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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瑕疵的书面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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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经多次刊登过有关遗嘱的文章,特别是2006年第4期“法律权益”栏目刊登的《可用五种方式立遗嘱》与《遗嘱的写法》,对如何立遗嘱做了比较详细、全面的介绍。然而,打算立遗嘱的老年人多数年事已高,且多病缠身,在立遗嘱时往往出现各种纰漏、瑕疵,对此情形又该如何面对呢?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有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又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代书、自书遗嘱为常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份生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法定的实质要件。就实质要件来讲:一、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四、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形式瑕疵的书遗嘱之纰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举例并做具体分析―

遗嘱没有冠名

法律上没有遗嘱必须冠名的规定。一份文件是不是遗嘱,不管是否冠名都要从遗嘱的特征来考虑:一是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二是遗嘱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三是遗嘱人立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四是遗嘱是以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

柳大妈是一名退休工人,她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都有自己的事业。老伴去世后,柳大妈随女儿共同生活。她有一套三居室的楼房。她在遗嘱中明确写到,她走后遗有的一套楼房归女儿所有。

这份文件没有冠名,但符合遗嘱的各项法律特征,不影响其效力。

遗嘱中的财产

不具体

于某退休丧妻后,又续娶了一个老伴钱某,双方感情很好。于某的一子一女均在外地工作。于某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楼房和50万元存款。为了防止一旦自己故去,钱某的生活无保障,他便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交代,自己一旦逝去,所遗财产除给孙子、孙女各10万元外,其余财产全部归钱某所有。于、钱共同生活九年后,于某病逝。于的遗嘱中没有言明具体财产,只写到给孙子、孙女各10万元后的全部财产归钱某。这一没写明楼房、存款具体财产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这类遗嘱虽然没有写明具体的财产,只写全部,而这一全部是确定的。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中文字运用的笔误

何老汉老伴很早去世,何老汉临终前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我两间50米的平房由老大继承。8万圈存款由小儿子继承。”房屋的面积应当为平方米、“八万圈”应为“八万圆”。“米”、“圈”显然为笔误。经过核对50平方米、8万元与何老汉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存款折上的钱数相符。这份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

遗嘱没有签名

只有私章或手印

书面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字。吴老汉前不久去世,逝世前九个月,他与小他30岁的来自农村的女性田某结婚。处理完吴老汉的后事,田某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的,由一名律师代书、见证的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吴所遗价值近150万的一套200平方米的楼房和70万存款等财产全部归田某所有。遗嘱没有吴老汉的签名,只有吴老汉的印章。对此他的两个儿子认为,老爸不可能一点财产也不留给孙子,而把200多万财产都给了田某。

遗嘱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字,是对所立书面遗嘱的确认。没有遗嘱人亲自签字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上案所述遗嘱由律师代书设立这种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遗嘱仅有代书人、见证人等的签字而无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字,只有私章,且见证人只有一人。因此该遗嘱尽管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吴老汉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未署年、月、日

郑明和郑平是兄弟,郑平结婚后搬入父母的老屋与父母一起生活。考虑郑平结婚时父母没为其出资买房。而郑明结婚时,父母为其买房出资20多万元。父母生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父母价值15万元的房产死后归郑平所有。遗嘱上有父母的签名,落款却没署年、月、日。父母去世后,郑平继续住在父母的房屋。郑明向郑平提出分割父母的这套房屋,郑平不同意,并拿出一份父母亲生前的自书遗嘱,郑明认为遗嘱没有日期,应为无效。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郑平提出该遗嘱为五年前父母所写,书写该遗嘱时父母有行为能力。该遗嘱立后父亲曾让老友宋某看过,宋某可以作证。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遗嘱虽然没有注明日期,但遗嘱意思表示真实,为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时所立,所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的财产,遗嘱没有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从尊重遗嘱人的意志出发,可考虑认定该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