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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在南海问题的三个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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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来,菲律宾在我南海问题上表现得越来越强硬,他们宣称要“展示本国捍卫领土的决心”,将他们目前控制的南沙岛礁称为“菲律宾不可争议的领土”。菲律宾胆敢采取如此做法,部分应归咎于他们对南海问题的误判

首先,他们认为一些邻近菲律宾的南沙岛礁,应属菲律宾所有。例如菲律宾外交部曾宣称,礼乐滩距巴拉望海岸仅85海里,而离中国最近的海岸约595海里,因此菲律宾对礼乐滩有明确的。但这种说法显然是对国际法的误判。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第43段写道:“仅以邻近这一点不能赋予陆地领土”,“即使该区域距离该国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近,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众所周知,在国际上类似这种远离本国的大洋区域,或在邻国海岸附近拥有岛礁或群岛的事例很多,而它们从不因地理位置的接近而改变岛屿的归属。例如澳大利亚的圣诞岛,位于印尼爪哇岛附近,距离澳大利亚大陆有数百海里,但它并不因邻近而归属于印度尼西亚。

其次,菲律宾外交部长罗萨里奥称,中国的南海断续线根本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罗萨里奥的这种说法是对国际法的又一误判,它违反了国际法中的“时际法”。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既往。早在1843年10月9日,美国国务卿厄普舒尔就写道:“对16世纪被发现地的民族权利,是以当时所理解的国际法来确定,而不是以300年后改进了的更开明的意见来确定。”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也指出:“一种行为的效力应以从事这种行为时的法,而不是以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法来确定,这项原则是基本的、重要的。”韩国海洋法专家朴椿浩在解释中国人发现西沙和南沙群岛时也表示:依照现代国际法,“要求新领土的发现和利用这两个群岛的重要性,应当根据这类事实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根据各国现代的法律来解释”。这就说明,在判断与解决现存领土争议中,“时际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要求人们应该承认历史、尊重历史,而不是割断历史、历史。

当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社会现行海上行为的准则,但正如我国台湾国际法专家赵国材教授所言:“既得权利只受产生该权利当时有效法律之拘束,不能以后法既得权利。1947年中国海疆线的确立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要早47年,当时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概念还未产生,故不能以海洋法公约去否定中国传统之海疆线。”

再次,菲律宾还认为,礼乐滩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内,是菲律宾的领土。这又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误判。其实,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是项弹性条款,它只是说明沿海国可能确定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总宽度,并没有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一定是200海里。沿海国在决定其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时,必然要受到许多因素,特别是所处的海域情况的影响。例如,位于南海这个半封闭海域的沿海国,他们所能划定的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则要受到所处海域的总宽度以及海岸相向国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宽度的限制。

菲律宾单方面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是假设在专属经济区内没有任何部分为任何国家所拥有的前提下提出的,但这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况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仅限于该区的自然资源,而不是该区的所有部分,即对该区内的群岛不拥有。因此,菲律宾不能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为理由,擅自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岛礁。尽管有部分岛礁与其海岸的距离是在200海里之内,但也不能以专属经济区为理由改变这些岛礁的归属。

上述情况说明,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选择公约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支持自己声称的和管辖权主张,致使长期以来存在着严重争议的南海问题又趋白热化。南海周边国家正是利用海洋法公约仅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权利”,却未对这种“权利”做出明确解释和界定的弱点,动辄以单方面宣称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由,随便侵占我国的南沙岛礁、阻止我国的海洋石油勘探、驱逐我国渔民,甚至撞沉我国渔船,等等。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在执行海洋法公约的同时,也应该根据其基本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中国的海洋法,对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做出规定,这不仅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而且是捍卫我国领土、维护我国合法的海洋权益不受侵犯的关键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