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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力产业投资环境及监管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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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作为欧洲第一大经济体,电力产业发展处于领先水平。本文在分析德国电力市场供需情况与产业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探讨了德国电力产业的投资潜力,为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德国电力产业提供一定的方向。

关键词:电力;投资;政策

一、德国电力产业环境分析

(一)电力工业基本情况

截至2009 年底,德国发电总装机容量为15273 万千瓦,其中火电45.9%,风电16.6%,核电13.4%,太阳能6.5%,生物质3.6%,其他占14%。目前,德国采取了优先并网、优先调度、保证上网电价等措施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并优先考虑风电和太阳能。鉴于核电安全及核废料的处理等问题,德国对发展核电持非常审慎的态度。

德国原是发输一体的电力格局,后来按照欧盟的统一要求进行改革,将输电业务从资产或管理上予以独立。目前德国主要有Amprion、ENBW、Tennet、50HZ 四个输电商,除Amprion 的输电业务相对独立外,其余三家公司的输电业务分别出售给了法国、荷兰、比利时经营。期间,ENBW 从法国电力公司购回了输电经营权。

德国配电网络的产权较为分散,有836 家公共或私营的配电网络经营企业。2009 年,德国全社会用电量5473 亿千瓦时。

(二)电力市场建设

德国电力零售市场十分发达,各地供应商数量很多,数据表明,大部分地区的供应商在50-120 个,一部分地区在120-200之间,个别地区供应商在200 以上,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供应商。2009 年,有44.8%的电力用户与已有供应商签订了标准合同;41.4%的用户与已有供应商变更了合同;还有13.8%的用户与新的供应商签订了合同

(三)德国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

德国电力改革采用的方法是通过电力市场化,强化行业内竞争,消除垄断权,拆分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实行电网接入开放。德国电力不断走向市场化的进程,在经济利益、自由化政策、电力技术进步以及信息技术进步的驱动下,主要脉络是一个从接受政府严格控制到解除管制的变化过程,其目的在于促进行业竞争。

根据各历史阶段对电力工业要求的不同,德国能源产业法律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

1935年法案,主要强调能源产业的特殊意义, 重在规范能源产业与公共管理部门的合作, 防止竞争的负面影响, 以达到安全、廉价的能源供应;1998 年法则提出安全、廉价、环保是能源供应的3个同等重要的目标;2005年法案又进一步提出安全、廉价、环保、用户友好、高效是能源行业的5个同等重要的目标。

德国电力改革充分体现了立法先行以及法律的强有力的引导作用。在1998年能源产业法中,规定了电网向第三方开放接入的各项事务, 如电网接入谈判、第三方接入的义务、发输配电财务的独立核算、联网与供电义务以及对东德褐煤产地工业和煤电联产的特殊保护条款, 并由此启动了德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

2005年,由欧盟法令引发德国能源产业法的新一轮修改, 在提出5个同等重要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调度与电网的拆分, 形成独立的系统运营者。建立监管机构, 监管输配电网的费用,提出在2007年7月达到向所有用户开放市场的目标,并实行电费环保标签。法令详细规定了联邦和州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如网络监管事务、批准输电费、监察与报告义务、反垄断监管以避免竞争部门滥用市场力等。同时也规定了进一步从公司法意义上拆分电网公司的措施, 如联网用户大于10万个的公司必须进行组织和公司法意义上的拆分, 拆分体现在职能、信息系统、财务系统、公司独立纳税等各方面, 并规定必须在2007年1月份全部完成。

法令对系统使用费的监管进行了许多细节的规定, 如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以成本为导向、基于同业对比、按资产保值原则的定价方式,对电网公司的费用、成本、收益实行对标管理的方式等,并提出在2008年引进激励性监管的目标。

