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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浩的人才观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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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古以来,对人才标准的认识是仁者见仁、出了自己的见解。邹浩把德才兼备作为用人标准,人才中要做到赏罚分明、赏罚一致。其德才兼备、官员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邹浩;人才标准;选才方法;管理人才

邹浩(1060年~1111年),字志完,自号道乡,常州晋陵人。元符元年(1098)除右正言,章悖为相,邹浩数次弹劾之。因反对宋哲宗立刘后,被除名勒停,羁管新州。徽宗即位,再任右正言,迁左司谏,一度受到重用。邹浩因直谏遭到蔡京的嫉恨,蔡京掌权后,重提邹浩反对宋哲宗立刘后一事,并使人伪造邹浩上疏,激怒宋徽宗,于是邹浩被责衡州别驾,永州安置。后半年,除名勒停,窜昭州。后入元党籍。政和元年(1111)卒,年五十二。著有《道乡集》四十卷。

前人对邹浩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其诗文方面,而对邹浩的思想却涉及很少,本文主要是对邹浩的人才观作一个初步的探究。

邹浩的一生为官时间并不长,其官职主要是谏官。北宋中后期的谏官,总处在如履薄冰、浮沉不定的状态中,升、降、出、入非常频繁。邹浩身处此位,这就决定了邹浩的仕途相当坎坷。终究其曲折的一生,我们不难发现邹浩的为政思想的主线是实现吏治清明、对人民施行仁政。他认为“致治莫先于用人”,“人才所当急”,如果“人才不振,无以成天下之务”。而他本人针对如何选拔人才、任用人才、管理人才,提出了一系列见解,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用人理论。

一、用人的标准

自古以来,对人才标准的认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邹浩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人才标准,但在其言语行动中,体现出了对人才的认识。

在《上哲宗皇帝书》中,邹浩指出,选拔人才应经术、词赋、品行都在考核之列,而不能偏于任何一方。其实,在今天看来就是要德才兼备。邹浩认为天下取士,不能“一以空言而已”,而“德行道智者见智。邹浩作为北宋中后期的言官,对此提认为在选拔人才时要注重名与实的结合,在管理赏罚分明的思想,对我们今天选拔、任用和管理义”才更为重要,人才的品行如何,事关国家的兴乱。

邹浩任职期间,曾积极举荐人才,从他举荐官员的原因中,我们可以对他所主张的用人标准略知一二。在举荐李潜时称赞道:“道隆德备,言约行高”;称赞张景修“操履完洁,学术该明”;编例官宣德郎郭照、宣义郎陈彦默“尽心职事,议论允平,察其人皆有操守”;睦州清溪县主簿张举“一时儒宗,咸所推重”。虔州布衣阳孝本“蚤居太学,蔚以贤称”。从这些用词我们可以看出邹浩在选拔和举荐人才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特别注重儒家的修养,注重“孝”道。有才无德之人占据要位,就会给国家带来无穷的灾难和不可估量的损失。只有选拔出既有操守又有作为的人来治理国家,才能使政治清明、国家昌盛。

二、选拔人才的方法

在确定了用才的标准之后,邹浩认为选拔人才的方法也十分重要。如何选拔出优秀人才呢?“左右皆日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日贤,未可也。国人皆日贤,然后察之,见贤也,然后用之。”,邹浩对此观点非常认同,认为这是选拔人才的正确方法。

在邹浩看来,科举考试仍然是最重要的选拔人才的方法,并就完善和改进科举考试积极建言献策,以求能更好地为国家选拔人才。早在元祜四年(1089),邹浩为颍昌府教授时,就曾上书当时的哲宗皇帝,对改革当时的科举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邹浩提出,选拔人才,应有固定之法,而不能变化无常,“至取士之法,最务之急者,甲以为可,乙以为否,五六年间,不知几变。今又变焉,曾未足以厌天下之望”,对贡举之法,举出二利、四害,主张进行改革。而对推举之法则大加赞赏。邹浩曾受到吕嘉问、韩忠彦等人的举荐。邹浩在为官期间也举荐人才无数,甚至推举他们代替自己。但是,他又认为推举人才时,不能仅仅注重名声,更要看重其内在的品质,“夫举事有名而无实,非朝廷之美也。”。

