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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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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在税务核算方面有较大的规范,但是仍不能完全避免部分舞弊行为,包括偷税漏税。以新会计准则体系为依据,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在的问题,提出了新会计准则下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

一、新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存在问题

首先,在目前中国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在实质上逐渐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利润确实受到公允价值使用的影响,存在偷税漏税的空间,虽然新准则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和确认的条件都做了限定,例如,在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明确说明了其要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要可靠计量,但是虽然有这么多的规定,但是对公允价值的规范使用依然不能达到很好的预期。

其次,新准则中流动资产的跌价减值准备仍然可以转回,只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法计量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矿区权益等9项不能冲回,而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等6项资产减值这些项目可以冲回。这样,利润就比较容易操作。

再次,新准则使得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了。原借款费用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了,借款费用不仅包括了固定资产,一些长时间才能收回的存货以及投资性的房地产也包括在内了。这些产品在待售阶段,把借款费用资本化就会让公司的利润增高。因此,这个条款就导致了一些企业可能存在人为地操纵企业的利润。

综上几点,企业存在操纵利润的空间,其所得税的核算必然也存在可操纵性,也存在偷税漏税的空间。

二、以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算为例

以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算为例,新准则颁布实施后,各行业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房地产行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了。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暴利行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房地产全行业都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的行为。尽管国税系统把房地产行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内容,但是其偷税行为愈演愈烈。房地产行业偷税问题已经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一些无良开发商运用更加多样化、专业化、隐蔽化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下面就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分析新准则下企业主要的偷税手段及其形式:

(一)隐匿应税收入

其主要方法是:(1)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少列收入坐支现金现象严重,有的直接进入企业小金库不入账。对银行按揭款项不及时入账,或者把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2)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3)隐匿销售车库、储藏室等附属配套设施的收入和面积,由于这两项收入不好办房产证,开发商往往不记收入。

(二)挤占、多提、虚列成本

其主要方法有:(1)不遵循配比原则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等,将前述费用全部挤占完工产品成本;(2)以工程完工未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虚增成本。

(三)超标准列支或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

主要项目内容包括:(1)注册资本金不到位,将应缴资本的支出和利息作为经营性费用扣除;(2)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3)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和广告费;(4)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各类捐赠和赞助支出等。

(四)纳税申报不及时

纳税申报不及时,不按预收房款申报预售收入依据利润率(或毛利率)缴纳所得税,或干脆就不申报,甚至作虚假申报,等等。

房地产行业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来源。管好房地产就管住了所得税的大头,就控制住了所得税税收流失的风险。

三、对新准则下所得税核算的建议

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诚然会有人利用这一过程操纵利润。但是事物的发展和完善总要有一个过程,会计准则也在监管中不断的完善。

(一)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在总体上要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谨慎、适度地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决策体系,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各负其责。

(二)合理制定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公司也应对新的会计准则有全面的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深入理解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各项规定,并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会计政策。

(三)重点审查因实施新准则利润异常的企业

审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是新准则顺利实施强有力的后盾,在新准则实施特别是新旧准则衔接时期要重点审查因实施新准则利润异常的企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陈娟.新所得税准则下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

[3]秦岩.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J].时代经贸,2006,12(04).

[4]黄董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税务与会计-涉外税务,31-001.

作者简介:张蕾,教师,就职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