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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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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第一次确定了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人格,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详细分析了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及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法理价值。

关键词: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 要件 价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在”,是指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人格,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要件

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笔者比较支持“四要件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的规定,将其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主体要件

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它包括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被告适格是指滥用公司法法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控股股东。原告适格是指被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和有限责任而侵害的债权人。

1、原告适格

适格的原告必须是因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讼的相对人,即“受到侵害的公司债权人”。适格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可以。但受到侵害的内部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的。他们可以通过股东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加以救济,不可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地位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他们也应该承担因公司法人人格地位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2、被告适格

滥用公司法人行为的人一般是在公司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其对公司的重要决策能产生影响。只有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才可能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的行为,消极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与决策事宜,滥用行为通常与他们无关。所以人格否认诉讼中,被告通常是积极股东,而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仍然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也可能滥用公司人格,但其行为另有公司法上的其他制度追究,不宜纳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之中。然而,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是由公司股东出任,即股东之身份与董事之身份或其他身份集中于一身。即使如此,也必须将不同身份区分开来,因为不同身份将涉及不同的责任。

(二)行为要件

1、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公司形骸化是指公司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就公司,公司就是股东的情况。

2、财产混同

股东与法人的财产混为一体,很难清晰区分股东的财产与法人的财产。公司的财产经常被股东挪作私用。主要体现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的同一或不分, 也可以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股东的私人财产。

3、业务混同

主要表现在很难清晰区分股东与公司法人的业务,“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 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 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三)主观要件

滥用人在主观具有故意的,笔者认为应当将滥用公司法人的滥用者主观故意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实践中证明控股股东主观过错有一定困难,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给控股股东一个证实自己无过错的机会,若不证实,则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四)结果要件

控股股东的滥用行为造成了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的损失,“滥用行为”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否则不得揭开公司面纱。“严重损害”的标准为公司法人无能力清偿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如果公司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造成的损失,那么在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在不刺破公司面纱的基础上得到满足了。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

(一)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为其根本价值

公平正义,为任何法律制度最根本、最重要的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司法对公司法上的各利益关系主体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公司法所调整的各种利害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制止某些主体以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3]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威胁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导致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扭曲。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则正是为了重塑被扭曲的公平正义理念。

(二)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基本价值

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下,股东的风险因被转移而降至最低限度,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则随之增加。并且债权人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悉公司的内部真实信息,同时也缺乏充分保护自己的手段。因此,公司股东一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不论是合同债权人还是侵权债权人的债权一般都会落空,甚至可能危害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则对准备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股东以震慑作用,有助于这些股东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从而间接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即使已经发生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或代表公共利益的特定主体也可以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论在事前还是在事后都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基本价值目标。

三、结语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它的功能在维持法人制度,并在法人制度被滥用后,恢复其功能。因此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要严格依照适用条件来进行,防止过度滥用而导致损害“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动摇现代公司法的理论基石。

参考文献:

[1]施天涛. 公司法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2]王保树、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年版.

[3]赵旭东主编. 公司法学(第二版)[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