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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现象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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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投标范围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上加强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放开,对招投标结果施行备案制,不要再搞强制招标。

关键词:管理;招标;备案制

Abstract: the scope of bidding o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work, implementation of records and the result of the bidding don't mandatory bid.

Key words: management; The tender; record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主要观点:本人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多年,将自己看到的一些现象整理出来,加上自己的一些体会和思考,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人认为现行招投标制度需要进行改革调整。招投标范围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上加强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放开,对招投标结果施行备案制,不要再搞强制招标。只把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中标单位、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进行备案。本人参与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房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和小型商业配套,本文归集的现象也集中在此。第十四项是参与的一项政府BT项目的现象思考。

一、《招投标法》规定的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踪影全无。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自行招标的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早已被各种规定把自行招标之路堵的死死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成功案例只有绝无,没有仅有。

邀请招标也是《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形式,但现实中鲜有见到邀请招标的做法。无论在媒体报道中和现实中更是难寻成功案例,这和各地招标管理机构以及伴随招标法同时出生的招标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使他们的权利削弱、控制力降低、收取的费用减少,一言蔽之-------他们的权利欲望和经济利益驱动都决定了他们坚决不批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形式。招标机构进行着默契的配合,开发建设单位无从搞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大门从来没有打开过,道路从来就没有让人通行过。

二、《招投标法》规定的建设方委托招标机构的权利被剥夺,建设方委托招标机构都是“被委托”。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投标法》2000年横空出世,招标制随招标制同时降生,招标机构应运而生,《招投标法》定位招标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中介经济机构。但现实情况,招标公司已成为招标管理部门的“小三”,成为招标管理部门的经济利益“联合体”或者招标管理部门领导的“关系户”。每个招标公司和招投标主管部门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律规定的招标机构由建设方选择委托,实际上建设方少有选择的权利,建设方在项目进程到招标管理部门时,项目的招标工作有谁,在招标管理部门的暗示或明示下早就有了明确的指向,建设单位根本无从选择。招标机构仰仗着这种关系,费费率不是能够商谈的。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国家甚至制定了费率来保证招标公司的利益,从法律层面来保证他们要取高价的权利。

三、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造价价格仅仅是个数字。不能真实反应工程实际造价。

由于建筑工程不确定因素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建筑施工合同上对造价的规定基本都约定执行可调价格。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标造价都只进行一些基本的核算,而且建设单位有意的压低招标价格,招标价格低也就顺理成章,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的各种规费大都是按照招标价格的比例进行核算收取的,在办理招标委托和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时可以少交费和各种规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付款也可以较少。项目完成后再和施工单位按照预算、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格结算,项目最后的结算价格往往高出当初的招标价格几十个百分点。

四、项目招投标沦为形式,房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招标活动成为被动招标,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活动成为被动投标。投标过程不“绿色”、不“环保”、不“节能”,纯粹走过场。

现阶段所有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开发单位早都已经选好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基本与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谈妥条件,甚至签好合同。多数情况下,招标前承包单位早早就开始进场搭建临设,甚至开始施工;监理单位也进场开始进行监理工作。根本见不到建设方纯粹通过招标来选择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例子。在招标机构报名时基本都是由拟定中标单位冒充顶替,开标时由拟定中标单位找几家单位共同投标俗称陪标单位,陪标单位需要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标书制作工作均有拟中标承包单位负责,在开标前陪标单位最后负责在“被制做好”的标书上该盖章的地方盖章,该签字地方的签字,招标时出一个人带上自己公司及人员资质等证件到场,如果还需要人员就由拟中标单位冒充顶替。大家这次我要中的标你给我陪,下次你要中的标我给你陪。拟中标单位中标是99.9%的概率,只有不到0.1%的情况是中标单位不是事先拟定的中标单位。这种状况发生一旦发生最难受的是建设单位,他们往往会在公开结果前挺身而出,强力摆明自己态度要求评标专家重新评审,更改结果,否则他们不依不饶。不容许评标专家离场、不支付专家费,这些手段用足,结果没有不按照预先安排发生的。这些都是公开的秘密,通行的做法。招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公正机构都是心知肚明。根本见不到施工单位仅凭媒体上的公告信息去进行投标的。没有和开发建设单位磋商好就去投标会被开发建设单位客气的劝退的,只有傻瓜才会坚持花钱找无趣。

