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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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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受到各国的追捧。然而,最低工资是否应当存在,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是否能够成功实施这一系列问题在中西方的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且始终没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定论。不可否认的是,最低工资制度一直受到各界的关注。本文将重点从理论依据的角度对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进行论述,从而深一步的探究该问题。

关键词:最低工资 劳动价值理论 效率工资理论 就业“负效应”理论

一、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十九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导致最终资本的集中和垄断。资本垄断带来的问题是工潮运动的兴起,罢工活动层出不穷,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奋起反抗。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之下,1894年,新西兰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颁布了《产业调解仲裁法》,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要求雇主付给工人不少于最低标准的工资。除此之外仲裁法庭有权依据《产业调解仲裁法》,通过裁制雇主来解决产业纠纷,达到稳定劳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在1907年,澳大利亚成立澳大利亚劳资关系委员会,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以消灭“血汗工资”。英国全面考察了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制度以后,于1909年通过了最低工资法。美国在1913年开始实施女工和童工最低工资标准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女工和童工。在各个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制度普及的初期,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主要是适用于高危险、艰苦行业和保护女工和童工的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及工人运动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包括西欧、日本在内的很多的国家开始进行最低工资立法。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发表了《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目的的宣言》,提出:为了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应以有关工资收入、劳动时间和其它劳动条件的政策,来保障对所有的人公平分配进步成果,并且对所有需要得到最低工资保护的受雇者,提供保障性工资。因为此宣言的促进作用,最低工资在发展中国家开始盛行,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相继建立这一制度。在非洲,由于与欧洲大陆国家过去的殖民关系,许多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已开始仿效欧洲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相对而言,亚洲国家的最低工资立法起步比较晚,截至20世纪80年代初,仍有许多国家没有实施最低工资制度。韩国从1986年起颁布《最低工资法》,于1989年生效。但是因为各国的的工资体系的不完善,国与国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很大。迄今为止,全球所有的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和类似规定,以保护劳动者最基本、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支持论

(一)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

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首先提出了关于最低工资的观点,配第认为,工人应该接受的最低工资取决于维持工人最低限度生活所必须得生活资料的价值。从配第的观点看来,过低的压缩劳动工资会伤害到工人的生存,令他们无以为继。反过来种劳动力的缺失又作用到劳动力市场,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工人的工资要维持一个最低限度之上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威廉.配第的理论和见解是最低工资保证理论的一个开端。

除此之外,著名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者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著作《国富论》中也有关于工资标准的阐述“一个人总是要靠他的劳动来生活,因而他的工资至少必须能维持其生活;雇主们虽然在与工人的政治中总是占有优势,然而存在一个一定的比率,要想相当长时期把最低级的工种劳动的普通工资降到那个比率之下视乎是不可能的”社会工资客观上会维持一个最低的限度之上,并且只有劳动者的工资在这个限度之上才能让社会生产有序的进行。此外,亚当.斯密看到了工人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对于整个社会生产的影响“充足的劳动报酬,既是财富增加的结果,也是人口增加的原因,对充足的劳动报酬发出的怨言,就是对最大公共繁荣的必然结果和原因的哀叹。因此他认为,雇主应该尽可能的提供给雇员更高的报酬.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其生存工资理论中也提出了对于工资是否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看法。首先,李嘉图认为工资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报酬,它有和社会上其他的商品一样,有着自己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李嘉图解释道“所谓劳动的自然价格就是在增减不变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继续生存并维持其后代所必须的价格”。而劳动的自然价格取决于劳动者及其家人维持生存的最低收入,它与社会必需品、食物的价格有着紧密的练习。李嘉图进一步指出劳动的“劳动的市场价格低于其自然价格时,劳动者的境况就相当困难,贫困将他们习惯上绝对需要的享用品剥夺掉”,并且李嘉图认为如果最低工资为劳动的市场价值时,它低于劳动的自然价格的话。那么劳动者的生活无以为继,并且下一代的劳动供给也会出现问题。

上述一些古典经济学家都认为无论市场的供求关系如何变化,工人的工资始终要高于某一个水平,这个水平可以理解成最低工资水平。古典经济学理论为最低工资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劳动能力的价值相一致的工资是劳动能力的平均价格,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均工资,也就是所谓的最低限度的工资或劳动报酬。”马克思认为“最低限度的工资”应由三方面的价值构成:一是劳动者本人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该部分的价值应当使劳动者个体能够维持自身生存;二是劳动者养育后代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要在商品市场上得以延续,就必须有补充的存在,而子女作为劳动力的补充,其所需的生活资料也被视作不可缺少的部分;三是劳动者的驾驭训练费用,即教育费用。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力所有者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最低限度的物质基础,也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劳动力生产的持续进行,符合劳动力价值理论,具有自然合理性。

(三)效率工资理论

效率工资理论从雇员工作效率的角度解释了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并且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当高于市场均衡工资。夏皮罗(Shapiro)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在1984年共同提出的怠工模型,他们认为,最低工资中效率工资的存在能够抑制低工资雇员的怠工现象。当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时,其失去意义;当最低工资标准等于市场均衡工资时,引入的瓦尔拉斯均衡劳动市场分析,瓦尔拉斯在分析中提出,当市场上的所有企业都支付市场均衡工资时,工人怠工的成本为零,因为工人若由于怠工被发现而在失去该工作以后能够迅速找到相同工资的工作,工人变得不在乎失去现有工作;当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时,高出部分则被称为效率工资。此时怠工的机会成本上升,因为怠工而被解雇的工人并不一定能找到同原来一样工资收入水平的工作岗位,效率工资被认为是雇主对雇员的一种惩罚机制,使得雇员的怠工现象减少。

三、最低工资制度反对论

就业“负效应”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乔治.J.斯蒂格勒(George J. Stigler)主张自由经济,反对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作为芝加哥学派的重要人物,他在其194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中提出了著名的失业效益模型,斯蒂格勒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如果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较市场均衡工资水平低,则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其失去存在的意义;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会使导致劳动力在供给方面增加,需求方面减少,导致失业率的上升。即最低工资理论将带来就业“负效应”。纽马克(Neumark)(1996)利用时间序列方法,通过实例分析同样得出了最低工资的增长会降低就业率的结论。此时,若政府采取宽松性的经济政策来刺激经济的增长和减轻失业压力,则会导致通货膨胀率的提高,物价上升,实际工人所获得的工资降低。当物价继续上升,实际最低工资降低到某一程度时,政府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实际最低工资的合理性,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斯蒂格勒认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但没有减少社会贫困,而且也起不到保障劳动者利益的作用,反而还扭曲了自由经济下社会合理的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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