经过几年的改革, 德国电力工业逐步形成输配电网垄断经营, 发电侧与售电侧自由竞争的新格局。

二、德国电力产业监管政策分析

(一)电力监管机构

应欧盟要求,德国于2005 年成立联邦网络管理局(FNA)。FNA是一个独立的高级管理机构,旨在确保电信和邮政(1998年)、电力(2005年)、煤气(2005年)和铁路(2006 年)等行业传输网的充分竞争,总部位于波恩。在电力监管方面,FNA 的主要任务是确保电力的安全、低成本、高效、便民和可持续发展,保证电力长期高效稳定供给以及欧盟法律的顺利执行。FNA的主要监管职责是确保无歧视的第三方接入和过网费的管理。FNA由执行委员会、管理部、2个内部职能部门、6个业务部门以及9个决策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都是通过一个临时委员会选举产生,临时委员会的成员来自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FNA的所有决定由决策委员会做出。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德国监管机构通过职责的清晰划分,工作的透明性来保持其独立性,保证监管机构的市场参与者和政府影响,保持监管者中立。

(二)电价政策

根据欧盟2003年颁发的新的电力市场开放条例, 欧盟各国配电公司(用户大于10万户)在法律形式和组织结构上独立, 也就是发、输、配从法律上独立。德国法律规定发、输、配各环节必须完全分开、成本透明、独立核算,并成立独立的公司。于是,各大电力公司纷纷进行机构重组。

德国的配、售并未要求从法律上分离。目前,德国存在不拥有配电网络的售电公司, 也有同时从事配、售电业务的供电公司。发、输、配虽然从法律上独立, 但大的电力集团, 通过其子公司(分公司)仍然涵盖了各环节的多数业务。

在输配电价方面,改革伊始,政府即将输配电价格从原有的水平降低了20% ,迫使输配电公司努力下降成本,政府还希望每年以5% 速度持续下降,使客户受益。

德国的售电公司是不属于输配电公司的,完全对社会放开。市场的竞争使得越来越多Vattenfall Europe公司的顾客从别的电力公司买电,比例达30% ―40%。电网公司不能与最终用户直接签约,所有用户只能与独立的售电公司签约,售电公司与发电公司或电网公司签约买电并支付输配电公司输配电费。

三、中国对德国电力产业的投资潜力研究

(一)海上风电

海上风电被列为德国风电产业未来发展的重点,2020 年、2030 年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规划目标分别达到10 GW 和25 GW。为了确保海上风电的安全可靠送出,实现在欧洲大电网范围内的消纳,德国将加强与北海沿岸国家合作, 加快规划和建设海上输电电网。同时, 加强海上风电场群集中并网模式研究,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电网对并网风电的控制能力。

(二)高压电网规划与建设

目前德国电源分布大多接近负荷中心,但未来,德国将大力发展海上风电, 海上风电多分布在北海和波罗的海, 需要将北部风电输送到西部和南部的负荷中心,这对电网的电压等级提出了更高要求。报告指出,德国将加快传输距离更大、损耗更低的超高压电网的规划与建设。2011 年德国制定《2050 年目标电网规划》,其中就包括纵贯南北的超高压骨干网架规划及示范工程建设等内容。

(三)跨国互联大电网建设

随着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特别是海上风电的大规模发展, 德国电网对间歇性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日渐不足,迫切需要发挥欧洲大电网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依靠欧洲大电网平抑间歇性电源的出力波动。为此,报告将建设跨国联络线、融入欧洲大电网作为未来德国电网规划与建设的重点之一。德国跨国互联电网建设的远期目标是充分利用挪威、奥地利、瑞士等国的水电调峰资源。

参考文献:

[1]钟敏,侯淑霞,潘斌.企业国际化发展阶段模型――基于中国石油企业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3(3)

[2]李升.德国电力市场竞争缺失的法律对策述评[J].德国研究,2009(3)

[3]曹石亚,王乾坤.德国《能源战略2050》要点[J].中国电力,2011(9)

作者简介:

钟敏(1979.8- ),女,内蒙古巴盟乌拉特前旗人,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内蒙古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跨国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