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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现象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为解决这一权利冲突机制,必须了解导致这一冲突的原因从而找出合适的救济途径,文章从商号与商标的关系,商品商号产生冲突的原因,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救济展开论述。
[关键词]商标;商号;冲突;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58-01
一、商号与商标的关系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它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最简捷、最有效的手段。而商号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了相互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专有名称。二者都有识别的功能,都是经营者充分宣扬其商品或服务、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彰显手段,在法律上均表现为法定的民事权利。但商号与商标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具体表现在商号是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本身主要的标志。而商标则是用来表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构成上看,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既可以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他要素构成。当然,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正因为如此,不同商家在分别行使这两种不同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如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使用,或是把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近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从而在二者之间发生冲突。
二、商品商号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高度相似性
一般而言,公众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并不加区别。从企业形象的角度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一个企业的识别标志。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指的是两者的作用相似,即在区别产品或服务上进而在对消费者的引导上作用相似。比如生产商将商号突出标示于产品、说明书、广告及宣传册、包装物以及营业场所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商号与商标已很难区分,消费者根据这些标志,同样可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商号的使用,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在服务商标领域体现得更为明显。由于服务商标并没有一个物质性的载体,它的使用负载于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其简称即其服务商标。
(二)立法上的漏洞和冲突
我国关于商标和商号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与商号的权利界限和冲突的解决程序等方面,而且这些规定本身的不合理和不完善,还给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障碍。例如由于商标和商号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不同,导致确权阶段就发生冲突。商标与商号权利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导致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取得相同的商标和商号,为日后使用中的权利冲突埋下隐患。
(三)市场竞争中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各企业的最终追求。因此,许多企业不惜重金树立企业形象,建立企业优良声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立具有影响力的商标或商号价值,从而依托这些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更为巨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有可能因为这种无形资产的影响,使竞争差距越拉越大。一些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为扭转劣势,也为不必再花巨资重新树立自身的品牌价值,往往模仿或抢注他人商标、商号,误导消费者,从而分享其侵害商标权或商号权企业的市场份额,试图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利益。
三、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救济
(一)保护在先合法权利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为前提,否则该项知识产权将被认定无效。保护在先权利成为各国目前普遍接纳和采用的用以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以及其它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保护在先权利不仅是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也是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二)明确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明确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解决一切冲突的根本。因为,在商号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没有明确商号权的性质以及法律地位,在法理上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商号权能否作为在先权对抗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也不能很好地解决保护商标权的法律规范与保护商号权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法律位阶问题。所以,首先应当明确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赋予其知识产权保护。其次应当整合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资源,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比照《商标法》制定一部《商号法》。明确其法律位阶,把在先商号权纳入“在先权”范围,使人们在观念上以至法理上都把商号权与商标权放在平等的地位。
(三)提升人民法院在处理商号商标权利冲突中的作用
从权利最终实现的角度来看,司法救济永远都是权利最为有效和最终的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