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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数学课本上一道习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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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苏教版六年级数学下册第一单元练中的一道习题:

2005年我国公布了新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个人月收入1600元以下不征税。月收入超过1600元,超过部分按下面的标准征税。

李明的妈妈月收入是1800元,爸爸的月收入是2500元,他们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这道题属于百分数应用中的纳税问题,其实质是求一个数的百分之几是多少的问题。

在解决的时候,滕婉雪首先到黑板上板演:

李明的妈妈:1800-1600=200(元)200×5%=10(元)

李明的爸爸:2500-1600=900(元)900×10%=90(元)

她的观点是:李明爸爸的个人收入超过的部分在500~2000元之间,应该按第二个标准去纳税.

绝大多数的同学都和她的算法是一样的。做完后,我笑着问:“还有不同的想法吗?”一向成绩不太好的沈诚智迟迟疑疑地站起来,支支吾吾地说:“我的方法和她的不一样。”“哦?能说说你的想法吗?”

500×5%=25(元)2500-1600-500=400(元)

400×10%=40(元)25+40=65(元)

“我觉得是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他特别重读了“部分”),这里说的是这部分按10%纳税,那么500元以内的那部分还是要按5%纳税的。”

一向思维敏捷的王远翔兴奋地说:“老师,我听懂了。沈诚智的意思是李明爸爸纳的税要分两段来算:第一段是按5%收税的(也就是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第二段是按10%来收的。(也就是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这时“问题大王”田悦若有所思地问:“那如果爷爷的个人收入是3800元,那他应该缴纳多少元的个人所得税呢?”问题抛出后,大家争论不休,主要是两种观点:

观点一:500×5%=25(元)3800-1600-500=1700(元)

1700×10%=170(元)25+170=195(元)

观点二:500×5%=25(元)2000-500=1500(元)

1500×10%=150(元)3800-1600-2000=200(元)

200×15%=30(元)25+150+30=205(元)

大家各抒己见,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能说服谁。

这时杨瑞东站起来说:“我选择第二种观点,我可以用一条直线来代表个人收入。”边说边到黑板上画了一个这样的图:

这时不知是谁带的头,教室里响起了热烈的掌声。杨瑞东兴奋得小脸涨得通红。

思考:数学课堂上我们到底要关注什么?

1.关注数学知识的获得过程。对知识应该注重知识的获得过程,为学生提供探索知识的机会,让学生参与到问题的探究中去,给学生思考、动手的时间和空间,变教师“主讲”为“导学”,真正让探究过程成为课堂教学的主旋律。”

2.关注数学思维的发展过程。对小学生谈数学思维有点虚?和小学生谈什么所谓的数学思想有一点拨苗助长?那中学生的数学思维难道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课堂上大部分的学生到底怎么了?为什么懒得去思考?改变这种状况,教师要做什么?

学生能讲的,教师不抢着讲;学生讲得清的,教师不重复讲;只有教师少讲,学生才能多讲;只有学生多讲,学生才能多想。教师要将课堂充分交给学生,允许他们发表不同见解,允许争论,在争论中获得知识,在争论中完善知识体系。

3.关注数学情感的成长过程。新课标要求从根本上转变教学方式,将学生的学习变成主动学习、探究学习、个性化学习,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发展学生的数学情感,我们要做的是尽可能尊重学生,尊重、重视学生的主体意识,促进他们学会学习,把机会留给学生,把愉悦还给学生,让他们体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