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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来汝州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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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日趋增多。销赃渠道的畅通,使犯罪分子有利可图,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笔者通过对2008年以来汝州市检察院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策,以期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发生。

一、近年来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情况 受案

总数 判决案

件数 单处

罚金 拘役 拘役宣

告缓刑 三年以

下缓刑 三年宣

告缓刑 一年以

下实刑 不

2008年 22件

35人 17件

21人 3人 1人 1 14 2 0 0

2009年 11件

29人 13件

27人 6人 4人 0 12人 0 5人 0

2010年 13件

20人 11件

25人 9人 2人 4人 8人 1人 1人 0

2011年 32件

48人 23件

35人 5人 9人 15人 3人 1人 2人 3人

合计 78件

132人 64件

108人 23人 16人 20人 37人 4人 8人 3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现的基本特点

1、销赃渠道、区域更为集中。赃物销售渠道一旦打开,往往集中在同一区域。如我院2011年办理的李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袁某等8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等4人均为同一村庄农民,其中2名犯罪嫌疑人是夫妻关系。袁某等8人均为我市小屯镇农民,其中4人为小屯村人,其余4人均住在附近村庄。两个案例都是通过熟人介绍从陌生人处购买电动车自用或者转卖给亲戚朋友构成犯罪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上游犯罪”的形式多样化。近年来,“上游犯罪”的形式从一般的盗窃、抢劫、抢夺逐渐增加到诈骗、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如我市天瑞集团铸造二分公司保卫员安某、炼炉长助理谢某、办公室主任杨某、仓库保管员陈某等6人利用保管仓库的职务便利,秘密盗取价值17520元的铬铁、硅锰合金铁两种金属,并在夜间卖给收废品的赵某。后安某等6人以职务侵占罪、赵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定罪判刑,这是利用职务便利将犯罪所得低价出售给他人的典型案例。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犯罪所得”的对象、种类广泛。先前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主要是电动车、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类为主,近年来随着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犯罪所得”的对象发展到手机、电脑,甚至药品、奶粉等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领域。如果查处不到位,轻者侵犯公民财产权,重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1、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漠。四年来办理的132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犯罪嫌疑人中,全部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文化水平低、受教育少、法律意识淡漠,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到位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2、经济利益驱动。据统计,犯罪嫌疑人为农民、废品收购者、无固定职业者的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例为85%。此类人员往往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来源,销赃者又以明显低价相吸引,在侥幸、贪占小便宜、赚取小额利益的心理支配下,主动购买,一般为买赃自用或者买赃后再转卖获取差价。

3、“犯罪所得”的交易方式隐蔽,不易查获。“犯罪所得”往往来源于外地,运输到本地后,一般通过熟人或者通过废品收购站、二手市场、甚至店面等进行交易,交易活动通常较为隐蔽,前罪犯罪分子被抓获的风险较小,不易查获。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魏某在经营一家药品零售店期间,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陌生人低价兜售的药品放置药店出售。该批被盗药品的所有人报案后无果。后经对我市经营药品的店面逐门逐户寻找,最终在魏某经营的药店中发现带有标记的价值7000元的被盗药品,后对魏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

4、“两抢一盗”等侵财型案件的破案力度决定着此类的打击力度。一是盗窃等侵财型案件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即使在被告人住处发现大量来源不明的被盗物品,只有物证,没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无法认定为盗窃、诈骗等犯罪,只能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降格处理,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叶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在叶某住处发现电视机、洗衣机、电脑、摩托车等物品30余件,有些甚至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家电,叶某有很大的盗窃嫌疑,但叶某称均是从郑州、洛阳等地购买。经查,根据被害人报案记录,仅有十余件可以确定是被盗物品,该案最终仅以被确定的被盗物品价值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刑。二是盗窃罪无法破获,盗窃嫌疑人不到案,或者在无法确定被盗物品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报了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也无法追究。

5、打击力度小,威慑力不足。四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单处罚金的23人,占21.3%;判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的77人,占71.3%;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仅有8人,占7%,且8人中2人为累犯,6人因多次作案或者单次作案涉案价值在万元以上,才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整体刑期低、刑罚力度不够,使被告人认为犯罪成本较小,威慑力不足,达不到惩罚、教育、预防的目的。

四、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发生的建议和对策

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针对汝州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及规律,特提出如下对策,以期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1、加强法制宣传,预防犯罪。针对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犯罪主体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漠的农民、无业人员的特点,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乡村法制宣传栏、送法进乡村等方式加大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辨别分析能力,警惕陌生人兜售的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可疑物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市场。

2、加强专项整治,完善相关部门监管。针对掩饰、隐瞒类犯罪场所较为隐蔽等特点,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出租房、废品收购站、车辆维修店等地的治安管控及日常管理和排查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一经发现,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

3、加大对“两抢一盗”等上游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消除犯罪源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的赃物,多来源于盗窃或诈骗等犯罪,因此对上游犯罪保持严打态势,是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同时对具有主动提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从严惩处。

4、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加重犯罪成本。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被告人是想通过掩饰、隐瞒等行为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应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使其“发财”梦落空,并认识到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利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获取的利益。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汝州 46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