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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知情权不应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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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当前交强险真正的“过错”,并不在于它第一年的费率偏高,而在于公众没有公开渠道可以判断交强险费率是否合理,转而陷入猜疑之中。

当初,按照道路交通法,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最终,经过层层的“转包”,交强险的费率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业内几家大公司厘定,然后就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了。

作为一项法定强制险种,决定费率的是身负经济利益的保险经营机构,而非独立第三人,或是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人,这不得不让人疑心顿起。

毕竟,将费率的制定权交由在经营成本方面具有信息优势的保险公司,极易诱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尤其在这第一次的费率制定中,精算时用谁的数据,用哪一年的数据,采用多少费用率,对最后的计算结果有着很重大的影响。这也不由地让人猜疑,保监会和保险协会会否袒护自己属下的企业。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没有完成交强险业务的年度审计之前,我们无法判断交强险费率到底是否合适。不过,公众确实有权知道交强险的费率精算基础数据是否合理。比如,交警颁布的交通事故中对于死亡、伤残、物损是否有分类,精算过程中有没有对这些比例进行分类,假设的出险率数据选取是否合理,假设的费用率是否合理?如果精算的基础数据不合理,那么就要调整。”

但是直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人向公众公布过交强险费率的计算过程。公众对于交强险的经营成本、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成本、道路交通救助基金所占比重等,全都不得而知。

再看看我们的近邻国家和地区,有的不仅向公众公布费率的计算公式,而且公布各项费用的具体数字,甚至精确到0.01元和0.001个百分点。

老实说,即使第一年费率定高了,按实际情况承认,在今后加以改善即可,因为一个新险种在第一年、第二年甚至第三年的经营过程中发生过度的盈利或者亏损都是正常的事情,其费率调整到位需要经验数据的支持。这一点跟公众说清楚了,还是比较容易获得理解的。

我们并非笼统地反对交强险盈利,但不希望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因为害怕公开、害怕认错而强词争辩,更不希望今后看到一个虚假的总结数字。我们只是希望尽量降低保险公司不适当的利润。毕竟交强险原则在于“不盈不亏”,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

可是,如果有关部门遮遮掩掩,甚至报出一些明显不恰当的数据糊弄消费者,那就很不妥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