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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民社会建设与人的解放的现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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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总是同人的发展和独立程度紧密相联的。在这个意义上,当今我国的市民社会建设,本身就是一次带有根本性的人的解放过程。这就说明,市民社会建设与人的解放是正相关关系。在当代中国,尤其要警惕对传统政治定势的过分依赖,认真地完成建设市民社会的任务,而不是要去“克服”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马克思;人的解放

中图分类号:B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8/09-0005-05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是推进人的解放的关键时期,理论界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空前的关注,这是令人十分欣喜的现象。《唯实》杂志2007年第4期所载乔翔先生《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一文,把“人的解放”定位于马克思全部理论的“出发点”,这一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论定位,切中了传统理论把人及其活动的目的固定为外在于人的价值论虚设的要害,读来令人获益匪浅。但是,在关于人的解放的道路问题上,文中却设定了一个现代市民社会的“低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谨此提出商榷。

一、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原则

市民社会尽管在历史上曾经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它仍然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的原则和一般性规定:

首先,私人的利益和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利己原则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市场交换是市民社会的主要运作方式和人们的基本活动样态。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是私人活动的领域,实现私人利益是社会成员追求的根本目的。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价交换体现了市民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平等的关系。

其次,市民社会的主体即作为个人的市民,他们在实现自身利益中生成和丰富自身的主体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着自己的“本质力量”。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通过利益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纽带,彼此结成现实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成为市民社会成员的重要主体规定。

再次,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规范。在私法自治的活动领域内,每个人均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私法事务,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关系表现为个人对其私有财产可以自主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这既是市民社会的个人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又是市民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础。

最后,在理论上,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它与作为对于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实行所谓的“政民分开”。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独立的个人同时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公民。一方面,市民法通过设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明确划定政治国家不得随意进入和干预的私人活动空间;另一方面,按照政治国家活动的法制刚性原则和对于市民社会的集中体现方式,明确划定一般市民不得随意进入和干预的政治国家的活动空间,从而既体现了政治国家尊重、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精神,又体现了社会成员的个人自由与法制、伦理意识相统一的主体素质。

总之,市民社会的基本主体单位是独立的个人,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私人权利是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利益驱动下的市民活动,有时会服从于感性的个性冲动,做出社会所不允许的行为。此时,政治国家则以公权力为原则,以法治秩序校正市民的有失理智或有违正义的行为。

与市民社会不同的是,非市民社会的特征是“领域合一”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是依靠绝对的“政治活动中心”得以促成和维护的,“政治活动力求将经济、文化活动限定在一个不会妨害社会秩序生产的范围内”[1]。比如,在我国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的“政治活动中心”留给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的活动空间是十分狭小的,它给人的刚性导向就只是“应该做什么”的指令,以至于农民在田地里种什么、怎样种,都要严格受政府指令的框定。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来,我国当今的市民社会建设,本身就是一次带根本性的人的解放过程,完全不存在市民社会需要“被克服”的问题。[2]

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实际上总是同个人的发展程度、独立程度紧紧连在一起的。在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因素的发育之所以那样艰难,就在于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无限制地扩展,覆盖和渗透到了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一切领域。于是,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和生活,没有任何独立自主地作出决断和选择的自由,人的个性、人格、尊严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个人需要和个人活动完全被统摄和消融于国家和集体的需要与活动之中。高度统一的政府意志或意识形态,以纯粹理想化的良好愿望,既没有给个人的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留出相对独立的可能性空间,也没有给有别于政治国家的社团活动留下足够的存在余地。特别是在“”的中,岌岌可危的个人以及昙花一现的所谓群众组织,不可能成为政治国家的真正基础;表面上高度统一的国家形式,却乏于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有机内容和基本支撑,以至于国家不仅在经济上濒于崩溃,在政治上也同样十分脆弱,思想文化上的“空场”或“荒漠化”更不待言。

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目前,理论界仍然有人把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的社会状态主要地视为或仅仅归结于“自由人的联合体”,并据此断言:市民社会不但不利于人的解放,反倒是弱化了人的解放。乔先生的文章就认为:“市民社会使人变成了‘非人’,人性沦丧为兽性、物性”。因此,市民社会中的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2]。按照这样的理解,要实现人的解放,就必须“克服”市民社会。鉴于我们的传统社会历来十分强调国家的集中统一,强化政治中心,而市民社会所突显的个性原则和相对独立的社会公共领域,则长期处于严重缺位或空场的状态,所以,在政治强势的中国,类似于乔翔先生这样的认识,恐怕并非是少数个例。

二、市民社会价值选择的个性化

现代市民社会也就是规范的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关系,使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空前地增强了,它使每个人必须依赖于他人(劳动)才能得到需要的满足,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生产者与消费者、买方与卖方、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的相互依存,表征着在分工与交换的中介链条上,人们在越来越广泛的范围内发生着“相互需要、相互创造、相互交换其活动”的密切联系。在这种新型的社会联系中,充满了个体自主的多样化选择的机遇,外力的干涉减少了,个人的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选择的作用日益强化和提升。在这里,“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3]。

