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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纳税管理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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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很多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生活诸多方面以多种形式另外给予补助,由此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特别是大型企业尤为明显,企业普遍办有医务室、洗澡堂、幼儿园等五花八门的福利体系。会计核算上应付福利费就应运而生,职工的生活相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和补充。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福利费的计提,这对企业各方面都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从应付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入手,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税务筹划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该项政策变动对企业的影响,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职工福利费 纳税管理 会计核算 企业财务通则 所得税

从2007年月1月1日起,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正式施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新的《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新的《通则》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但现行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仍然存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与税务上对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及列支存在差异。职工福利费支出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职工福利与辞退福利。下面就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做一下比较。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说,影响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改变了会计人员几十年来的操作习惯,不能再沿用过去的做法,即每到会计期间终了,就按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无论以前会计期间有无福利费余额,均可如此操作;另一方面,今后真正的福利费开支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也就意味着必须以合规的外来原始凭证人账,而不能像以前那样随便以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名的方式,支取福利费。这体现了真实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职工薪酬包含的福利费内容;历史性的解决了职工薪酬的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如此统一的福利费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提供相关、可比、可理解的会计信息,满足报表使用者多层次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1、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企业应当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将拥有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应当根据收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或费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收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收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2、辞退福利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的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集体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在账务处理上,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2008]264号)文件。其中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执行新的《通则》的企业,可以在年初结余的指标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未执行新的《通则》的企业,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可以在年初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中列支;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14%的节余部分,不得带入下一年度使用。

1、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使用本企业的产品与商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征收增值税;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也要视同销售,依法交纳消费税。

2、辞退福利

税法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额较大,应由审批的国税机关视情况确定在3年内均匀摊销。

3、其他福利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一致。都是在计税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中。在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上,纳税人按规定为全体雇员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可以扣除。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第39号)中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实例分析

某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的《通则》,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100万元,200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950万元(计税工资800万元),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200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00万元,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公司会计处理为:

2007年:

借:职工工资等9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95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80

贷:库存现金180

2008年:

借:职工工资等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200

贷:库存现金200

上述事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分析:公司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其中:在“应付职福利费”中列支100万元,在“成本费用”中列支80万元,2007年末“应付职福利费”科目余额为零。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税前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112万元(800?鄢14%),加上期初节余100万元,共计可列支职工福利费用212万元,2007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列支180万元,两者相比,节余32万元(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零)可以带到2008年度使用。公司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税前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140万元(1000?鄢14%),加上期初节余32万元,共计可列支职工福利支出172万元,2008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列支200万元,超支28万元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应与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范一致。停止计提应付福利费,改为要求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各项福利费用据实计入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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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路立敏:浅谈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核算[J].财会月刊,2008(8).

[4] 吕爱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J].职业技术,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