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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被诉现状凸显我国贸易争端形势更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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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12年,我国wto被诉的争端案件快速增长,共被诉30起。尤其是进入2012年,共14个成员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27起争端,是2011年(8起)的3倍多,也是2003年以来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案件最多的一年,我国被诉WTO争端案件高达7起;2012年日本首次在WTO争端机制对我国提讼,而2012年当年日本就对我国提起2起争端诉讼,显示了我国面临的贸易争端形势更為复杂

我国在WTO被诉的争端案件数快速增长,超过美国和欧盟的被诉数量。自2004年首次被诉以来,除2005年没有被诉案件外,在2006至2012年的7年间,我国被诉的争端案件快速增长,共被诉30起,分别占当年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件总数的15%、30.8%、26.3%、28.6%、23.5%、25%和25.9%。与美国、欧盟、印度、巴西、阿根廷和墨西哥等WTO的主要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2006至2012年间被诉争端案件的情况对比,可以发现:印度自2009年至2012年有1起案件在WTO遭遇被诉案件;巴西和墨西哥自2007年以来未遭遇被诉案件;阿根廷仅在2010年遭遇了1起被诉案件,2012年遭遇4起被诉案件;而我国在该时期内遭遇的被诉争端案件数,已经超过美国(被诉28起)和欧盟(被诉8起)。

在应对被诉争端案件方面,和解结案占比较大。WTO的信息统计,截至2012年12月26日,WTO成员共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454起案件,其中“争端解决或终止(撤销、达成解决共识的)”的案件共93起,而自2004年以来,共有18起争端案件以“撤销、达成解决共识的”的方式结案,其中包括我国的6起案件,即:中国集成电路的增值税(DS309),中国对关税及其他支付款项的退款或减免措施(DS358,DS359),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的相关措施(DS372,DS373,DS378),占33.3%,而同期以“争端解决或终止(撤销、达成解决共识的)”结束的案件占全部争端案件的比例為20.5%。从我国被诉案件的情况看,截至2012年12月,我国被诉争端案件30起,还有15起没有结案,目前分别处于磋商、专家组程序或上诉机构程序中。在已结案的15起案件中,有9起以和解方式结案,包括WTO“争端解决或终止(撤销、达成解决共识的)”项下未统计的中国的补贴、贷款及其他鼓励措施(DS387,DS388,DS390),占已经结案总数的60%。

我国被诉争端案件的涉案产品向对工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原材料领域发展。近年来,我国被诉争端案件涉及新能源、高端产品以及对工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原材料的案件增多。自2009年以来,美国和欧盟明显加大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对华工业用原材料、新能源及高端产品的力度。2009年至2012年12月,美国和欧盟共对华提起12起争端案件,其中2起涉及中国对工业用重要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DS394、DS395,还有1起為墨西哥跟随发案),2起涉及稀土、钨和钼(DS431、DS432,还有1起為日本跟随发案),1起涉及高端钢铁产品——取向电工钢(DS414),1起涉及新能源领域的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及部件,DS419),1起涉及高新技术产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DS425)。

针对我国的WTO争端大部分由发达成员提起,日本一反常态的做法需关注。截至2012年,我国被诉争端案件的方主要是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和危地马拉。其中,美国发起15起,占30起我国被诉案件的50%;欧盟6起,占比20%;加拿大2起,占比6.7%;日本2起,占比6.7%;墨西哥4起,占比13.3%;危地马拉1起,占比3.3%。由此可见,针对我国的WTO争端大部分由发达成员发起,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共发起25起,占比高达83.3%;发展中成员中,仅墨西哥和危地马拉共发起5起,占比16.7%。

2012年,日本提起的争端达到3起,為历史分峰值,其中对我国提起的争端為2起。2012年3月13日,日本跟随美国和欧盟就我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至争端解决机构(DS433);12月20日,日本单独就我国对自日本进口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HP-SSST)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投诉(DS454)。

很多裁决加重了我国承担的“超WTO义务”,对我国产生了长远不利影响。“超WTO义务”(“WTO-plus”obligations)是新加入WTO的成员,在与现行世贸组织成员谈判其加入条件过程中,承诺遵守WTO协定及其附件等多边贸易协定中没有规定而只由它承担的额外义务。我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是指我国根据《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一些特别条款承担的另外义务,与正常WTO协定规定相比,这些特别条款对我国施加了更為严苛的义务。

自我国加入WTO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被诉争端案件30起,其中有20起涉及《议定书》和/或《工作组报告》。在很多案件的裁决中,加重了我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比如,WTO对我国原材料案裁决。2011年7月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对原材料出口的限制措施案(DS394-美国,DS395-欧盟,DS398-墨西哥)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认為,中国的出口关税与人世时的承诺不相符,原材料出口限额的设定也不符合WTO规则。专家组认為,即使中国可以参照WTO规则中的某些例外条款,也未能满足这些例外条款的前提条件。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争端案裁决报告(报告编号WT/DS394/AB/R、WT/DS395/AB/R和WT/DS398/AB/R)。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即中国以环境為由限制9种原材料出口的关税、配额及其他一些政策均不合理。

该案涉及《加入议定书》第5.1条、第11.3条和《工作组报告》第83、84段含有“超WTO义务”。我国《加入议定书》本身就包含了很多WTO协定及其附件所不包含的承诺和义务,我国也承担了很多其他成员不承担的“超WTO义务”,这使我国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地位。如果进一步否定我国援引《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一般例外的权利,将进一步加重我国承担“超WTO义务”。

我国被诉的争端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加入议定书》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我国被诉的30起争端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入世承诺的《加入议定书》的案件為20起;其次是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案件,共14起;其余还包括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的案件,分别為6起、5起和5起;涉及《农业协定》、《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案件,分别為4起、3起、1起、1起和1起。尤其是2012年,在我国被诉的7起争端案件中,争议焦点涉及《加入议定书》為5起,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為3起。可见,当前其他成员对我国的关注集中在我国对人世承诺的履行及实施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方面。

争端解决机构频繁地对我国涉案国内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截至2012年12月,我国被诉案件已通过专家组报告和/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案件有:欧盟、美国、加拿大诉我汽车零部件案(DS339,DS340,DS342),美国诉我国知识产权实施措施案(DS362),美国诉我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DS363),美国、欧盟、墨西哥诉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DS394,DS395,DS398),美国诉我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措施案(DS413)美国诉我国取向硅电钢反补贴及反倾销税案(DS414)。上述案件对我国国内法的审查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审查合计80多项。比如,在出版物案中受审查的法规包括《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在原材料案中受审查的我国法律、法规包括《外贸法》、《海关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等。在原材料案中受审查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29项,包括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