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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防火审验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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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笔者针对建筑工程防火审核、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提出了有效措施。以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 问题 发展趋势

建筑工程防火审、验工作是消防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实施城镇化战略,新、改、扩建建筑工程逐年增加的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势在必行。

1. 建筑工程防火审、验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观念、价值取向、利益主体的变化,建设、设计、施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生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不规范行为比较严重,加上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消防监督体制不顺、消防监督力度不够,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中主要表现在:

1.1 建设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建筑消防设施投入;擅自更改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

1.2 设计单位:由于利益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设计单位的企业化,设计单位处于对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负责和受制于业主的矛盾之中,往往屈从于业主和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将消防设计上的让步作为竞争手段,随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消防设计缺项严重。

1.3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近年来专业的和非专业的消防工程公司迅猛增加,由于消防工程公司多而乱、招投标制度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借证施工现象突出,恶性的无序竞争导致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消防工程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1.4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了承接检测任务,主动“勾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竞相压价,有时屈从于建设单位检测不合格就不付款的压力,致使检测流于形式。

1.5 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管理:由于消防产品市场运行不规范,加上政府对优质产品的支持力度不足,使质量高的产品不能得到广泛应用,质量低劣的产品没有受到强有力的约束。建筑工程中选用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与环境不相适应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问题十分突出。

1.6 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配备达不到公安部30号令提出的建筑工程按专业分工审核、技术总复核和审验分离的要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法规不健全、制度不配套、政府行政干预等原因,对建设、设计、施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监督不力;对规范宽严程度的把握、对疑难复杂的或超越规范的消防技术问题的处理均由消防机构提意见、出建议、定设想、作判断、搞审验,有失公正、科学;建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速度滞后于消防科技发展要求;目前行政审批中心大多还仅具有统一受理职能,离集中审批还有很大差距;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防火审核实行大包大揽,导致建设、设计单位产生依赖心理,设计质量得不到根本性提高;建审工作计算机联网流于形式,没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缺乏历史数据的收集与积累、整理与分析,不规范的信息处理方式导致建审工作的任意性和非程序化。

1.7 消防技术规范: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修订周期过长,不明确、不具体,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定性规定较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和建立在系统工程、数学物理模型基础上的推导、演算和分析,无法解决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带来消防机构执法弹性较大的问题。

2.改革和加强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的有效措施

建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相适应,以保证消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发展。

2.1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针对建审人员匮乏而又无法按需配备的实际问题,要从提高建审人员业务素质,优化和改善建审队伍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入手,加大培训和再教育力度,树立和强化法制、平等、效能、科学、学习理念,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2.2实行简易审核验收模式。对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不再进行消防审核;对较简单的工程项目,由现场抽查转为审查资料为主;对其他建筑工程,实行审查资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让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单位在资料上做出质量承诺,全方位提高建筑工程的消防质量。

2.3重大工程实行联系卡制度。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对重大工程实行联系卡制度,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将一些隐患消除在设计、施工阶段。

2.4构筑电子化建审工作新模式。对建审工作流程进行电子化模拟操作,将图纸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程查询、数据统计以及多级审批、工作流转、工作监控、信息发送等建审全过程进行计算机管理。

2.5对建筑工程实行动态监管机制。积极开发软件管理系统,建立本地区建筑工程信息库,将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日常监管情况等信息输入信息库,无论审核人员如何变动、无论哪一级公安消防机构都能及时、全面了解建筑工程的动态管理情况,并为119指挥系统及火场扑救提供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

2.6建立建筑工程审验协调机制。为解决审验责任脱节问题,应建立“审验协调机制”,由分管防火工作的领导和审核、验收人员共同组成审验协调小组,共同解决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规范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可促进新产品、新工艺的使用,又有利于审核、验收衔接阶段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7改革建筑消防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联动的消防工作新机制。建委、规划、工商、质检、保险等部门应将消防审核、验收作为前置条件,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8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审验工程质量,应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审验质量评判与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审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的发展趋势

3.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将逐步推行和完善。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推行和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法》修订时应进一步明确的内容,以强化设计、施工、建设和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全面地取消消防审批。

3.2消防中介机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发展消防中介组织,让其承担消防技术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守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消防机构只需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3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将逐步得到应用和推广。随着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建筑防火规范体系的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以及消防审核机制的完善,性能化防火设计将逐步取代传统的“处方式”审核模式和“集体负责”的经验型专家论证会,成为消防审核方式的主流。

3.4 风险共担体制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推行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各方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委托政府认可的机构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监督不严、责任不清、质量不高等问题。

3.5制定与国际并轨的消防产品标准迫在眉睫。近年来,外国产品不符合中国标准的情况时有发生,探寻标准的一致性、及时解决实验数据相互认可等问题、消除技术壁垒、共享实验室资源和技术资料已成当务之急。

3.6 实行消防工程监理势在必行。国家应出台准许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成立的政策、标准和监管办法,规范合同,明确职责,严把消防工程监理师的资质审批关。

3.7建筑工程消防审查制取代审批制是社会发展趋势。据悉,《消防法(修改稿)》拟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制改为审查制,将审查的责任主体明确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而不是消防机构和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