstract:In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labor is not only a source of income masses life, and property revenue in the proportion of our national income is also growing, and how to help the masses of labor to obtain wealth through a further capital into source of income. It is in this context, the report of 17 "to create conditions so that more people own property income," the past can be changed simply to labor sources of income for the narrow understanding. Create conditions for more people to own Property income, is to cultivate more middle-income people of a concrete manifestation,this on China's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h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Property income;Create conditions;The 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W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