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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宽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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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宽恕政策的笼统规定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本文从宽恕政策的法律规定出发,对我国宽恕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 宽恕政策 卡特尔

一、宽恕政策概述

宽恕政策是于1978年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创设的。当时的美国司法部发现卡特尔的势力日益强大,并且通过秘密或不公开地签订各种价格协议,暗箱操作,企图达到其对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垄断,排挤竞争对手,最终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这种违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生产力的革新及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于是司法部就创设了宽恕制度,使其内部产生矛盾,使部分卡特尔成员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的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合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帮助执法部门破获案件,并相应地减免其法律责任。我国在2008年通过立法的形式引进了宽恕政策,体现在法律条文上就是:“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二、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违法成本过低 刑事责任的缺失

立法者设立宽恕制度的初衷是对卡特尔的成员起到威慑作用,其目的还是想通过“预防为主,打击和惩罚为辅”的方针来减少卡特尔的垄断,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因此,一个合理的惩罚力度在预防卡特尔犯罪时将会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的立法对卡特尔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只是笼统地规定企业所应负的责任,而没有具体规定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企业的领导者所应负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弱化

在行政处罚上相比其他国家较轻,只是规定了销售额1%到10%的罚款。且在实际操作中,地方上考虑到企业的税收及带动就业等方面的贡献,会降低对企业的罚款数额。

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第五十条只模糊地规定了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只有给他人造成损失,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笼统的规定并没有让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章可循。

(三)执法权分散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组织,而在实践当中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相应的执法工作的,商务部与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辅助执法。工商总局与发改委有权授权给省一级的部门负责反垄断的行政执法工作。此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很多机构具有垄断的行政执法权利。如此便产生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在真正需要反垄断执法工作时,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使执法效率大打折扣。

(四)反垄断程序法上的模糊

我国反垄断法仅仅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入手,没有具体的程序法上的规定。而程序法应当是与实体法相得益彰的,没有程序正义的保证,实体正义很难真正得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政策的具体路径

(一)增设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可以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通过给相关责任人处以自由刑的方式,让其感受到违法成本的高昂,使其不敢轻易地走向犯罪之路。从国立法趋势上看,我国的立法在处罚力度上应当是一个从宽松到严厉的过程。在设定刑事责任时,可以参考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作出合理的处罚规定。

(二)行政处罚要落实到位

在行政制裁方面,要去除地方政府的保护性政策,使其不再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立法可以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制定合理的制裁标准,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在立法上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按照具体的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形成多个级别的处罚幅度,使执法者不再盲目执法,也不会滥用手中自由裁量的权利。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设置

由于反垄断案件存在成本高、延续时间长、胜诉率低等特点,设定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消费者参与这类案件的积极性,使受害者不再求助无门而陷于两难之境地。该赔偿责任的设置,也可以很好地威慑到企业及其领导者,与行政处罚上的罚款相辅相成。

(四)设置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

通过建立统一与独立的执法机构,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执法上的政出多门,执法不力的现象。在具体的执法标准上,应由该机构制定统一的执法细则。还可以给宽恕申请人员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或者允许其隐匿真实身份以有利于案件的受理与解决。

此外,在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上也要形成统一的标准并严格执行。要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选拔性考试竞争上岗,这样才能符合反垄断法的专业性要求。

(五)完善程序性事项

1、严格限制申请的时间

在宽恕申请的提出时间上,要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是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已经着手调查案件并获得一定进展之后才提出申请,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据的价值贡献来衡量该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宽恕。另外,对于有多个申请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及其提供的证据之证明力大小等因素,作出相对应的宽恕措施。

2、明确申请的主体 保证主体适格

应当明确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申请宽恕。因为作为个人而言,一般表现为企业的职员,这一数量是相当庞大的。如果调动了这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充分挖掘潜在的证据,最终有利于案件的破解。

3、形成保密制度

对于提出宽恕申请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保密期限。在保密期间内,要保护好当事人的信息,以免造成对其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往往手中掌握的是企业的商业机密,在宽恕制度下向反垄断执法部门申请宽恕,保证其商业秘密是为了不影响其以后在业界的发展。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申请程序也是在情理之中。

参考文献:

[1]游钰.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吴振国.中国反垄断法解读[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3]孙丽君.美国制裁国际卡特尔的赦免制度介评[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