施工单位为了应付投标过程,无不动用大量人力物力,通宵加班加点做标书。技术标采用原来投过类似工程的电子版改头换面,商务标却是需要费尽心机调整造价。项目的单位工程多一点、标的额稍大一点的,制作出的标书几份合计下来有的高达几千页重达几十公斤,最终包装都要标准打印纸箱来装。开标时力气小一点的女工作人员都搬不动标书,这些在开过标后通通沦为一堆废纸,投标单位都懒得拿回去,招标中心隔不久就要找来收废品的用汽车装了买废纸。招标中心收取的什么场地费、评标费、专家出场费、投标保证金让投标单位苦不堪言。评标专家无不心知肚明,根本不用翻阅标书也完全明白建设单位的意图。只是装模作样的随便翻一下就进行评审,反过来说短短的一小会时间看透几家单位的上千页标书也不可能。招投标完全沦为一个过场,失去政府管控意义。单位拿上费、评审费,招标中心拿上场地使用费,专家们拿上专家出场费乐颠颠的离去,只有投标单位成为被宰的羔羊,被一刀刀宰割的鲜血淋漓。看似正规合法的招标活动,实际尊严全无,毫无意义。

五、施工合同阴阳合同盛行,备案管理形同虚设,失去管理意义。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建设方和施工方需要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要求是八份,其中一份需要到工商部门去备案留存。但现实是双方签字盖章准备一份,一般都是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GF-1999-0201标准制式合同,双方随便填一填,签字盖章后交到工商部门完事。此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需要诉讼解决时才会起到一定作用。至于双方签订的真实的合同,一般的房产开发公司都按照自己的标准格式,谁也不拿GF-1999-0201标准制式的来签订合同。最主要的原因是现在建筑施工行业过度竞争。国家对建设工程有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的原则要求,但现阶段开发建设单位资金准备不足,建设开发单位只要拍下地块没有一分钱的情况下就进行动工建设的情况比比皆是,动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甚至有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时付款比例都达不到50%,工程结束时大量的用房屋置换顶替工程款。这样同时便于开发单位肢解工程对个别分项进行直接发包,对材料设备进行直接供应或指定供应商。规避国家的原则规定,降低工程造价。

六、建设方直接发包分项工程或提供材料或指定材料品牌或指定材料供应商成为普遍现象

建筑工程的分项较多,开发单位在发包时往往将比较容易施工和利润率较高的项目直接发包,承包的往往都是建设单位领导或者建筑管理部门归口单位领导的关系户。直接发包的分项较多的是:消防工程及电梯采购及安装(一般高层才有)、地热管线安装施工、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入户门及单元门安装、窗户制作安装工程、防水工程、。由于防水工程是给以后的物业管理造成最大麻烦的分项,直接发包容易造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发包的防水单位推诿扯皮互不承担责任,现阶段防水工程被建设方提出直接发包的现象越来越少。

有些开发单位只对承包单位指定材料供应商,常被用来指定的材料有钢筋材料厂家、入户门品牌、电梯品牌、水泥品牌、电工穿线管品牌、给排水管品牌、电缆电线品牌、防水材料品牌等。