当今时代,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能够从“人的依赖关系”为主导的社会体制走上市场经济体制之路,多半是为历史潮流和时展的大势所迫,或由于外部因素的强势干预和外来市场规则的渗入。即是说,对于这样的国家,市场规则大多是“舶来品”,并非属于自身发育成长起来的社会因素。面对这样的现实,解决的办法或根本出路只能是把主体的选择与历史逻辑统一起来。我们不能把市场规则当做与己无关的纯粹外在的东西“排斥”、“清除”、“净化”出去,重新复归到前市场经济社会,而是要着眼于未来发展,着眼于本国、本民族的“内功建设”,从提高人的自身素质、主体能力,特别是从提高人的精神文化素养做起,赶上时代步伐,在规范市场经济的原则下逐步“消化”、“吸收”一切外来的积极的市场规则,向着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一步步地靠拢和迈进。

放眼当今世界,人类社会正呈现出如马克思的“社会形态三阶段论”所预见的那种发展趋势。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一客观规律是不可违背的。倘若有人非要固守滞留于人类社会的“第一个阶段”,即热衷于“人的依赖关系阶段”;或者纯理想化地企图跳过人的个体独立性的市场经济阶段,从“第一个阶段”直接飞跃到“第三个阶段”,到头来都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这里透射出人类历史过程深层的“人性”依托,即:人性发展到何种程度或采取何种存在样态,社会也就会发展到且只能发展到与之相应的一定阶段。人们决不能从主观想像出发去预先设计一种“普适”的人性模式,然后把它框定到每个人身上去。究竟是个人及其活动决定社会形态,还是社会形态决定个人及其活动,这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历史观。至于人性的内容,自然有其不同的历史形式。但是,就一般意义而论,人性既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对立统一,又是人的个性、群体性和类属性的对立统一。只是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人性的具体存在样态及其侧重点会有所不同罢了。比如,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特别是在原始社会,人性的一般特点在于缺乏个体性和精神属性,尽管其自然属性和类属性处于强势,但整体上的人性只能是贫瘠的或稀薄的。到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个体独立性”阶段,人的个体性和精神属性增强了,个人在占有了一定的社会信息之后,可以相对独立地疏离其群体性和类属性。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人的个体性未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十分低下和片面,那么,他同社会的关系就“互为偶然”,个人将随时随地有可能被社会分工所抛弃。因此,这时人的群体性和类属性虽然处于弱势状态,但人的个体性的发展却是人性的关键性内容和突出特点。不过,得到一定发展的人的个体性不可能长期地、绝对地疏离于人的社会性和类属性,否则,它将退化成根本否定人的异己力量。于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人的个体性伴随着精神属性的丰富和发展,又必将向着人的社会性和类属性实现历史的回归,逐步达到“自由个性”的新的历史形态。这“第三个阶段”既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高度统一,又是人的个体性、群体性和类属性的高度统一。

鉴于非市民社会对于人的个性的严重压抑和随意侵犯,从而导致个人与社会的双重颓势,现代市民社会建设的首要条件和根本目的,就在于发展人的个性,促使每个人的素质、能力、需要和价值选择得到多样化的全面发展。在这里,人的多样化的思维能力、认识活动、实践活动、价值追求和整个生存样态,都应该是充分开放的、自觉自愿的、多样并存的、差异趋同的,都应该受到尊重,得到宽容和理解。可见,现代市民社会的兴奋中心在于呼唤个性独立,崇尚多元选择,鼓励公平竞争,提倡开放宽容,期盼求异创新。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商品交换的物-物关系成为人-人关系的现实依托。经过物的依赖关系的中介,人的依赖关系的链条松开了,一种商品的所有者只要用自己的产品换到另一个商品所有者的商品,或者用自己的产品换到货币所有者的货币,他的需要就可以有条件地得到满足,而无需考虑别人对于自己的选择或需要究竟是赞成还是反对。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与人的互相独立为物与物的全面依赖的体系所补充”[4]。这时候的个人,既可以在经济领域中自由地竞争和选择,又可以在精神文化领域中自由地思维和创造,而不必限定于统一的经济活动模式或听令于来自政治领域的刚性指令。因此,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的统一,既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必然选择,又是人的解放的崭新阶段,而决不是如乔翔先生所言:“在市民社会私有财产制度下,人的现实片面性生存遮蔽了本质的全面性,抽象人性的观念形态消融了现实的压迫。市民社会使人变成了‘非人’,人性沦丧为兽性、物性。”[2]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意义

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特别是扬弃了黑格尔的思想成果,提出了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其要点包括:

第一,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马克思认为,随着阶级利益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终将随着阶级和阶级社会的消失而走向消亡。他指出,在旧的市民社会中,特别是在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同一的,这种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5]334。在专制权力成为绝对中心的封建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以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消除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从而真正开启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

