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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就不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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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专家:潘家永,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Q:受招聘广告的诱惑,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后却发现劳动强度大、任务重,经常加班加点也无法完成定额,薪水很低且常常拖延发放,干到第 5个月时才拿到头 2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后 3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合同既然无效当然就没有根据发工资了。请问,劳动合同无效就不能获得工资吗?

戴先生

A:《劳动合同法》第 26条第 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 3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第 26条第 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你所述,你因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订立了劳动合同,而实际情况却与广告相差甚远,你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劳动力支出具有不可回收性,因此《劳动合同法》第 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所以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后 3个月的工资。

此外,由于公司一方存在过错,故应按《劳动合同法》第 46条、47条的规定,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若因合同无效而遭受了损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Q:2007年 2月,我与公司签订了 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南方某城市。而不久前,公司忽然通知我变更工作地点,从下月开始到位于北方某市的公司分部上班,通知中还说如果我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员工拒绝调动,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周女士

A:《劳动合同法》第 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要变更你的工作地点,须事先与你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你协商,就单方面决定变更你的工作地点,这无疑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你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

公司在通知中说若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即使你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条、40条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你所述的情况看,你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只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变更你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Q:我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已经两年多了,所续签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满日是 2008年 10月 31日。我在合同到期时想与公司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魏女士

A:《劳动法》第 20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你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劳动合同法》则扩展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第 14条第 2款规定了三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条和第40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乍一看,你的情况似乎符合这一条件,但实际上你无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目前适用该项规定有个合同签订“次数”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 91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 14条第 2款第 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由于该法自 2008年 1月 1日起实施,所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这一时间开始计算。你的两份合同是在 2008年 1月 1日之前签订的,因此你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单位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