有些开发企业对材料品牌和价格规定非常详尽。大到钢材品牌,小到门锁牌子、窗户配件品牌和价格。施工单位大都不得不被动接受。

七、相关接口单位乘机蚕食工程;相关管理部门乘机揩油

消防管理部门把消防系统的建设施工任务拆解出来发包给自己的关系户进行施工;电力系统把小区配套的强电系统(包括箱变供应)、工程每户的电力计量装置供应要求只能从自己的供应部门进行采购;自来水公司把配套的自来水计量装置进行强制性提供。热力公司在热力网碰接时收取供热增容费。这些让开发企业无奈又无语,加大了房产开发成本,也是房价高昂的次要因素。

城管部门在基础挖土时收取渣土费;环卫部门在开工建设时收取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这几家单位收取的费用均和工程建设面积挂钩,收到费用前以国家政策的名义封堵设备啦、罚款啦处罚,在收到费用后对承包单位的行为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费用在工程预算项目中都没有明确的来路,施工单位确实必须要付出的。让施工企业敢怒不敢言,让承包单位的利润摊薄。

此外还有技术监督下属的特检部门收取塔机、双笼电梯、提升机检测费,检测完毕到主管部门备案时发一张铝牌收取的备案登记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要求购买的资料软件费,要求使用专用特制的印有质量字样的----“质量纸”;安全管理部门以安全管理的名义要求购买的安全计算核算软件、要求购买打印用的特制的资料用纸-----“安全纸”。环保部门下属的单位收取的噪声检测费;档案管理部门收取的档案整理费,此段提到的每项规定、每笔费用在法律法规中都找不到依据,但在现实中却一样也少不了。

八、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先开工后走建设程序,施工程序倒置比比皆是。

施工招标的条件不完全具备,招投标程序没走完,施工许可证不可能办理下来。从理论上说这时开工建设就是违法的。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大一些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是当地政府部门的座上客。房产开发成为拉动当地GDP的重要手段。建设过程中程序倒置是普遍现象。有些项目施工结束还没有办下来合法的施工手续。只有一些小的开发公司小的建设项目不得不按照程序进行项目的建设。

九、农民工工资欠薪普遍,施工企业有口莫辩,源头其实是建设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

农民工欠薪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有违公序良俗,应该重罚源头,农民工工资问题其实多数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管理体系里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法律法规比较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比较严格。农民工欠薪事件闹到政府部门的只是冰山一角,大部分农民工欠薪事件都被分化瓦解,农民工被打发回家等工钱。每次农民工欠薪事件发生后建筑主管部门总要处罚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也是有口莫辩,施工企业只好从别处调集资金来处理善后。每个欠薪事件受处罚的都是施工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却毫发无损,置身事外。应该对开发企业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欠薪事件的开发单位罚以重金、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记不良记录等手段,对有欠薪记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亲属不得另行设立法人单位等措施。每次施工到主体封顶、过年、过节、7-8月孩子上学都是施工单位最头疼的时段,施工单位无不想尽办法进行拆借来应对。闹到政府部门的欠薪事件那是施工单位实在力不从心无处拆借的情况才会发生发生,一旦事情闹大,需要政府出面解决,施工单位哪怕再高的利息也在所不惜,只为尽快把事情先平息。

十、建筑公司普遍逃避义务,不为劳动者购买三险一金。

建筑公司普遍不为大多数一般管理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缴纳三金,即使少数必须购买和缴纳也按照极低的基数缴纳,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是普遍现象。一个产值过亿的企业,购买养老保险、缴纳三金的人员不过几十个,产值10亿计,百亿计的较大的企业,购买保险的人员也不过百多个几百个而已,且主要限定于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施工管理层中在企业资质审查时必须反应出来、必不可少的岗位人员(甚至有的省市连建造师都不给购买保险),另一部分就是公司领导以及分公司领导的相关亲属等,更别说数以千万计的基层操作工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根本就一个都没有。

十一、劳务公司徒有虚名,没有在册工人。业务收入主要依靠劳务班组挂靠,以收取挂靠费为生。

现行的建筑劳务公司基本没有在册工人,注册时就挂靠几个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务公司对挂靠的劳务班组没有丝毫的管理,甚至连有多少工地,工地在哪里都不清楚,往工地上指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根本就无从谈起。利润全靠劳务班组“挂靠”产生。

