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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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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秩序化、规范化。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日常管理及学生的思想工作作一些法律法规上的思考,并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体现出国家的法治精神,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 学生管理制度 法律问题 大学生 权利

近年来,学生高校的案件不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而另一方面是与高校多年形成的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真空”和“漏洞”等问题有关。

高校针对学生所制定的管理规定是一种内部的规定,虽不是法律,但它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正化的轨道。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日常管理作一些法律法规上的思考。高校管理工作中体现国家的法治精神,有利于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又有利于高校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大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依法享有公平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以及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高校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应当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不应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

一、高校管理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权利的规定较少体现在学生管理条例中。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缺一不可。我们所界定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任何一个人在履行义务时,都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应是对等的。但是在我国高校所制定的校纪校规等管理条例中大多数只规定了学生应履行的义务,而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却少有涉及,出现明显的权利义务失衡的现象。

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学生处于弱势,如果要对学生进行保护,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证稳定、良好的教学管理秩序。

2.高校处理大学生违纪事件的程序不严密。

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目前涉及违纪处理的程序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这成为高校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大学生最不满意、提起讼诉最多的一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任意性、选择性的限制和制约。程序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时极为重要。因为,在确定一个学生的行为是否违纪的过程中,有许多选择性和不确定性,如果程序不严密尤其不公正,就会导致结果的不正当,或者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公正甚至是与现实情况相背离。程序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就处理程序而言,包括调查、管辖、权限划分、取证、听证、决定的做出及申诉和决定公布、相关时效,例如,权限划分在高校违纪条例中的规定都较简单,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这样就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弃权或越权的情况。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应当在大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也引入事前的、正式的听证程序,以便于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给学生辩护的机会,使学生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有知悉的权利。同时,可以把处理的过程化为教育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和法制意识。

3.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满足大学生的知情权。

高等教育不同于中小学教育,它是专业教育,同时又是有偿教育,对于大学生来说属于智力投资。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应以大学生自我参与教育为原则,以便给大学生提供充分的教育选择性,这就要求高校管理工作尽可能做得细致,做得深入,提供充分有效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应当或可能涉及的相关专业资料、管理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学科的设置可行性报告,学科的安排(包括教学安排、教材安排、教师安排等多方面),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相关学科、专业的有关情况。让每位大学生对各专业学科有充分的了解,正确评价,结合自身特点和兴趣爱好做出正确选择。而目前,各高校在专业、学科介绍方面都很笼统抽象,而不是客观公正全面的介绍。除招生简章外,大学生不知在哪里可查找相关信息和资料,正确行使自己专业的选择权。

同时,高校生活也不同于中小学,大学生基本上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已经具有了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高校管理制度要公开,处理决定要透明,充分保障大学生的自治权。

4.高校管理中缺少原则性规定。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高校规定不相吻合,因此,在运用校纪校规处理一些具体的、独特的事件时会产生不公平,虽然高校管理制度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它不可能涵盖所有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情况,要解决这样的矛盾,就需要有原则性的规定,这样就会使高校管理更加完善。

二、高校管理中应保障的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1.大学生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高校在管理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其人格权。

大学生人格权,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笔者认为,大学生人格权应该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就是大学生在受教育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应受到保障的人格尊严,每一位大学生应该受到公平、平等对待,无歧视地接受基本教育和管理,这一权利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每一位大学生在升学、升级、评优、评奖学金,以及受处分等各方面平等对等,而不能因人而异。具体人格权应包括大学生的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等等。这些权利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也直接对大学生的前途有影响。因此,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些权利。

