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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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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导致人类平均寿命增长,这使一大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仍能继续提供劳动,从而满足了用人单位发展的需要,但该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却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劳动者 退休年龄 用工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死亡率的降低,平均预期寿命的增长,使得大部分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仍能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因经济发展的需要招用或继续留用该类人员,这一现象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有关退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表述不一,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该用工的法律关系性质理解不一,从而作出了按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不同认定

对此,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应以已达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分别作出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按照对应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按照双方对工作内容、报酬等约定处理纠纷;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处理该纠纷时应当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 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的,按劳务关系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劳动者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视为终止。此后,其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再就业的,因其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不可能也不应享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全部权利,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按劳动关系认定。1、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首先,劳动法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儿童,并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无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外之规定。其次,如前所述,上述人员并未享受过养老保险待遇,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其亦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应当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给予劳动法上的保护,认定为劳动关系。2、达到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仍为劳动关系。该类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其达到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必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视为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J].

[2]蔡佳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权益保护略论[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