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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银行《巴塞尔协议 Ⅲ》下的冷与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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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数月的讨论与争议,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日前正式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了一致。这一被视为近几十年来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大规模改革方案在强化银行资本风险管理的同时将会驱使银行业的经营格局发生重大洗牌和变局。

从属于国际结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盏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其最显著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可和使用的巴塞尔协议Ⅰ以及巴塞尔协议Ⅱ和目前的巴塞尔协议Ⅲ。

诞生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尔协议Ⅱ则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还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

――级资本的限制性定义。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

――过渡期安排。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监管机构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来让银行逐步适用新规则,其中,在全球各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要求。

相比于原有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Ⅲ有了许多的突破。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的提高,其中银行一级资本率比原来提高了2%。核心一级资本率比原来高出3倍多。虽然在巴塞尔新规下银行可以将核心资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会面临分红、派息以及股权回购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由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次提出了资本缓冲资金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虽然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Ⅲ都投了赞成票,但由于各国银行的生态状况不一样,新规所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减少自身的负债数额。美国、加拿大等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都已经添加了新的管理资产的基金。不过,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摩根士丹利的分析报告指出。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美国银行也将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据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其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义实施之后,二者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

与美国银行业相比,欧洲的商业银行在一级资本充足率上更加捉襟见肘,其中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正是如此,欧洲银行业未来10年可能必须筹集数千亿美元计的新资本,而且德意志银行日前已经宣布增发总计100亿欧元股票的计划。资料显示,虽然德意志银行的增资安排是为了将部分所筹资金用于增持德国邮政银行的股份,但为了满足巴塞尔协议的新要求,德行肯定会调整后者的资本结构,使其符合银行资本新规的要求。由于德意志银行本次的增资计划是其历年来规模最大的增资计划,也是欧洲今年以来最大的银行增资案,因此,有分析人士预计。更多的欧洲银行将追随德意志银行公布各自的增资计划。

由于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欧美同行,亚洲银行业所受巴塞尔协议Ⅲ的冲击可能最小。根据麦格理亚洲金融研究部的研究报告,除非需要进行大规模并购,否则日本任何银行目前都不需要因巴塞尔协议的新规要求而筹资:同时,韩国金融监督院发表报告称,巴塞尔银行资本新规对其国内银行的影响十分有限。与韩日相比,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2010年中报数据显示,中国16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除了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该指标仍徘徊在6.4%至6.72%之间以外,其他13家上市银行均超过7%。目前尚未完成再融资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9%以上,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更是在10%以上。

不过,由于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考虑的是10国集团成员国(巴塞尔委员会建立倡议国)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其覆盖的银行范围相对狭窄,更加适用于那些积极从事资本套利的银行以及在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上遥遥领先的银行,因此,从长期来看,巴塞尔协议的法律特征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