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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部监管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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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更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然而,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屡禁不止。本文从从外部监管入手,就违规披露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旨在提出加强信息披露规范的有效监管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外部监管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于其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会计信息的获取是评价证券风险的主要来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尽管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屡见不鲜。“绿大地”的欺诈发行、“彩虹精化”隐瞒巨额订单、“安妮股份”虚增利润等事件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特点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已经有所减少,但是

其方式确实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CSMAR违规处理研究数据库2001――201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上市信息披露违规的特点。

1、违规数量逐年减少,违规方式千变万化

从惩处数量和类型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发生率显著降低,但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推迟披露始终是主要的违规方式。2006年是一个较为明显的分水岭,违规方式呈现出巨大的变化。从06年起,违规数量显著下降,尤以“虚构利润”最为明显,06年之后基本不再发生。而“违规购买股票”、“操纵股价”和“违规炒作”却成倍增长,占据一席之地。“大股东占用公司财产”在10年中的违规数量,基本不变,足以说明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有待提高,国企仍然是证券市场的主力。“其他”所占比例显著提高,2007――2010年是前六年的2倍,说明上市公司选择不同方式以降低被查处的可能性。

2、违规报告以临时性报告为主

2006年之前,违规报告以年报和临时公告为主,此后,年报违规数量成倍下降,临时报告成为违规报告的主流。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信息量大且最受投资者的关注,这使其成为上市公司进行虚假披露的重要媒介。但是由于年报是必须审计的项目,监管力度较大,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并未选择年报进行违规披露。但是临时公告数量众多,这使得上市公司拥有更大的操纵空间进行违规披露。而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违规披露相对较少,这是由于其权威性不足、信息量较少,利用其进行虚假披露的收益不高。

3、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停留在表面

通过对10年中处理类型的分析,我们发现处罚方式以公开谴责、公开批评、警告和处以罚款为主,所占比例高达70%。其中,公开谴责约占25%,是惩处的主要方式。但是,公开谴责、公开批评和警告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惩罚,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伤害。一方面,并未损伤上市公司的实际利益,另一方面,对于此类书面惩罚,投资者的关注度并不高。而作为实质性惩罚之一的罚款尽管所占比例较高,但是罚款金额却不能对上市公司造成深层次的损失,低于40万的罚款约占50%,高于千万的罚款仅有两个。此外,行政处罚和立案调查的比例很低,而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处罚方式并未实施,也就是说,这些严厉的处罚方式尚未真正地用到实处,对上市公司造成震慑力。

二、上市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

(一)监管部门权力划分不当

证监会和财政部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却存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这是证监会和财务部的矛盾造成的。证监会作为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拥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财务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目的在于维护政府的利益。两者目标的不一致性,必然会导致监管中的低效率。此外,证券交易所只能就其所发现的问题向证监会进行反映,由证监会进一步调查核实。而且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仅能对上市公司进行警告、公开批评、公开谴责。正是由于两两之间的权力分配不当,证券市场难以形成独立统一的监管体系,未能真正地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

(二)监管部门查处难度较高

根据上文中的数据分析可知,尽管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数量显著降低,但是其违规方式却千变万化。从虚构利润、虚构资产等财务报表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附注内容,其违规方式已经涉及到财务报告的方方面面。这显著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一方面,上市公司数量日益增多,各种违规报告数不胜数,这极大地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选择的违规手段日益隐蔽,尤其是后股权分置改革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动机性更强,手段更加多样化,如各种形式的“隧道行动”、盈余管理、注入资产和选择性信息披露[1],降低了上市公司违规暴露的风险。这使得完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成为一种不可能事件。此外,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并不能高效地完成对各类报告的审计,这也是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监管部门处罚力度小

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重要原因就是相较巨额收益,其违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在其违规成本中,作为主力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来说不足为虑。根据上文中对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绝大多数的违规行为只是公开批评、公开谴责和警告等不痛不痒的惩罚。在信用机制尚不完善的今天,这类处罚对违规的上市公司没有利益的损失。而行政处罚、罚款等对上市公司来说,也只是九牛一毛。尤其是罚款的力度相较于违规披露成功所带来的收益而言显得微不足道。此外,相关法律条文中,含有“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非具体量化的字眼不仅威慑性不够,而且明确告知违规成本的上限。[2]

此外,监管部门仅对上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少之又少。例如,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但是就已查处的案例来看,并未得到执行,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并未得到有力惩罚,对其实质利益损害不大。

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1、转变监管观念

目前,我国监管的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管,缺少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这也是导致我国监管效率和效用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转变监管手段,以预防和过程监管为主,尽量避免事后行为。通过有效和完备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做到对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适时监督和快速反应,对违规行为及早查处和制止。[4]为做到真正的事前监督,各级监管主体应建立信息沟通的平台,真正做到信息共享。

2、完善监管部门的权力划分

尽管证监会与财政部存在分歧,但是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加强两者间的协调和合作,以降低各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的矛盾与冲突,降低监管运行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一方面,应该从立法上,理清财政部和证监会的关系,真正做到相互独立;另一方面,应该加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权限。在完善行使程序的基础上,增加证监会的执法权限:传唤当事人的权力,并规定被调查人的违反法定配合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和查询涉案的工商、税务资料的权力。[5]此外,还应该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权限,赋予其一定程度上的调查权和实质上的处罚权,以提高监管的效率。

3、加大惩处力度

监管人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是发现违规行为的基础性因素。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现有监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审计效率;另一方面,不断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允许高校学生在导师的带领下参与,不仅可以培养未来的接力军,也增加了当代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此外,对于违规行为,应大力查处。就行政处罚而言,应该明确具体的罚款规则并加大罚款力度,以公司净资产的百分比作为罚款数目;与此同时,增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其关闭并取消资格等;此外,还应将处罚作为某些项目的限制条件,增加处罚的后置影响,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就其违规的严重程度,对其合伙人和其本身进行处罚,如勒令其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等。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违规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应采取刑事处罚。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必然存在。只有采取多种手段,从不同角度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结合其他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降低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推动经济的全面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

参考文献:

[1] 刘铁军,何旭强.后股权分置时代大股东行为、市场影响及监管策略EB/OLI.http://.cn/UpFiles/Attach/1947/2006/04/03/1 107376153.doe.

[2] 樊舒,冯荷英,浅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财经纵横

[3] 罗慧筠,从上市公司虚假报表看我国会计信息的监管问题,硕士论文,上海复旦大学图书馆,2004

[4] 王玲,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分析及监管启示――来自沪、股市的经验证据,证券市场导报,2008(1)

[5] 黄娟,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