第二,高度评价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马克思首先揭示了政治制度发展的动力:“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5]283如前所述,在中世纪,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政治广泛地渗入到私人的几乎所有的生活领域,从而也就成为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亚洲的专制制度中,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专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样都是专制王权的奴隶,私人和私人生活领域几乎没有任何独立性和自由发展的余地。马克思强调,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出来并获得独立存在的时候,代议制民主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

第三,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基础的决定性意义。马克思认为,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人的物质利益、物质需要居于首要的地位,其他利益和需要都是以它的满足为前提的。为了满足这种物质利益和需要,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正是这种物质生产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物质交往形式,构成了其他一切历史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马克思指出:“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当然也能够完整地描述事物(因而也能够描述事物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6]

由于传统社会历来都过分地张扬政治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对于整个社会的绝对主宰,所以,中国社会特别缺乏个性原则和相对独立的社会公共领域,也特别需要警惕对于传统政治定势的过分依赖,以免自觉或不自觉地赋予政治国家过多的干预市民社会的权力,忽视和削弱现代市民社会应当具有的独立性。尽管我国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充分,个人和市民社会在实际上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意义对于许多人来说还很陌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和逐步趋于规范化,必将给越来越多的人们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没有个人的独立发展,没有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我们的政治国家不仅难以得到正常的发展,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而且,它将被一些它本不该干预或管理的众多私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拖累得疲惫不堪。而这样的结果,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四、现代市民社会建设与人的解放

在人的解放的道路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仅对人的政治解放作出了特殊的界定,而且对社会政治领域的历史趋势也作出了科学的预见,即:不是逐步巩固和拓展政治领域的地盘和威力,而是逐步缩小以至于消灭它的地盘和威力。在马克思看来,所谓政治解放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确立真正的国家;二是广大的市民获得解放。他指出:“政治解放同时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5]441。封建专制主义权力的被打倒,本身就是那种直接奴役人的社会的解体。而政治国家被界定为普遍事务,则意味着它从私人领域中的撤离,私人领域由此获得了与公共领域相分离,并且不再受公共领域、特别是不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和绝对支配的独立地位。政治解放的另一个积极成果就是“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5]441,“粉碎了束缚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精神的羁绊”[5]442,从而使市民社会获得自由的发展。在这里,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的被摧毁,意味着封建专制主义规范的排除;消灭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则意味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效排除政治国家所强加于它的限制和约束,并彻底变成了私人事务和特殊利益的领域。因此,在这一领域中,既不以需要(即自然因素)为原则,也不以政治为原则,而是以消费和消费能力为原则(实际上是以金钱为原则),以利己主义为基本精神,并要求摆脱束缚这种原则和精神的种种羁绊。马克思在揭示市民社会的基本性质时中肯地指出:“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5]345。

马克思在对于阶级、国家和阶级斗争理论所增加的三点“新内容”中明确指出:“(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3)这个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7]明确规定政治所“不能干预”的私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从而为个人的解放和发展创造越来越宽松的社会氛围。马克思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决不是永恒存在且永远发挥作用的绝对神圣的历史形式,在实质上说来,它不过是通向“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如果人们肯放眼看看马克思所预见的阶级、阶级斗争发展的历史趋势,就不难理解,正是人类社会中政治领域地盘的日渐缩小,才是向着“无阶级社会”的真正趋近,个人也才有可能冲破阶级的狭隘局限,向着广义的“自由个性”发展。有了这样的“富有个性的个人”,人的“类存在”才可能具有更加生动和真切的现实内容。

在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的理论中,深刻地包含着历史过程论思想,即生活于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人们,总是依据一定的具体条件,不断地从“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下获得解放,而广义的“人的解放”还同时包括“精神的解放”。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三大形态”的依次更替,每一次都是人的解放的重大步骤,即“物的依赖关系”下的个体独立性的人,是对于“人的依赖关系”下的个人的一次历史性超越;“自由个性”的人,又是对于个体独立性的人的再一次历史性超越。因此,今天根本不存在所谓爬出个体独立性的“低谷”的问题,不是像乔翔先生所说的那样:“人类的当代使命决不仅仅是使人的独立性奠基于‘对物的依赖性’,而是必须使人从‘对物的依赖性’中解放出来,把‘物’的独立性真正地变成‘人’的独立性即人自身的全面发展。”[2]相反,人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真正达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无论是从生产力水平还是从国民素质来看,都还需要走过一段相当长的道路。有鉴于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不是“克服”市民社会的问题,而是认真地建设市民社会的问题。而建设市民社会的真正主体,正是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关系,并非塑造与被塑造、培育与被培育、建设与被建设的关系,当然更不是渗透、干预、限定、钳制的关系,而是政治国家如何认可、包容、依托市民社会的问题,是政治国家如何从环境氛围上为市民社会的生成发育提供法制支持和政治保障的问题。

当然,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的理论本身同样是一个历史过程。到了后期,马克思把人的解放从物质生产领域转向精神领域和审美领域,深刻指出:“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8]现在看来,人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自身生产的需要以及生态环境的需要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才有可能真正接近人的解放的自由王国。

参考文献:

[1]王南.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165.

[2]乔翔.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J].唯实,2007(4):29-3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2.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47.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