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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税改等同于“减税”,税改将永远只能沉陷满足于技术性、枝节性的微调,从而自觉不自觉地逃避或悬置税改的终极目的,背离税改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
10年前,笔者曾写过一篇《当前减税争论的分歧究竟在哪里》的小文,从“减税”的概念、前提、标准和论证方法四个方面做了些探讨,令人忧心的是,在全球性的“减税”浪潮中,当年的争论至今还在继续,而且几乎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减税”就是税改的终极目的,“减税”就等于税改――从而全面规制和左右着税改的方向和思路。
问题更在于,如果将“减税”等同于税改的终极目的,按照这种逻辑推导,岂不是不征收一分钱的税制与税改,就是最优良最先进的税改?这说得通吗?可见,将“减税”等同于税改的终极目的,在逻辑上难以贯通自洽,其内在矛盾与荒谬性也显而易见。
然而,逻辑上行不通,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也就行不通。如果继续这种税改思路,我们面临的现实挑战或者巨大风险将在于:税改将永远只能沉陷满足于技术性、枝节性的微调,从而与人类文明税改不是擦肩而过,就是背道而驰。税制的现代化转型也将会遥遥无期,成为阻滞现代化进程的“拦路虎”。
事实上,中国税改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在这里:它必须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这个终极目的。因为,把中国税改等同于“减税”,逻辑上,中国税改目标的确定、路径的选择等等,都只会在“税负”的增减,“税负”的“谁负”,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种的组合,税目的调整,免征额的高低,以及税制的繁简、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还有征管的宽严等枝节要素方面着力,从而自觉不自觉地逃避或悬置税改的终极目的,可能会背离税改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
“减税”:关键是谁主导的?
常识告诉我们,“减税”肯定比“增税”更受纳税人欢迎。因为,藏富于民总比“藏富于官”可能创获财富的效率要高。但中国税改的根本问题不在“减税”,而在于这种“减税”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纳税人主导的。
坦率地说,就“减税”本身而言,它作为一种调整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不仅仅在于这个“减税”称谓和内涵,更在于这个减税的决策主导者是谁,体现的是谁的税收意志。进一步说,体现的是多少纳税人或公民的意志。毋庸讳言,一种税改,体现的纳税人意志越广泛,公民人数越多,就越接近税改的终极目的,就越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
显而易见,体现纳税人意志的公民人数,是评价一个税改优劣的根本标准。因此,真正优良的税改,其实就是不断增加税收意志的公民人数的税改,否则,只会满足于既定框架内技术要素的修修补补。
按照这一逻辑,“减税”就会因为设计者背景的不同而呈现大相径庭的形态。官主的“减税”,一定更多有利于官员。征税人主导的“减税”,会更多有利于征税人;纳税人主导的“减税”,也会更多有利于纳税人。
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才可能触及当下中国税改难题的内核:为什么在“减税”的价值导向下,政府的税收会连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超速增长?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070.79亿元,用了5年时间,1999年就增加到1万亿元,再用4年时问,2003年就增加到2万亿元,再用4年时间,2007年又蹦到4万亿元,再用3年时间,2010年就增加到77390亿元。
就纳税人而言,为什么感受到的只是“有增有减”式的税改?“你今天纳的税多些,我明天纳的税少些”、“今天这个税种停征了,明天那个税种又开征了”、“今天这个税种的税率降了一些,明天那个税种的税率又从几级变降为几级”,或者“今天免征额是800元,明天又是2000元”,或者“今天这个可以抵扣,明天那个可以抵扣”等等。但总体而言,政府的税收总收入总是“有增无减”,而且必须保证年年能够“战略性增长”。
其实,退一步讲,政府征的税那么多,如果能够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于只想过一个安心席常日子的一般民众而言,或许也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心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问题是,关涉民生基本问题的教育、医疗保健、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经常缺钱,而几年前9000多亿“公款接待、公车消费、公款出国旅游”的“三公消费”,实在有悖税收治理的大道常理。预算公开,财政透明,今天仍然有待加快推进。
“减税”式税改可能催生更大的社会不公
不谈税收,只谈“减税”,不会必然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税痛,还可能催生更大的税收不公,滋生更多的税收特权者,从而侵蚀一个社会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结构。这个道理,亚当・斯密一再强调:“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仁慈,毋宁说是公正。没有仁慈,社会固然处于一种令人不快的状态,却仍然能够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则必定使社会完全崩溃……反之,公正是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去掉了这根柱子,人类社会这个巨大而广阔的建筑物必定会在一瞬间分崩离析。”比如,传统专制体赋税制,就一次又一次地催生了最大的社会不公,直至改朝换代,一切推倒重来。
公正是指行为主体之间利害的平等交换,就税收公正而言,根本在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而不在于纳税人之间就既定的“税负”谁来负担。固然,“税负”谁来负担也是税收公正的应有之义。
因此,真正的最有意义和价值的“减税”,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纳税人意志,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事实上,“减税”要成为促进税改优化的积极举措,严格说来,只有在这两个前提下才可能成立。而且,税权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拥有实质性的有效监督机制。
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任何社会要进步和繁荣,都只能基于每个社会成员创造性潜能的最大发挥,基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我实现。就税收治理而言,税收作为一种“必要的恶”,要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就必须有助于激发每个纳税人的创造性潜能,有助于每个纳税人的自我实现。而唯一的选择,就是尊重每个纳税人的自主与自由的本性,鼓励他们按照自己的税收意志去创获财富。
这意味着,“减税”不仅仅是一个减少纳税人具体税收负担的问题,而要能够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精神,进而有助于充分发挥每个纳税人的创造性潜能。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减税”还是‘增税”,税负轻重,税率高低,以及税负“谁负”等问题,确实不是税改的根本问题。税改的根本问题在于:一是税改的终极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为了谁?二是税改由谁来主导?换言之,只要纳税人愿意,哪怕是将自己的财富全部捐献给政府又如何?相反,如果征税未经纳税人同意,用税无视纳税人的存在,哪怕是拿走一分钱也视同抢劫。如此,所谓“减税”空间的大小,以及给谁减税,如何实现减税等问题,在笔者看来,就只能划归次要行列了。
毋庸讳言,将“减税”等同于税改。并且确立为税改的终极目的或目标,这是一种以“数量”大小轻重为价值导向的税改思路。实践证明,其现实危害不可估量。当代中国需要的税改,应该是“以质量为主,数量与质量并重”价值导向的税改。“以质量为主”,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只有这样的税改,才是优良先进的税改,才是可以动员和激励无数纳税人创获财富热情和原动力的税改,也是最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税改。
税改的根本出路
片面偏狭的“减税”式税改思维,正在面临历史与现实的双重挑战与压力,如何超越和告别“减税”式税改思维的惯性,确立中国未来税改的方向,开启税制改革设计的新思路,这是新一轮税改应该攻克的碉堡。无疑,根本出路在于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作为税制优化和税改的终极目的,建立有效的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建立有效的税权监督与制约机制,给税权拴上结实的缰绳。
总之,如何才能摆脱“减税”式、“朝三暮四”式的思维惯性,这是当下面临的最大难题。关键在于能否在税改的终极目的上形成共识,认同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税改的终极目的,并以此作为判定税改优劣的终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