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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统计报表难点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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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1月16日,本刊举办了“2011数据・依法统计知识讲座”,邀请北京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大队工作人员就商业企业统计执法检查常见问题和与会近六十名企业代表进行了交流。针对大家在会上提出的主要业务问题,授课专家一一做了解答,特刊载于此,以期与广大企业读者共享。

1.由于基层单位一般都没有专职统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职统计报表工作比较普遍,会计报表的计量单位一般都为“元”,给领导报数按“万元”,而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价值量指标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般是“千元”,报表时有时容易出错。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回答:统计报表的计量单位大部分是“千元”,如果会计人员对“千元”不习惯,那么请在上报统计报表前先填草表,并注意填报指标的计量单位,在保证各指标数据填写正确的情况下,再上网填报,减少出错。

2.请详细介绍一下应交增值税指标的计算方法。

回答:

(1)指标含义及计算

应交增值税是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是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该指标来源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这个指标与会计核算的应交增值税不同,需要利用有关增值税数据计算填列,要注意不包括期初未抵扣数。

a)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申请的报表。从该报表中取数应注意几点:

第一,注意税款所属时间(当年1~12月);

第二,注意指标内容,将计算公式里各项一一摘出,然后按照公式计算即可;

第三,除了一般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外,还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对应项目。

b)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依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就要在账中找到公式里的各项。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的贷方本期累计发生额之和减去“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的借方本期累计发生额,计算出“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企业交纳增值税根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a) 一般纳税人企业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粮食、自来水、图书类、饲料、农业产品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

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b)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6%。

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全年计税销售额×征收税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误以为这些企业不交增值税,实际上,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行业,不论规模大小,都要上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填列该项目时,应根据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的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注意不要填列成余额,该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表示未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应交增值税全部填为本年销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征纳税额”填报。

(3)按照“法人口径”进行填报

有些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单独税务登记,造成同一法人中产业活动单位在不同地域分别交税,遇到这种情况要特别注意,汇总齐全的纳税资料,按照“法人口径”准确计算应交增值税指标。

3.企业会计人员填报能源统计报表时,受财会工作习惯的影响,往往误认为账上有的统计,没有的不统计,或者是在发生费用的时候再统计。请讲解一下能源统计原则在统计报表中的应用。

回答:能源和水消费统计有三个原则:

一是法人原则。按照法人原则,能源和水消费统计应包含法人范围内能源消耗情况,包括所有(含京外)产业活动单位数据。

二是谁消费、谁统计原则。是指“谁”实际消费了能源,不论其支出费用与否,就由“谁”统计其能源消费量。不论所有权归属,不论其来源如何,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费用,亦不论财务账上有无记录,谁使用了该部分能源或水,就由谁统计。

三是何时消费、何时统计原则。何时计入消费量以投入使用为准。要求依据计量仪表或其他能源消费量的原始记录,按照自然月、自然季、自然年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上报统计报表。

若企业收到相关单据较晚,不能满足上报时间的要求,在本月与上月消费量平稳情况下,可用上月数据代替本月。但不能简单代替,应合理评估本月数据。计算消费量的累计天数应与报告期要求一致(一个季度90~92天、一个年度360~365天)。

注意:此原则的核心要求是统计报表报送消费量,而不是购进量。

4.统计报表工作中,对部分指标概念不甚明确,例如:在2010年的年报《住宿和餐饮业财务状况》(E103-2)表中,管理费用(0541)中的财产保险费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或“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对应项目填列。根据其定义是否应包括公车保险费?

回答:是的,管理费用指标中的其中项财产保险费指标是包括公车保险费的。

5.在填报非工业主要能源和水消费表的“汽油消费量”项目时,我单位使用加油IC卡购买汽油,购买汽油量往往大于实际消耗量,请问在统计中如何合理确认每月上报的“汽油消费量”数据?

回答:使用加油IC卡的单位,可拨打油料供应部门的服务热线或登录网站取得报告期“加油IC卡对账单”得到油料实际消费量,根据“加油IC卡对账单” 中的数据登记统计台账,依据台账填报。

对账单可通过以下电话和网址取得:中石化电话为95105888/5988网址www.省略;中石油电话为84976586网址 www.省略。

6.请问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期末从业人员”是否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经营性单位收入”是否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回答: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期末从业人员”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经营性单位收入”包括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所有收入,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7.住宿餐饮业企业兼营其他行业,如何计算营业额?

回答:如果兼营其他行业的是住宿餐饮企业的一个产业活动单位且该产业活动单位只经营与住宿餐饮业无关的业务,计算营业额时不包括该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反之,如果同一产业活动单位既经营住宿餐饮业务又兼营其他业务,营业额的统计范围就要覆盖所有业务。

8.请问药品销售批发与零售有何区分?

回答:销售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应统计为零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公立医疗机构认定为非营利性,其他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认定为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卫生部、卫生局、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协和医科大学、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及各部委下属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9.销售行为与收入确认不同步,如何统计商品销售总额?

回答:商品销售总额统计应当与销售收入保持同口径,因此应当以销售收入的确认作为商品销售总额的统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