三、使用和管理人才

邹浩认为在使用人才时应关心爱护人才,对人才的管理中要赏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人尽其才。

选拔出人才后,只有加以有效的利用和合理的管理,才能使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人才的使用上,邹浩站在言官的角度上,大力倡导广开言路,认为近臣侍从应该“与朝廷政事之阙,无有巨细,各具章极言无隐”。对能言者应鼓励,听取他们的忠言;要推心置腹、信而不疑。并多次上疏,恳求宋徽宗虚怀纳谏。只有信任人才,才能发挥人才的聪明才智,要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取长合短,因才使用。

在管理人才问题上,邹浩认为:第一,要赏罚分明。在宋代,经常出现赏罚不公平现象,有功之人不能按功行赏,而有过失的官员却往往可以逃过处罚,即便是受到处罚,也是罚不当罪,有时处罚还没有实行,却又加官,引起当时很多人的非议。对此,邹浩认为:“赏罚之行,所以惩劝天下,惟其功罪而已,不为时方多事,故有功者不进,但有罚而无赏;不为时方乏人,故有罪者不退,但有赏而无罚。”邹浩提出赏罚不公,可能导致社会人心不稳;只有赏罚公正,才能使人各尽其能、各守其职。

第二,要赏罚一致。邹浩认为,不仅要赏罚分明,还要赏罚一致,要有统一的标准,才能使众人信服。元符二年(1099)七月,邹浩上奏:

“臣契勘元降看详指挥,系分两等,一谓语及先帝,一谓语言过当。除语及先帝之人外,其余所诉虽情犯不齐,大率皆以官司锻炼致罪,抱负宽抑,得遇朝廷清明,辨雪矜贷为词,只是语言过当一等而己。而今所施行,则有勒停者,有降官者,有降官及差遣者,有远小处监当者,有罢知州与宫观者,有送吏部与合入差遣者,有罚铜三十斤者,有罚铜十斤者,一时公议,竟莫知其所以异也。又况诉理之语,初亦难辨,有可以为轻,亦可以为重;有可以为重,亦可以为轻。若可以为重,则语言过当者,直谓之语及先帝可也;若可以为轻,则虽语及先帝者,但谓之语言过当亦可也。然而典刑之所加,则不可同日而语矣。夫因其近似难辨之迹,而典刑轻重随以上下,是乃陛下威福之操柄,书所谓‘惟辟作福,惟辟作威’者,正在此也,可不谨哉!”

这段材料显示,邹浩对当时的赏罚失当提出了批评,认为罚不公,缺乏统一标准,同等罪得不到相同的惩罚,以致于人们“一时公议,竞莫知其所以异也”。怎能“因其近似难辨之迹”,“而典刑轻重随以上下”,赏罚应该有相同的法度可以依据,不能“惟辟作福,惟辟作威”。赏罚应该有“良法”可依,如何才能实现良法呢?

“典则轨度,政令赏罚,详要先后,罔不即叙,法至良也。”

第三,赏罚分明,功不抵过。元符二年(1099)三月十九日,陆师闵因虚奏功赏,罢户部侍郎,差知蕲州,因陆师闵改求善地,又于四月二十日改差知怀州。邹浩连上三道奏章,认为陆师闵不应迁徙善地,他进谏道:“臣观自古以来,帝王御世之术本末先后虽不一端,其要在务明赏罚而已。盖赏罚明故惩劝行,惩劝行故官吏肃,官吏肃故纪纲正而朝廷尊,此务明赏罚所以为操术之至要也。”邹浩尖锐地指出,如赏罚不明,会导致是非不清,让人无所适从,他又说:“若以师闵为无罪,则忽罢户部侍郎,差知小郡,在前日为误罚;若以师闵为有罪,则骤复宝文阁待制、知河南府,在今日为误赏。二者并用,是岂明赏罚之道哉!”。

邹浩的人才观虽然不够全面系统,但是他能够充分认识到选人用人在治国理政中的极端重要性,并指出科举制度的一些弊病,同时提出国家在对人才的管理上应该赏罚分明。这不仅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并对今天的人才选任和管理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是由于邹浩处在谏官的位置,而不是执行官,这就决定了邹浩的许多主张虽然提出,但最终并未得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