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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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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委会制度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同时产生,同时发展。而检委会记录正是检委会制度的浓缩和结晶,它直接反映着检委会的会议水平,也在反作用和影响着检委会水平的提高。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成为全国性的规范文件,细化了检委会运行程序,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正是这一改变的书面记录、存在即合理,存在即价值。引入“价值”的概念不在于考量检委会记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在于细致审视检委会记录的“生产”和“效益”,从而为检委会制度改革提供改进意见。

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会议记录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一、检委会记录的产生流程及使用现状概述

检委会记录的组成材料来自四方面,一是承办人,二是承办部门负责人,三是检委办主任实体审查发言,四是检委会委员发言。加工组装者为检委办工作人员,其生产流程如下:参加检委会检委办工作人员一般是在检委会委员发言时才开始记录,前面承办人发言是不记录,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发言也不记录,这些提请检委会报告上皆有。下来是检委办负责人的发言,由于上级院并不要求对全部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故检委办审查意见也比较简短,多为程序性审查。检察长宣布检委会委员发言开始,检委办的书记员才开始进入真正的检委会记录环节。在检委会结束后,检委办书记员将各位委员的发言记录整理打印出来,然后找每一位检委会委员核实修改签字,修改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点符号,字词用语,表述方式等。等全部委员修改完毕和签字核实后,一份检委会记录正式出炉了。检委会记录的生产流程亦是其价值和效益产生的过程,此后该检委会记录与该次检委会其他材料一起归档。在以后的岁月里,检委会记录一般只有只有两种机会示人:上级考核检查,领导升迁相关部门查阅。一份凝结着检委会集体智慧和历史价值的检委会记录,一般来说就产生了上述两个效益。

二、如何在检委会记录生产过程中提升其内容价值

检委会记录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三块:首先是承办人意见部分,其次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接着是检委办审查意见,最后是检委会委员发言。这四部分既存在者严密的逻辑关系,也各有其重要的价值。承办人的意见是案件和证据审查后的原始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反映了部门其他同志对该案的意见,并常会有案件背景分析,属于同行和背景意见;检委办的意见属于次原始意见,由于其相较与检委会委员、承办部门负责人能直接接触卷宗,其基于卷宗而给出的意见可称之为第二承办人意见;检委会委员的意见多基于承办人的提请报告而作出,而且许多委员也是资深检察官,其意见可视为专家意见,同时检察院是集体领导负责制,其意见也带有权力色彩,检委会最终决定由检委会委员意见决定。这四块意见是组装生产检委会记录的基础原料,其“陈色”最终决定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平。现有的检委会记录存在着三个问题影响了检委会记录的含金量和价值发挥:一是检委办实体审查不重视,导致案件关键点在会议记录中反映不够;二是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言不规范不充实;三是不少委员仓促发言,导致会议记录含金量不高。对此生产中的三个问题,可进行三方面的改进:

1、强化检委办实体审查,将其为三个部分。依次为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概述,案件争议关键。所以,检委办实体审查记录里应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事实查证情况总述,二是证据分析概况,三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点和争议点。这样以来,既充实了检委办发言记录,也使后面的发言能有的放矢。

2、部门负责人发言规范化,内容充实化。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先要反映本部门有几人同意,有几人不同意,不能用概括的多数和少数带过。特别是对本部门其他检察官就这件案件的不同意见,要及时反映出来,不能简单的将其归为少数意见。此外也要反映有案件之外的其他重要背景材料,承办部门负责人有更久的社会阅历和较广的社会资源,需要其多方协调收集汇报,为案件合法合理和情处理做好重要铺垫。

3、委员们应在检委会专用发言记事本上做好检委会发言草稿。书面发言,使委员们的发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避免了人云亦云的现象,有利于准确定案。具体的做法是:为每一位检委会委员配备一个检委会专用笔记本,当检委会提前报告在会前发到手中时,就可以在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做出对案件的初步评价观点。然后,在开检委会时根据检委会笔记本上所载发言,这样就能使检委会委员提前预习,并带着问题去开会,从而大大提高检委会委员发言的质量。

三、强化检委会记录的责任追究和权力制约价值

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200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有规定,少数检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作为保留意见记录在卷。这是否意味着当检委会决定案件有错误时。少数保留意见的委员可以因此二不承担责任,不得而知。检委会开会时,责任追究机制宣讲不明,检委会记录上也没有任何反映,容易导致一些委员不重视自己的职责或不认真研究相关的讨论事项,在检委会时,不认真发言,导致检委会记录中的委员发言记录含金量不高。

(一)确立检委会开会前责任分担追究机制宣告。

具体来说,就是检察长在每次看检委会前,向与会人员告知其权力和责任。告知内容包括:主诉案件的检察官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委会委员亦应对自己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负责,不能以集体决策为借口逃避个人责任;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依据是结案报告,检委会委员对案件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的依据应当是检委会记录。检委会记录的准确性由办公室记录人员负责。如此一来,既增加了检委会会议的严肃性,亦次次阐明检委会记录在追责方面的重要性,促使与会人员负责任地发言。

(二)明确检委会记录如实记录内容和修改范围。

会后,检委会记录先有检委办工作人员整理出,然后经过检委办负责人审查修改,然后找检委会委员一个个签字核实,在委员们核实的过程中,一些委员会对自己的发言作出修改。有些是文字表达上的,有些是法律观点上的,甚至不排除修改案件观点的可能。对于检委会记录的修改范围应该明确作出规定,夯实检委会记录作为追责依据的基础。对于检委会记录,原则上应该不需修改,对一些语言表达上和法规阐述观点上,可以在不影响委员最终观点的前提下修改。对于最终观点和发言阐述有矛盾的,可以提保留意见,该保留意见只能作为个人见解保留,检委会追责应当以检委会委员在会议时的最终观点为准。

(三)同步录音,为责任追究做好原始副本。

以前在检委会讨论疑难案件时,有的委员事先没有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对讨论的问题没有认真分析,发言时难以抓住问题实质,缺乏说理论证,有的人云亦云,仅仅表态“同意”或者“不同意”,案件说理在检委会讨论环节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对此,检委会记录有必要引入现场电子副本,引入用全程录音可以当场如实记录各检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每位委员发表的意见连同会议记录一起归档,既可以做到有据可查,又能补充检委会记录的疏漏之处。同时,同步录音不但是是检委会追责的原始根据,也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促使检委会委员和与会人员的自我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检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