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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放弃 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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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欲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先提供货物价值证明,同时承担价值鉴定的相应费用。

为规范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行为,海关总署2009年出台第56号公告,对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给出了全面的指导性意见。对于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公告规定除需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企业只有提供货物价值证明,海关才能依此确定处置货物方式。

“价值”决定处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第二条对“剩余料件”定义为:“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根据该定义,可以将企业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视作剩余料件或剩余料件制成品。

同样根据111号令的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主要有三种处置方式:

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因此,对放弃货物的价值认定是海关确定采取何种处置方式的主要依据。由于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别是边角料有无价值认定存在困难,同时为保证审批程序的公平、公正,海关总署特别规定,除相关单证、材料外,企业还需提供价值证明,作为海关确定处置方式的审批凭据。

企业承担鉴定费用

货物价值鉴定的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这是因为企业申请放弃货物,属企业自主行为,为此所支付的价值证明鉴定费用属于处置货物的必要支出,等同于企业对货物采取成品出口、料件退运、内销征税等其他处置方式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在海关监管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行比较各种处置方式的成本支出,对剩余保税货物选择成品出口、料件退运、内销征税、申请放弃等处置方式。

企业申请放弃货物,实质上是放弃了对该货物的后续处置权和收益权。对于企业申请放弃货物仍有使用价值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所得收益将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