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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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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现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缺陷及改进的措施谈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Cash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 are discussed.

关键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度;不合理现象;修改

Key words: Cash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ystem;the unreasonable phenomenon;mod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9-0142-02

目前是我国现金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是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此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时代,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该条例为加强开户单位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控制坐支行为,实现信贷现金双控制,有效地防范货币过量发行和治理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及不断深入,特别是1993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建设,25年来我国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变,在经济体制转型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我国现行现金管理条例的局限性日益明显,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中表现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些规定明显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给现金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根据现在的经济发展现状,条例中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现金管理手段、方式和内容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现在商业银行对客户提现用途的真实性难以审核,客户在提取现金时写明大额现金支付用途一般为“工资”、“备用金”、 “还借款”等几个项目,银行难以确认提现的真实用途及把握开支是否合理。建议增加更多的支付用途项目,以便于银行审核。

②在条例中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该规定的目的是促使资金尽快回笼,但忽视了资金的一致性,人为地将现金划为收入现金和支出现金两类现金。在实际工作中不切实际,禁止坐支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条例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金开支活动的多样化,对开户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很难做到。

④当初现金管理对象范围窄。我国已从单纯的国有经济变成今天的各种经济成份并存,随着其他经济实体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现代中国经济的发展。

⑤现在经济活动中,实际现金使用范围现金使用量已大大超出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的结算起点低现金使用范围窄,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现金使用量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大,致使原来规定的转账结算起点较低。对新形势下的现金管理,目前人民银行缺少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⑥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各种银行卡、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提现量极大增加,所产生的这些新问题在25年前颁布的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带来的新问题给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监管带来了极大的被动。

⑦条例中规定:“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但在实际中,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一个市场信用评估体系,企业的信用度不好,导致我国现行票据的兑现率不高。于是各部门更倾向于现金交易,以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故在实际对现金交易给予一定额度的折扣,对票据的歧视普遍存在,以上规定与现实市场经济行为不相符。

⑧条例中部分条款与相关政策法规相悖。如对储户提现额的限制同《储蓄管理条例》中“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工作基本原则相悖;对开户单位违规支现由开户银行进行处罚的规定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由人民银行进行处罚的规定相冲突。

⑨根据条例规定,不得将企业资金划转个人账户。在实际报账业务中涉及给付的每笔业务都要开支票给报账人员,而不能将给予职工个人的出差补助等款项通过转账给职工个人账户,从而增加了出纳工作量。有些银行还规定每笔业务都收取手续费,无形中又增加了单位每笔业务的做帐工作量。

⑩条例规定,金融机构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的现金使用进行监督,但随着银行业的经济改革,各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已变成盈利性股份公司制企业,早已不能再继续承担政府监管职能及行政管理职能。谁的监管力度大谁就会失去客户,这一切使金融机构丧失了现金管理的主观能动性。

{11}在现在经济体制下,开户单位现金支出灵活多变,开户银行在确认上存在困难;同时出于拉客户、拉存款等商业竞争的考虑,银行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根本不到位;银行亦不想对开户单位的现金开支行为进行审核及跟踪监控。

{12}条例自身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处罚依据不完整,对违反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处罚主体缺位。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建议结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现行条例进行以下修改:

①暂行条例规定单位的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建议将法人其他组织的转账结算起点提高到5000-10000元。

②取消库存限额管理和结算起点,或按存款余额一定比例设定单笔或当天累计提现限额势在必行。

③取消不准坐支的规定,不再将现金人为地分成收入现金及支出现金两块。

④尽快推行公务卡的使用,用以代替现金开支,减少财务报账工作量。

⑤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建立对信用卡、公务卡、网上银行等金融工具的监管条款,以适应现实情况,达到监管现金使用的目的。

⑥完善现金管理工作体系。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人民银行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执法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及时查处,维护良好的结算秩序和现金管理秩序。

⑦鉴于银行业务活动的市场化,不再赋予商业银行太多的现金管理监督职能,应由政府担当的职能回归政府,政府的财政审计部门要担当起监督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职能,增加人民银行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责任约束。

⑧建议在现金管理工作中,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人民银行应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对现金收支行为进行监控,商业银行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形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⑨同时将特定非金融领域纳入现金管理的义务主体范围,将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增大防洗钱力度。

⑩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支付结算网络。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为人们提供更高效的结算工具。

{11}由于网络的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的领域的现金管理。要建立大额和广泛的和可疑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任何在交易中可能使用现金的行业都负有报告的义务,以加强整个现金支付体系建设。

总之,通过对现有现金管理条例的调整,使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趋于合理规范。

参考文献:

[1]刘希阳.当前现金管理条例滞后问题分析及建议.

[2]段建朝.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现金管理.

[3]王加.现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完善之思考.

[4]陆海婴.现金管理方式存在五大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