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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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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

摘 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几年来,税务人员在对房地产企业清算过程中仍然发现不少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清算 成本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常见问题

1.逃避或拖延土地增值税清算。在通知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分期开发、保留尾盘等手段,故意逃避或拖延增值税的清算;有些手段更隐蔽,选择控制预售比例及在财务收支上做文章,如将项目销售比例控制在85%之内,以此逃避清算管理。

2.收入确认不及时、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四是对直接销售的开发产品,以一房一价为名,降低房价,侵蚀土地增值税的税基。

3.扣除项目难以界定,增值额认定难。由于房地产开发财务核算的复杂性,加上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跨度长,开发成本大,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列扣除项目金额,有的对开发成本费用不进行项目间的分开核算,有的不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影响税金计算的真实性。部分房地产企业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将不同项目的成本、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控制企业成本结转。将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成本计人住宅成本,导致虚增扣除项目。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一般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出售或出租给业主。但在成本核算中,往往将车库的成本计人商品住宅的成本。

二、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策

1.统一对“清算方式选择”的认识,防范税负不公带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说,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仅有两种,一种是按征收率清算,另一种是按法定税率清算(即我们统称的据实清算)。从我们已清算结案项目采取不同的清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来看,按征收率清算方式计算的税负普遍低于据实清算方式的税负。而从清算操作的程序来看,如果按征收率征收的税负远远低于实际清算的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通过满足不提供纳税资料或逾期仍不清算等条件,选择按核定征收清算,实际上也就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税率选择”的空间,实现税负的规避,这样的选择纳税人既不会受到处罚或利益损失,反而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相关税收的控管,同时也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平衡。参考其它省市做法和结合本地实际,我们认为应严格控制按征收率清算方式的审批,尤其是个案审批;同时积极建言上级税务部门适度调高我省征收率标准,并设置惩戒性征收率,堵塞纳税人“税率选择”空间。

2.统一对“四项成本扣除限额”的认识,防范自由裁量权限过度带来的风险。“四项成本扣除限额”的设置,能有效地保护税基,较好地防范自由裁量带来的风险。虽然当前我县的“四项成本扣除限额”因技术原因造成限额标准与实际出现误差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这不是方向性的错误,我们可以通过聘请造价师等专业人才建立价格模型来调整扣除限额,也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四项成本具体项目扣除限额口径来修正扣除限额。

3.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4.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5.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CPA考试委员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