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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立 傅增湘等二十二人《致柳诒徵信札》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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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诒徵(1880-1956),字翼谋,晚号劬堂,江苏丹徒(今属镇江)人。著名历史学家、教育家、图书馆学家及书法家。民国初与王瀣并称为“南雍双柱”,又与北方陈垣、陈寅恪并称“南柳北陈”。柳诒徵先后任教于江南高等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东南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女子大学和东北大学,其后主持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1948年被评为第一届中央研究院院士。曾主编《学衡》、《史地学报》、《史学杂志》等学术刊物,著有《中国文化史》、《中国教育史》、《国史要义》、《劬堂题跋》、《劬堂诗录》、《中国版本概论》等。

这批写给柳诒徵的信札共二十九通,计有陈三立、金、胡朴安、陈庆年、傅增湘、蔡元培、叶恭绰、邵元冲、欧阳渐、曹经沅、丁福保、张、许寿裳、王瀣、汪东、蔡培、张謇、邓邦述、李详、孙峻、梁公约、叶玉森等二十二人,对于柳诒徵研究以及诸家与其交游情况的了解,显得尤为珍贵。

信札之首为陈三立两通,而其中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通实为陈三立致梁启超,为送别王敬芳而请梁启超参加送别并代邀友人。王敬芳(1876-1933),字抟沙,河南巩县人。他是中国公学、河南大学和焦作工学院三校的主要创办人,一度任中国公学校长。王敬芳早年是留日的同盟会会员,和秋瑾、蔡元培、马君武、于右任等人同道,后来成为研究系成员,与梁启超、张君劢、张东荪、梁漱溟等人交好。1920年梁启超欧游回国后,在筹办讲学社的过程中,王敬芳曾向梁启超提议邀请罗素来华。王敬芳曾欲将中国公学办成与北大、东南大学三足鼎立的局面,想将校长一职让与梁,梁亦跃跃欲试,但由于蒋百里坚决反对而作罢。1922年10月末,梁启超曾应东南大学之邀赴南京讲授“先秦政治思想史”,时与柳诒徵商谈研史心得,并书一联相赠,年底即北返天津。陈三立致梁启超信当作于此段时间。

第二封为陈三立致柳诒徵,相约于次日酒馆小酌聚谈,并邀刘、梅、吴、王、胡、熊、邵诸公参加,计划“饭后稍纵游览,偷为半日之娱也”。

金信中提到的《年刊》即《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年刊》,为柳诒徵1927年任江苏省立第一图书馆馆长后所颁,计每年一期,1936年停刊。信中说:“知君方将校文枕江阁”,当为柳诒徵在焦山修志一事。1929年,江苏省政府成立江苏通志编纂委员会,开局修志,局设镇江焦山,金与柳诒征为常务编纂,金负责《艺文志》,柳诒征负责《书院志》、《礼俗志》、《钱币志》。

胡朴安信中记述了柳诒徵与友人在焦山枕江阁雅集一事,参加者有胡朴安、庄蕴宽(字思缄)、张相文(字蔚西)、金(号蘅意)。胡朴安赋诗一首并呈请柳诒徵指教:“树有云扶山意活,帆随风转水飘骄。难将杯酒消清昼(断酒已四年矣),赖有奇文永此朝(读诒徵先生《赵伯先碑铭》)。客竟忧心莫醉写,年荒更况盗如毛。”诗中提到的《赵伯先碑铭》即柳诒徵所撰《赵声传》,刊于《国史馆馆刊》创刊号,可知写于1947年。

陈庆年为柳诒徵外甥,信札共两通。第一通替儿子陈裕菁谋求一教师职位,长子陈裕菁(1898-1963),通晓外语,译有《蒲寿更考》一著传世。《万闻报》载“艺风师辞馆出京”,当是指缪荃孙辞清史馆总纂离京一事,时间当在1916年左右,时柳诒徵在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任职。陈庆年曾佐缪荃孙创办江南图书馆,与缪荃孙一起购下杭州丁氏八千卷楼藏书八万余册。“蘧六”指清末民初著名藏书家刘世瑗,家有天尺楼。

