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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涨,出过力的前夫能否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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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04年,温馨经人介绍认识了袁天罡,两人开始恋爱。

眼瞅着房价年年上涨,温馨和她的父母都觉得应该早点买房。于是2004年,温馨用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一些赞助交了首付款,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处商品房。温馨和袁天罡结婚后便开始一起偿还房子的贷款,后来温馨拿到了写着她一个人名字的房屋产权证。

可温馨和袁天罡的个性都很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时间一久,感情就在争吵中渐渐淡漠。2008年,他们离婚了。

当初赶在结婚前买房子,温馨和父母也有“以防万一”的想法。因为房子作为婚前财产,日后就算离婚,也会省去很多麻烦。不过出乎意料的是,袁天罡依旧没有“放过”这套房子。

离婚后,袁天罡说自己对房子也有出资,所以拒绝搬走。由于袁天罡一直占用着房子,温馨只得自己另行租房居住,并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子归她所有,让袁天罡腾房。

袁天罡提出,结婚后他和温馨一起还房贷,到离婚时一共还了7万元人民币。而且房子的产权证是他们婚后才取得的,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几万元贷款就能分房子?袁天罡未免有些异想天开。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请求,而是判决房子属于温馨的婚前个人财产,袁天罡必须腾房。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的7万元人民币贷款,由温馨将其中的一半补偿给袁天罡。判决下达后,袁天罡提起了上诉。

这一次,袁天罡换了说辞。他认为自己与温馨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一种财产投资,这几年房价上涨,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他们俩的夫妻共同财产。袁天罡还说,他当初一手操办了买房的事,投入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后来又参与还贷,投入了不少金钱,房子的增值与他的这些投入分不开,自己理应有权获得一部分收益。所以他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对房子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不过,找理由想借口并不能让袁天罡“如愿以偿”。2010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 法

袁天罡先主张整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又认为他和温馨用还贷款的方式对房子进行了投资,房子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这两种主张为什么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先说房子本身。它是温馨在结婚前支付首付款买的,从温馨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生效的那一刻起,她就是这套房子的实际所有者。虽然房屋产权证是结婚后才拿到的,但这并不能影响房子属于温馨个人。因为产权证只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的一个证明文件,它恰恰证明了温馨对房子的所有权。

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温馨买房时付的并不是全款,而她与袁天罡结婚后是两人共同还贷。这会影响房子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吗?偿还贷款的行为是否真如袁天罡所说,是一种财产投资?

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投资行为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那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可温馨的房子从买回来开始,就一直由她和袁天罡居住,属于家庭自用。既不是为了投资盈利而买的,也没有实际用于盈利。也就是说,为自己家居住的房子还贷款,根本就不是投资。即便房子会升值,也不能算是投资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依旧属于温馨个人。

可这样一来,温馨和袁天罡共同还贷又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房子是温馨婚前向银行贷款买的,她与银行签了贷款合同,也就是欠了银行一笔债。像房子是温馨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样,这笔债务也是她的婚前个人债务。结婚后,温馨和袁天罡一起还贷款,说白了就是两人在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温馨欠银行的个人债务,可以视为温馨和袁天罡每人还了债务的一半。所以离婚时,温馨只需要把袁天罡出的那一半再还给他就可以了。

温馨和袁天罡的婚姻很短暂,一起还的贷款也只有7万元人民币。所以离婚时拿回3.5万元人民币,袁天罡应该不算亏。但如果两人结婚很久,共同还了几十万元人民币甚至上百万元人民币贷款才离婚,因为房价在上涨,有人可能就会觉得袁天罡有些不划算。

所以法官建议,像温馨和袁天罡这种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夫妻俩最好事先进行书面约定。既可以直接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个人、部分共有,比如约定首付款和婚前还贷部分所占房子的比例属于婚前买房的一方,婚后还贷部分所占房子的比例属于夫妻双方。这种约定对避免离婚时因房子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