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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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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着登记信息失实,登记规则庞杂,前置审批责任不清,自由裁量权力过大等问题。建议构建以信息交互机制为支撑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登记规则规范化制度,理顺登记与前置审批的关系,建立企业登记疑难问题解决机制。

【关键词】企业登记;法律制度;行政许可;自由裁量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26-02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从完善管理制度、服务科学发展的视角去探究当前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策,具有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登记信息失实

企业登记信息主要是指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法定的登记事项。企业登记信息失实包括登记时的失实和登记后的失实两种情况。"企业登记信息失实反映了企业登记准入标准的失衡,破坏了市场的信用体系,危及市场交易安全。"①

1.企业提交虚假信息。"三虚一逃"是企业登记中常见的违法现象,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和抽逃出资。当前,在虚假材料登记中,围绕出资、股权等内容的虚假登记现象日趋增多。

2.企业怠于变更信息。企业登记信息是交易相对人参考的重要信息,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更新信息,有助于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按要求办理的,登记机关将予以处罚,但有些企业对此并不关注。

3.登记部门形式审查的局限。对于企业登记信息的审查,登记部门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这也是提高登记效率,节约行政资源的需要。正是形式审查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为登记造假者留下了空间。

(二)企业登记规则庞杂

我国尚未制定颁布统一的企业登记法,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则依据正如前所述,可谓多重并举、复杂多样。一是立法标准不统一。有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的立法;有依据企业资本组合方式的立法等。二是从效力等级上,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企业登记实务中常用的有关部门的答复、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同的规定之间存在着冲突和交叉问题,往往令登记人员无所适从。三是庞杂的登记规则,反映在登记程序上就是多轨并举,造成企业登记条件、企业行为能力和法律责任的不统一。

(三)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责任不清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又称前置许可,必要的前置许可对于把好市场准入关,减少市场隐患,维护生产、交易和消费安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不必要的前置许可或低效率、高成本的前置许可则不利于企业成立和生产经营,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不明确,执行困难。法律、行政法规对有些许可项目登记要求和程序规定不明确,这在前置许可部门与企业登记部门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无照经营行为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就带来了部门责任如何界定和承担问题。二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范围广、调整快、登记人员把握难度大。虽然国务院对行政许可事项已进行了大幅度的删减和调整,但目前许可项目仍可谓涉及行业广、部门多,且有些许可项目专业性很强,给企业登记人员的审查和甄别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四)企业登记自由裁量权过大

企业登记自由裁量是指登记机关实施企业登记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申请人是否予以登记以及如何登记的裁量。在实践中,企业登记大量存在的涉及自由裁量的问题,已成为企业登记机关不容回避的疑难问题之一。

1.企业登记规则的局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要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但对哪些事项属于实质审查的内容未作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应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这里的"重大利益"属实质审查的事项,那么"重大利益"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2.客观事物的具体丰富使然

企业登记涉及的行业广、事项多,内容非常丰富具体。法律法规对企业登记不可能规定的过细、过死,否则限制了登记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一些新的经营项目,以往法定的经营范围类别中并未涵盖,因此,如何界定新的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也是一个涉及登记裁量的问题。

二、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以信息交互机制为支撑的企业信用体系

所谓信息交互机制是指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企业、相关群体、社会等信息主体的共同参与下,既有信息和交互过程的新信息不断地相互作用,形成关联信息并通过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信息主体能够对企业的信用和违法风险进行有效的判别,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信息交互机制对于预测企业违法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为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基础。

1.信息衔接。工商机关登记监管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前置许可信息以及企业产品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往往导致监管盲区的存在,对此,必须处理好两个方面的衔接:一是前置许可信息与登记监管信息的衔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管。工商机关负责企业营业执照方面的管理,前置许可机关负责前置许可证件方面的管理。二是企业登记监管信息与企业产品信息的衔接。产品信息的提供主要依赖于负有质量监督职责的机关,其对企业特定产品的规制信息与企业的存续关系重大,有关机关应将真实的产品信息向登记机关及社会及时公布。

2.信息形成。通过以上信息衔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已不再是最初登记时的原始信息,它比原始信息更具真实性和时效性,客观上提升了信息价值。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把记录足够的企业登记信息并维持其真实性和动态时效性抓实抓好。企业登记信息不真实,企业主体资格的有效性被质疑,投资各方的权益将带有不确定性,难以对社会提供准确、有价值的信息服务。

3.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促进信息真实,当前虚假广告充斥市场,官方信息缺位可以说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使用,有利于减少市场相关主体和公众的交易费用,交易者不仅可以准确了解交易相对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和相关重大信息,而且还可以通过甄别真假,为行政机关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资源,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

4.信用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整合企业登记、监管、生产、流通、信贷等全方位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保障企业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商业授信行为,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完善失信惩罚机制"。②

(二)建立企业登记规则规范化制度

1.确立规则的统一性。要对现有的登记规则重新梳理,根据"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理念和有关世贸规则进行立、改、废,按照法律位阶重新制定颁布统一的登记管理规则。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平等经济,"平等乃是法律这个概念所固有的"③,市场经济的平等需要法制来保证。规则设计要注重科学划分调整对象,尽可能囊括各种不同登记管理情况,做到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2.强化规则的指导性。以地市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辖区为单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未规定或比较原则的问题予以细化,制定企业登记管理操作指导办法,避免同一地市各县区操作大相径庭,使工作处于被动,影响规则权威性。例如,由地市级政府牵头,制作各地市级及以下企业登记许可事项目录,明确登记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环节、许可时限、许可证件名称等相关事宜,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企业登记许可事项目录编制完成后要逐级上报备案,最大限度地保证在全国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统一性,同时,随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及时调整、变更。总之,坚持普遍规定与地方指导相结合,不断推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三)理顺登记与前置审批的关系

1.精减、规范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设定审批仅限于安全、有限资源、相关资格资质等必要事项,这为清理和规范前置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一次更加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无关紧要的、人为设置的、过时的前置审批坚决取消,对保留项目要予以重新明确,做到统一和规范。"④要简化前置审批手续,统一内、外资企业审批标准,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2.通过立法明确审批责任。明确前置审批部门与登记部门的责任划分,可考虑改前置审批为并列许可,一方面将工商部门的登记审查限定在对注册资本、经营场所、非许可的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审查,另一方面将环保、卫生、消防等专业性强的资格审查交给专业部门单独审查,并对其审批行为负责。这有利于行政许可各部门专注自己的职责领域开展许可事项的监管,形成权责一致、协调共管的监管机制,使诸如无照经营这样的老大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四)建立企业登记疑难问题解决机制

企业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疑难问题。正如前文所述登记裁量问题,常常令登记人员不知所措。这些疑难问题处理不好,同样会产生责任承担问题,必须通过落实一系列制度加以解决。

1.集体论证。建立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对于疑难复杂的登记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集体研究,集思广益、民主决策,从法律层面、服务发展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有效措施。

2.公开听证。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易引起民事或行政纠纷的登记事项,开企业登记管理听证会,邀请相关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发表对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同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多方求证。登记问题不仅与工商部门有关,与其他前置许可部门、专业技术部门的业务联系亦非常紧密,有些问题的解决不能靠闭门造车,要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提请其研究、协调、确认。必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提交详实的调查分析资料请求上级部门答复解决。

注释:

①邹伟明.浅谈公司股权虚假登记现象[DB].中国工商报,http://.cn/docroot/200907/22/kw01/ 22030102.htm

②顾爱平.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D].2009届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58.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5.

④贾红万.我国现行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9(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