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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十分重视环境保护,不仅有相当于今天环保局的官方机构,而且还有一系列的环保措施,有地方规约,也有国家法令。最重要的是古人有强烈的环保意识。
传说从五帝时起,国家就设置了虞、衡机构。虞、衡就是专门负责环保工作的。据史料记载,舜帝时代,为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由舜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他负责治理山泽,管理草木。相当于今天的环保部长。这人很了不起,除了本职工作以外,还喜欢狩猎,喜欢与鸟兽打交道,谙熟鸟语兽习,把“驯养鸟兽”作为业余爱好。到了大禹时代,伯益又协助大禹治水、熟化土地、开垦种植、掘井施民等。南方的水稻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大面积地种植的。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山海经》,有许多素材都源自伯益当年的“日记”,即跟随大禹治水的经历。
衡是虞的下设单位,它的工作比较具体,有川衡、林衡等。顾名思义,林衡负责巡视山林,植树造林,调拨护林人员和相关物资,还负责实施对相关人员的奖罚。川衡主要整治江河湖泊,保持水系畅通,既要抗旱,又要排涝。林衡和川衡在虞的领导和协调下,还要进行一些合作,譬如养山涵水、导流山洪等。
到了唐代,虞衡的职责范围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兼管一些相邻的事宜。《旧唐书》里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猎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殿中、太仆所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柴炭木进内及供百官蕃客,并于农隙纳之。”用今天的话来讲,它有五项职责:一是负责京城的绿化;二是掌管与落实山泽政令;三是管理园林,包括宫苑;四是负责与山泽有关的物资供应;五是督促与监管公私狩猎。这五条当中,多与今天的环保有关。
中国古代环保法令多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下达。其中诏令毫无疑问是国家法律,不得违抗;礼多是民间的约束或者叫规约;律和禁令可能是地方政府颁布的,也可能是国家有关部门的。
“春三月,山林不登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据说此禁令产生于大禹时代,最迟也在先秦。这和今天实施的季节性封山育林、江河禁捕如出一辙。《礼记》里的规定就更加具体,什么时候可以伐木,什么时候可以捕鱼,什么时候可以网鸟,什么时候可以逮兽……件件桩桩说得清清楚楚。不仅定性,而且量化;不仅制约黎民百姓,皇家也不例外,违者必究。如《礼记・曲礼》中记载:“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的方式;大夫不能整群大批地猎取鸟兽;士子不得捕猎幼兽或捡拾鸟蛋。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防止人类将鸟兽赶尽杀绝。
《礼记・王制》对一年四季每个月份都有具体的规定,带有强制性。它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方可由取得捕鱼资格的虞人统一下河捕捞;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方可张网捕鸟;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狩猎;草木凋零之后,方可砍伐;昆虫蛰伏之后,方可烧草禾肥田……不许猎杀幼兽,不许攫取鸟蛋,不许残害有孕在身的鸟兽,不许伤害未成年的鸟兽,不许捣碎卵巢等等。今人读之,岂不羞愧?
这些规定,并非哪一朝代所有,而是各朝各代都以国家的法律形式诏令天下,如秦代的《秦律・田律》、宋代的《宋大诏令集》等。
《荀子・王制》更是将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了“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的先进理念,如“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
中国古人环保意识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古人崇尚自然,自给自足,不轻易杀生;二是国家颁发律令,主导环保,促进了民间的环保习惯。尽管历朝历代都有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但毕竟是少数,而且多为上层社会乃至皇家的贪婪所致。如中唐时期曾经发生过滥捕狂猎珍禽的事件,原因是韦后和安乐公主喜欢用珍禽毛羽作裙子等,其他人一应效法,导致山野珍禽几乎殆尽。北宋仁宗景佑年间,全国各处的鹿遭到一场空前绝后的浩劫,原因是达官贵人喜欢以鹿胎为冠……但这与后来人类猎杀大象、藏羚羊等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