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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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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学校制度是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在当下特定的社会转型期中教育适应社会转型需要而产生的问题。是巩固和提高“双基”成果,切实推进新课程改革,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现代学校制度应该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校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发展趋势 现实意义 变革 保障

在政府包揽教育的办学体制下,国家既是学校的举办者,同时又是学校的管理者,这既不利于调动政府以外的办学主体的积极性,又束缚了学校的自主管理,导致学校缺乏活力与生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主体和利益趋于多元化,统包、统管、“大锅饭”和职权责不对等已成为新时期教育现代化最大的阻滞因素。这就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好“学校由谁举办和由谁经营”的问题。我们认为通过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起开放的、兼容的、民主的、能协调各种复杂关系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才能使教育现代化尤其是学校现代化落到实处。

一、建立基础教育现代学校制度的宏观背景和现实意义

1.国际背景:近十余年教育领域的几大改革

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几乎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以下列内容为主的教育改革思潮、运动或实践:全民教育运动;教育成为国家行为(总统行为、总理行为);在市场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推进过程中,重新思考、研究如何选择教育服务以及如何给教育定位。同时,教育行政机构向学校放权、校本管理、学习型学校建设、学校效能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也方兴未艾、如火如荼。这种大的背景,对中国的教育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国内背景

现代学校制度是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在当下特定的社会转型期中教育适应社会转型需要而产生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然而,在这一史无前例的历史巨变和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当前的学校制度暴露出以下不足和弊端:

(1)教育行政机关的负责同志类似于“大校长”。公办中小学类似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学校的主体地位不明,在人、财、物、课程及其它教学业务方面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校本管理远未形成,依法自主管理难以实现。

(2)现行学校制度特别是现行学校评价制度有一些负面引导作用,导致了现代教育观难以贯穿、指导教育教学全过程,素质教育难以全面实施,学生的充分、全面、多元、终身发展和允许有差异地发展的目标难以全面实现。

(3)公办中小学应获得的公共教育经费虽有大的提高,但仍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4)部分“国有办学体制改革实验校”的办学体制改革,在人力资源管理、经费的筹集及管理、生源、与母体校的关系等方面,出现了制度层面的一些亟需研究的问题。

(5)大部分学校的产权制度不完善。

(6)制度因素导致部分学校的资源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7)部分学校校长缺乏民主意识,个人专断作风比较严重,经验化、非制度化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现行学校制度中缺少对校长的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教职工难以有效地介入学校管理工作。

(8)制度的分割作用,导致部分学校不能与社区、家庭沟通。使他们难以有效地参与、配合学校管理和学校教育,学校也很少介入社区的文化建设。

这一切,都与学校制度的相对落后、现代学校制度尚未系统建立有一定的关系。制度障碍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较大的障碍之一。

二、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要承认学校拥有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2.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学校依法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在校内管理、经费使用、教育组织和人事分配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对国家和出资者以及受教育者承担责任。它是符合现代教育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使学校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具有一定水平的质量与效益观的教育制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关键是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

三、现代学校制度的本质特征

现代学校制度是对传统学校管理体制的变革,它应该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校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

1.产权清晰。即理顺和明确“谁所有、谁监管、谁经营”的关系。教育产权的明晰,包括公有教育投资所形成的一切教育财产将不再是无人负责。分清国有、共有和私有的资产归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各级各类学校实行监督、管理;校长受托在坚持国家教育目的的前提下,是学校的掌舵者,而不象政府包揽办学时,校长仅为国办教育这巨大舰艇的划桨者。不论国家、法人或个人,所有权都是一种股权,学校实际占有权已相应转化为法人财产权。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学校法人,作为产权主体,依法具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权、责、利只和投资额相关。

2.权责明确。即明确所有者、监管者、经营者和教职工之间各自应享有的权益与承担的责任,其中要特别明确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举办者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作为所有者,不仅享有出资额的资产权益,而且享有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等权利;同时,学校因法定理由解散或停办时,所有者要以投入学校的出资额对学校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政校分开。即政校职责分开,政府由直接指令性行政管理学校转变为宏观指导性调控管理,政府作为学校股东,只行使股东的职权,不能也不会干预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政府与校长建立了协议承办的关系以后,对学校在计划体制下失落的利益主体、发展主体地位都有不同程度地给予应有的尊重,学校可以主动地对自身的发展作出规划,而较少受到来自其他部门的干预与制约。

参考文献:《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