十二、“大甲方,小监理”现象普遍,监理公司有名无实,不能完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建设方对施工管理工作不放手,人员配置齐全远超监理单位。监理制度虽然施行30多年,但由于中国人的特性。监理受建设方委托,建设方又不放权,监理方的权限打大折扣,监理工作成效远低于法律设定,监理沦为工程验收资料签字、看建设方脸色吃饭的受气小媳妇。监理围着建设方转,法律赋予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权利早已丧失殆尽。本该由监理行事权利的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审批的权利均屈从建设方的意见,监理对基本的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批的验收也屈从于建设方的进度要求,有时不该放行的也得放行。监理费用的收取成为监理方的一大难点,依照取费费率承接工程根本不可能,承接工程主要依靠人情关系,什么资质、服务能力都是第二位的。由于监理方的尴尬地位,监理人员的从业素质普遍偏低,工资收入也较低。监理单位投入不足:办公设施、现场用具用品设施、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等都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形成服务能力不强----收入无法提高的 恶性循环。

十三、新的施工承包模式无路可走,限制施工单位创新。

现阶段EPC、PMC、BT、BOT、BOOT等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承包管理模式在我国已经开始大量出现,但是却受到《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的限制,仍然在走老套的建设程序,特别是招投标程序,让施工单位无奈至极,极大地限制了施工单位的创新积极性。

几点意见和建议:

几大现象的盛行充分说明了现阶段政府建设管理体系的管理问题需要改革,建设工程承包及施工乱象丛生必须尽快进行治理。

一、缩小强制招标范围,将房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放归企业。也是目前节约型政府的大势所趋,还政于民的具体表现。

政府转变职能,该交给市场的就由市场去决定,自己担负起最根本的监管职责。不把本该由市场来完成的事情自己揽来去做。在房产开发建设领域,抓好工程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工程图纸程序确保城市建设有序、配置合理齐全、功能完善。对于企业该给谁做,该由谁来做,放开手脚不要去管,因为投资、建设、使用、管理都不是自己的事情。

现阶段国家经济建设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国家投资比例所占已越来越小,民营资本走上舞台中央,已经开始唱主角。对国家投资这一块,为了对公众负责,不但不能放松管制,而更要加强监管。

但对民营房产开发项目这一块,由于国家有着完善配套的质量、安全等系列法规规范,而且责任主体是开发建设的民营单位,政府管理应该逐步放下身段,交由企业自己处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他们的建设活动中的招标工作放归企业,招标机构自然转向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方向。也是政府为企业减负的一项积极有效的手段。

现在的较大房产建设单位他们自己都有着招标采购部门,但是他们的招标采购工作仅限于工程建设材料,他们的机构配置非常完善,人员非常专业。他们的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技术力量和人员力量完全能够满足招标需要。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管理加强,建设工程资金准备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项目特点将资金安置到指定机构,农民工工资问题其实多数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每次农民工欠薪事件受处罚的都是施工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却毫发无损,置身事外。应该对欠薪事件相关的开发企业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罚以重金、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记不良记录等手段,增加对有欠薪记录的开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亲属不得另立法人单位的规定。

三、对消防、电力、热力等单位参与建设工程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对城管执法、环保、环卫等部门进行收取费用统一进行规划和规定。

四、对建筑公司、建筑劳务公司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三险一金缴纳情况的检查制度,对建筑施工产值和养老保险缴纳金额挂钩,先保证管理人员享受国家各项政策规定、逐步保证从业人员都能享受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带来的好处。

五、建立鼓励创新机制。目前建筑承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极大地发展,技术力量也很强大,对于EPC、PMC、BT、BOT、BOOT等承包模式有极积参与的意愿。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鼓励,让施工单位积极参与到新的承包方式中来,便与建筑类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