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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 就像“小鸡啄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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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义每次受贿数额并不大,但却像‘小鸡啄米一样,具有连续性、经常性。”今年1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剖析长春市二道区建设局原局长刘兆义案时这样说。在位8年,收受贿赂800余万元,刘兆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基层干部腐败的特点。

不久前,刘兆义因犯贪污罪、、行贿罪、罪、巨额财产,被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放过任何捞钱机会

在长春市二道区,刘兆义的名字很是响亮。一是因为他担任建设局局长兼执法局局长,下属事业单位多,经常用人用工;二是他主管工程建设,承管着大量的建设项目。

2004年夏天,某土建公司经理马某承建了长春市劳动公园南门边花鸟鱼市场的建设工程,标的是600万元。

一天,刘兆义到工地检查工程情况,简单检查了一下,记下马某的电话后就走了。一个小时后,刘兆义打电话给马某,让马某到他办公室坐坐,刘兆义没说什么,只先让马某汇报工程进度量。可马某前后汇报了3次工程进度,工程款也没下拨。之后,刘兆义捎话给马某,说有2万元的费用想让他帮助处理。马某心知肚明,立刻从公司拿了2万元送给刘兆义。几天后,马某拿到了工程款。

2004年10月中旬,工程交工,在决算时刘兆义说要审计,可审计结束,工程款还是没结清。2005年年底,马某直接拿着2万元去找刘兆义。10天后,工程款全部结清。

除了工程款结算,在棚户区改造、引水、房屋拆迁、排水、楼体涂饰清洗等工程上,以及土地变更、土地争议等方面,刘兆义也都把权力运用到了极致,可谓“雁过拔毛”。

2003年至2009年,刘兆义在任长春市二道区建设局局长兼执法局局长期间,在没有编制、未经社会公开招聘考试的情况下,先后安排了200多人到其下属事业单位上班。

用救灾物资偿还个人债务

个体运输户于某与刘兆义是老相识。2010年4月,刘兆义在双阳区奢岭镇建了一栋别墅,让于某帮他买了240吨水泥,可是一直没有给钱。

同年7月,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泉眼村发大水,冲毁了两座桥。10月,二道区政府给该村拨了500吨的救灾水泥指标,用于村里修桥、补路。当该村村委会主任沈某向刘兆义汇报此事,准备到水泥厂领水泥时,刘兆义说他欠于某的水泥,让沈某给他200吨。沈某没有办法,只好答应。结果,于某领出了250吨水泥,算是平了刘兆义的债务。

退钱让他浮出水面

2011年2月,吉林省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向长春市纪委反映,二道区英俊镇和平村将一块土地先后卖给了他所在的公司和孙某,造成该公司和孙某产生纠纷。长春市纪委将举报信转至二道区纪委,二道区纪委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刘兆义得知相关部门已开始介入调查,将此前收下的100万元协调费退还给了孙某。刘兆义的退钱行为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他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浮出水面。

长春市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1年,刘兆义利用担任长春市二道区建设局局长、二道区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人民币19.9万元;多次为多名请托人谋利益并收受请托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858.6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1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6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143.5万元;并对家庭财产人民币329.9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随着城市不断扩建,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而与此相关的权力大多掌握在基层一线科长、处长、局长、乡镇党委书记等人手中,如果监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刘兆义就是典型一例。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