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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作规避制度性风险的策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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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不对称可导致制度设计缺陷,制度缺陷产生社会风险。政协委员联系群众是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有益尝试。深化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探索建立信息对称长效机制,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监督、健全畅通的信息衔接机制和建立完善的信息获取制度,避免制度设计缺陷,规避制度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关键词:政协工作;制度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策略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马: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4-0036-03

20世纪80年代德国乌尔里希·贝克、吉登斯等为代表的社会学家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制度性风险的产生主要源于制度设计缺陷,缺陷的产生源于制度设计时的信息不对称。密切联系群众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委员联系群众”是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生动实践,也是规避信息不对称的有益尝试。在此,我们试用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来探讨人民政协工作如何深化“委员联系群众”实践活动,探索建立信息对称长效机制,避免制度设计缺陷,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一、加强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

政务信息公开不仅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且对避免制度性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总理大力倡导“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包含了政务信息公开的思想。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且没有一个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务信息进行了规定,且往往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如《档案法》所规定的“档案”涉及到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不能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到对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问题。这导致了政务信息公开与否均“有法可依”,处于两难,信息公开不具备操作性。

我国信息公开渠道有两种,一是权利主体通过新闻媒体、行政机关的公报、汇编、国家机关主动告知等方式,被动地获知行政机关信息;另一种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主动申请行为获知行政机关的信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对于前一种方式可以称为主动公开,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在实践上,政府披露信息手段主要靠行政管理机关的“通知”、“指示”、“文件”、“暂行规定”等临时性行政命令。对于后一种公开称为被动公开或者是依申请公开。虽然我国现行制度对权利主体被动获取信息权利有了一定规定,但形式单一。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会、布告等方式的信息公开,但不系统、不全面。在公开的手段上,大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方式公开。公开范围多局限于信息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更是没有可行的操作程序。信息披露的方式也不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详细程度、时间及更新速度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既便进行信息公开,更多地是对公开信息进行“净化”截留信息,从而增加了大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客观上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就是要为人民“创造”获取信息的条件,使人民能“有的放失”地获取信息、监督政府,从而让执政者设计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当前,人民政协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避免政府与群众之间源头信息的不对称。一是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完善情况的监督。要建设更加透明的政府,必须完善现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从立法技术上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不公开信息的界定、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依申请公开的资格与程序等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距离甚远。这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误读甚至错误适用相关保密规定的根源。为此,人民政协要适时监督,促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确保信息公开、畅通。二是加强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中国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渡性规定,仅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保密法》,但目前仍需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督查。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与否,既有赖于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的自觉,更取决于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当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投入,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和设备,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还应定期自查,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并予以公开。为此,人民政协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监督,确保公民、社会组织获取系统的、准确的信息,避免源头信息不对称的产生。

二、健全畅通的信息衔接机制

信息衔接机制,一方面是指人民政协通过工作从人民群众中获取的信息如何进入党委、政府决策层的机制;另一方面是指党委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等制度性信息如何传递到人民群众中去的机制。人民政协是协商机关,组织开展调研多、活动多、会议多,涉及面广,获取的信息量大。信息是一种资源,资源在流动中才能产生价值。为此,人民政协务必建立畅通的信息衔接机制,发挥人民政协的宣传引导作用和联系沟通作用,从而达到信息流向畅通,促进信息在传递中产生良性互动。

在党委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等制度性信息传递方面,人民政协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人民政协汇聚了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优秀代表人物,其委员联系广泛、朋友众多,有广泛的人脉优势,其身份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便于对党委和政府的制度性信息进行宣传引导,是密切干群关系、党群关系,传递党委和政府声音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确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的积极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虽然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对公民具有约束力,但不可能完全靠强制手段来推行,要靠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自觉行动来实现。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需要通过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宣传、解释,达到教育群众、启发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之目的,使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形势,达成共识,形成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和合力。这要求政协委员对国家方针政策所传导出的信息进行宣传引导,并在宣传引导中获取正确信息以校正方针政策的误解,达到规避制度性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