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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诡异的小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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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来说,没有小案子,只有大问题,离婚诉讼更是如此――离婚经常是件伤筋动骨的事。斯蒂文・斯米金先生和劳拉-布兰克的诉讼便是一例。

斯米金和布兰克是一对文明人,结婚33年后分手,离婚时好见好散,平分两人的家产。两人共有资产1320万美元,其中540万美元投在麦道夫的基金中。斯米金先生酷爱证券投资,所以离婚时要了麦道夫基金中的全部投资。斯米金万万没有想到,麦道夫的基金会是庞氏基金(即,金融传销),结果是血本无归。

于是,斯米金开始对离婚协议反悔,要求前妻布兰克吐出一部钱,理由是他在麦道夫基金中的投资本来就是不存在的资产。市兰克死活不肯。斯米金便将前妻告到法院。一审法官将其驳回,但上诉法院以3:2的简单多数支持斯米金的要求。各方等待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斯米金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双方错误”原则。双方错误(mutual mistake)指当事方对合同的关键内容有误解,可以据此要求修改或撤销合同。什么是对台同的关键内容有误解呢?美国法院有过判例。

比如,在合伍德一诉一沃克(Sherwood v.Walker,1887)案中,交易双方以为他们买卖的是一头不育的母牛,但后来发现母牛已经怀了小牛。在伍德一诉一博因顿(Wood v.Boynton,1885)案中,双方以为他们买卖的只是一块黄玉,但后来发现是一块未琢磨的钻石。

美国法院的有关判例强调,分析共同错误时,应该侧重标底物的“特点”以及标底物是否存在,而不是标底物的价值多少。斯米金的律师强调,麦道夫的庞氏基金百年不遇,在他那里开设的投资帐户形同虚设,所以是不存在的。而被告布兰克的律师则辩称,原告只是对投资的未来价值有疑问,并不涉及标底物本身的存在与否。遇到这种案件,法官也是左右为难。

艾伦・法恩斯沃恩教授生前是美国合同法的权威专家。他在其经典之作《合同法概念》中指出,美国有关双方错误的判例比较混乱,判决的原因和说理前后矛盾。在涉及母牛的台伍德一诉沃克(Sherwood v.Walker,1887)案中,法官认定存在双方错误,允许原告撤消(avoid)合同。而在涉及砖石的伍德一诉一博因顿(Wood v.Boynton,1885)案中,法院却不承认存在双方错误,拒不同意原告撤销合同。法恩斯沃恩教授纳闷,实在不清楚两个诉讼请求本质上有什么不同。

斯米金的诉讼还有一点怪异之处:美国著名律师事务所Paul,Weiss为斯米金免费提供服务,作为其诉讼的律师。Paul,Weiss是华尔街的大牌律师所,尤其是在诉讼方面特别能战斗。斯米金是Paui,Weiss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的负责人。律师所作为本所律师的实属少见;律师本人就不希望自己的私事成为同事的谈资。

更奇怪的是,合伙人还联名致函法院,说是斯米金先生因离婚协议一事而“惨遭打击”、“深受其害”。

斯米金是上当受骗了,但并不值得同情。从斯米金的身价和专业看,他是所谓的成熟投资者,有能力承担损失。如果资本市场的欺诈行为在所难免的话,那也应该是斯米金骗别人,而不是被别人。斯米金先生未必知道麦道夫玩的是的庞氏基金(即“金融传销”),但应当知道麦道夫是非正常手段赚钱一麦道夫曾经在资本市场的自我监管组织内担任要职。

在社会全面资本化的今天,到处都在破旧立新,法律也因此而破旧立新。台同法双方错误的原则也受到影响。

比如,中国创业板充斥着垃圾公司和骗人公司。发行人和投资人都可能弄错了,是所谓的双方错误。但没有听说有人据此提出证券诉讼的。可能是因为中国国情不同,但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资本市场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