名誉权、荣誉权及信用权,它们属于一种评价性权利,是对大学生在高校生活期间的一种全面的综合的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在社会上自我定位,还直接关系着他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良好的名誉和信用不仅受到公众的信赖和尊重,而且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有利条件。无论是教师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尊重学生,对大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隐私权涉及大学生的受教育隐私权和生活隐私权两个方面。目前,我国高校对受教育隐私权还没有任何相关规定。例如:大学生的成绩情况就属于最基本的受教育隐私,但国内各高校都公开学生成绩,公开补考学生名单。这给一些成绩较差的学生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告知每位学生自己的考分,然后公布全体考分,但不公布其姓名,让大学生自己查看自己在班级或年级中的成绩状况。生活隐私包括的范围较广,因此高校在生活管理中容易侵犯到它。生活隐私权的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自由权,大学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3)个人通信保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5)个人心理秘密权。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的能力,同时也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高校管理要保障大学生的隐私权免受侵害。例如:有些大学生不愿申请助学贷款或贫困学生补助,就是因为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自己的家庭情况;还有些大学生有严重的心理或生理障碍但不愿到高校的相关咨询部门接受咨询和治疗,担心泄漏自己的隐私。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措施上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是大学生具有的基本权利,也不容忽视。我国高校往往是一个特殊的治安区域,由高校保卫处(科)经当地公安局授权执行监管职责,高校保卫处同时还要服从校方的领导。因此,高校保卫处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严禁非法搜查、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即使出于教育的需要,也应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

同时高校在给大学生提供一切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服务时,应确保大学生的健康权(生命权),对于危险地带、危险物品一定要明确标示,以免对大学生造成健康、生命的损害。高校管理过程中还应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意识的教育,做到全面保障大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

2.大学生作为高校被管理者,对校方的处理决定应享有申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申诉权是大学生享有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申诉权表达了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思想,对于由某一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应当有申请其他机构进行审查的机会。申诉权的行使有助于使当事人获得对结果和程序本身的认同感,有助于最终决定的执行。同时申诉程序也是对于高校管理行为的一种监督。高校对申诉程序的重视体现了高校维护大学生权利以及希望得到最公正的结果这样一个理念,体现了高校不仅注重其管理职能,而且更注重其保护和教育职能。同时高校的管理条例中应有期限和时效的决定,一个合理和有效的条例应当坚持及时性原则,而及时性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在合理期间内做出。

3.大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作为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情权应充分体现在高校各种管理条例中。

高校在实际管理执行过程中要保障每位大学生的知情权,大学生从进校第一天开始,就有权知道与自己学习生活相关的一切规章制度,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具体的知情权包括:学校专业学科的知情权,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和理由的知情权,申报有关项目的知情权,奖学金评定程序和理由的知情权……总之,与大学生利益有关的一切程序性操作和最终理由,大学生均应享有知情权。

4.大学生作为教育参与者,还应享有的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高校管理条例应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不断吐旧纳新,以适应时展的要求。例如,大学生的申请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自由住所权,甚至今后的婚姻权、性自由权等等。如何加以规范,使它们不脱离正常的轨道和社会伦理道德,这一切还有待高校管理者思考和摸索。

三、规范高校管理制度依据的原则

1.依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依法治校”,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高校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定,特别是教育法。教育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条例。在制定高校管理制度时应与这些法规和条例相一致,要建立规范的教育管理制度体系,应当符合协调性、衔接性、不抵触性的基本要求。

2.保障大学生权利与效率并重原则。

高校的管理行为要讲求效率,这与保护大学生权利原则是不矛盾的,大学生的救济权利不应当影响高校的办学效率,两者并重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一方面,从保护大学生权利基点出发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可以维持大学生与高校的信任和良好关系,减少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摩擦,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障碍及事后提起争议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大学生也要求高校积极高效地行使其职权,以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措施能积极有效地得以落实。因此,提高效率本身也是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

3.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服务理念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讲,高校大学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高校是提供高等教育的服务者,大学生是接受高校教育服务的对象,高校的管理者和教师要开阔视眼,用新的观念对待大学生,高校的管理活动过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合作过程。这就要求高校管理制度以“学生为本”,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挖掘他们的聪明才智,搞好教学管理工作,以更加有利于高校自身的发展。

4.可操作性原则。

高校管理规则规定的内容和事项比较具体,因此要求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为程序本身就是一个运用、执行规则的过程,所以在制定程序时就应更加重视可操作性原则,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管理规则在实际中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不使其变成不可落实的一纸空文。

总之,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高校的管理逐步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今天,无论是大学生本身,还是教育工作者,都应加强法治观念,促进我国高校体制改革的发展,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