傅增湘信札共三通。第一通里傅增湘提到的《自述文》即《藏园居士六十自述》,可知写信时间为1931年十一月廿四日。这里特别提到傅增湘寄了五册给柳诒徵,让他自留一本,国学图书馆留一本,其他的在馆里分发一下。因傅氏过寿,特向柳氏索诗,曹经沅即作有《沅叔六十生日》。

第二通便是关于古籍版本的问题。1931年有人至南京持所谓万斯同《明史稿》稿本兜售,柳诒徵认真看过之后,以为确是出自清初人手,但绝非万斯同手笔,翁方纲跋亦伪,既而撰成《校录》(见《柳诒徵史学论文集》)一文,并发表在《国学图书馆年刊》上。而傅增湘看过文章之后,以为“自属季野手笔无疑”,并自述曾为北平图书馆购过一抄本,分卷与今本不同,文字亦有异。傅增湘可谓时时不忘请教有关藏书与版本之问题,对柳氏说提到自己藏有姜西溟《刑法志稿》原本(见《藏园订补》史部正史类),然后问国学图书馆藏有宋刻韩文无注本,“颇讶其罕秘,未知曾有人校过否,有无隹胜之处”。

第三通信已是写于1932年的二月廿八日。因傅增湘其时正辑《两宋蜀文文字》(后更名为《宋蜀文辑存》),知国学图书馆有抄本《廉吏传》,前有费枢自序一首,而傅氏所见皆失其序,故请柳氏代为抄录。柳氏有无抄录寄赠傅氏,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宋蜀文辑存》引用书目上,我们知道最后费枢这篇序还是用的《四库全书》本。傅增湘另提到卢文所校两种书《邺中记》与《蛮书》两种,“请查校订之字多否,拟传校一部也”,今翻阅《藏园订补》史部载记类《邺中记》,傅氏确曾补曰:“余曾据卢文校本校并录卢氏记”。最后,傅氏仍不忘问国学图书馆的两部藏书:“庆元法事类》、《五礼新仪》二书钞本旧否。其中宋人文字全篇者计必多奇,示大概”,傅增湘的爱书如命,真是可以想见。

叶恭绰所提到的《咏怀堂续集》是由山精舍排印出版,见于《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印行书籍提要》,而排印本书成,即因战争而毁。后黄裳来寻此书,新印之书已无余本。《史学杂志》第三期出版于1930年,信中“横山先生遂弃人世”即陈庆年卒,时间在1929年,遗著名《横山乡人类稿》。

欧阳渐为民国著名佛学居士,1918年与沈子培、陈伯年、梁启超、熊秉三、蔡孑民、章太炎等,在金陵刻经处研究部的基础上筹建支那内学院。支那内学院在1928年1937年着重整理经典和组织道场,选择要典,校刊文字,编印“藏要”3辑,收佛典50余种,300余卷。此信提到“敝院出版书七十一部,百五十五册,图七种”应是支那内学院将所印书籍赠与国学图书馆之事。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志才属于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判处死缓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但是,被告人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尽管事后与其亲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却仍未得到对方的谅解。鉴于被害人亲属依法予以严惩的强烈要求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考虑,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限制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3]长期以来,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缺陷。[4]刑法修正案(八)在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对自由刑做出了重要调整,使得生刑和死刑之间差距更加合理[5]:1.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具体而言,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情况下2年期满以后的减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与原条款相比,以前2年期满后减为的有期徒刑存在一个幅度,导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死缓的下限为“2年+15年=17年”,上限为“2年+20年=22年”,修改后取消了这个幅度,并将其固定为25年,此时实际上需要执行“2年+25年=27年”,最大服刑时间相差10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延长减刑情况下刑罚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具体而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0年。通过以上分析,对被告人王志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是较为合理的。三、评价

本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不是偶然的,它将成为一个标杆一盏信号灯,并为我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中国刑法在去死刑化及保障人权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并且正在朝着更加科学、更加理性和人道化的方向迈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展现了修正案(八)的法律魅力,符合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不失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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