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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森探长”旧案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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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署追索贪污探长资产30年,终获正果

历时长达30年的追索,前香港“四大探长”之一韩森的逾亿港元赃款,终于回到政府手中。

5月29日,香港廉政公署披露,特区政府律政司已与韩森亲属在当月初达成一项庭外和解协议,后者同意交出总值约1.4亿港元的资产――这是香港廉署整整30年穷追猛打韩森案的最终结果,也是廉署成立32年来追回的最大一笔贪污赃款。

时至今日,当年负责调查韩森案的廉署“新兵”,如今大多已告老还家;而韩森本人,据媒体报道,亦于1999年在台湾去世,时年76岁。

韩森案可溯及1976年。当时,成立仅有两年的廉署在调查中发现,已于五年前退休的韩森之身家竟超过400万港元,相当于他供职香港警队31年来总收入的20倍。廉署由此提起公诉。怎奈当时韩森已移居加拿大,并在引渡聆讯前夕,于1978年潜逃台湾。

韩森案一度震惊香港,其热度历年不衰。在媒体宣称韩森去世后,香港廉署于2000年再次,追讨其名下已经冻结的资产,至今方得成功。

“四大探长”

韩森,又名韩森,1923年10月1日出生,香港本地人;上世纪60年代,曾与吕乐、蓝刚、颜雄并称香港“四大探长”。

1940年9月,韩森同吕乐一起加入香港警队;但仕途不顺,多年未获晋升。据香港媒体报道,直到1950年,韩森接手调查一宗警员运金失窃案,由于此案涉及警队同僚,十分棘手。在吕乐指点下,韩森最终成功侦破案件,并因此升任探长,平步青云,直至晋升总探长。

“四大探长”时代,香港经济腾飞,矛盾聚集,贪污蔓延。救护人员向病人索取“茶钱”,消防队员救火要收“开喉费”,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其中尤以警队贪污最为严重。据报载,当年香港警员常常会在自己的储物柜里发现一两百元现金;是同流合污还是洁身自好,全在个人一念之间。贪污活动以制度化集团的形式在警队出现,上至警司下至巡警,几乎无一能免。

随着官职不断高升,“韩森探长”也逐渐捞得盆满钵满。廉署1976年展开调查时发现,韩森的资产包括分散于香港西洋菜街、通菜街、窝打老道、广东道及港岛等地近50个物业,时值212万港元;此外,还包括124万港元的商业投资,价值8万港元的两部奔驰轿车,以及约70万港元的银行存款。

法院文件表明,上述资产多在上世纪60年代购置。部分交易记录显示,韩森购买上述资产多用现金,绝少采用担保贷款的方式。

进入上世纪70年代后,腐败现象令香港民怨沸腾。新港督麦理浩履新后,即表示出打击腐败的强烈决心。韩森开始为自己铺设后路。1971年,只做了几个月总探长的韩森申请提前退休,并于当年8月3日退休。

韩森供职警队31年,其所获薪金、奖金同津贴共计19.4万港元。然而在他退休时,同其母亲、妻子和两个妾侍名下的资产总值,高达415.6万港元。

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后,遂着手对韩森案进行调查和。1976年2月,港府颁令通缉韩森,但此时的韩森已经移居加拿大数年。

“警廉冲突”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的记录显示,加拿大警方根据香港廉署发出的要求引渡的文件,于1976年6月22日,在位于温哥华的韩森豪宅中将其逮捕。监禁五日后,韩森以25万加元获得保释。法官还收走了韩森的英国、香港、台湾三本护照。

1977年3月2日,引渡聆讯正式开始。香港廉署援引《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指韩森财产与担任公职的收入不符,要求将其从加拿大引渡回港。

但韩森的律师指出,港府对韩的指控未能引用加拿大1970年修订的《逃犯法例》,加拿大联邦法院最终判韩森上诉获胜,聆讯终止。韩森因此被释放,三本护照也获归还。

1978年1月2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下令再次拘捕韩森,并重新开始有关引渡的聆讯,但此时韩已经潜逃至台湾。据称,韩森在加拿大经营多家餐厅,并置有多处房产。

韩森案只是当年香港上下反腐肃贪大潮中一个案例。仅1975年,刚刚成立的廉政公署便完成了218宗检控案件,打击重点即是警队内的贪污集团。

1977年的廉署年报显示,当年廉署对大批香港警界涉嫌人员的不明收入进行了盘问和调查。

当被要求解释财富来源时,这些人往往做出“诡辩式”的回答,要么说是赌博赢钱,要么说是有亲戚携重金自内地赴港,亲戚过世后自己得以继承财产。有些人还毫不羞愧地辩称他们的妻子曾经当过娼妓或,储下巨额财富。

如此大规模的行动,致使香港警界人人自危。1975年,涉及警队的调查个案,占廉署整体调查案件的42%。1977年10月,廉政公署曾拘捕九龙三个分区的逾百名警务人员。10月底,一封请愿信在警队内部流传开来,并有4000多名警员集会支持请愿信内容。集会次日,全港1.7万名警员中,已有1.1万人签署了这封请愿信。

10月28日,2000余名警员游行至湾仔警察总部,派代表递交请愿信。与此同时,约有40名情绪激动的警员前往和记大厦的廉署总部,双方严重冲突。

这场“警廉冲突”震惊港府高层,之后数天召开连串紧急会议,商讨对策。11月5日,港督麦理浩向廉政专员颁布指令,即所谓“局部特赦”:凡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罪行,在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而此前已被传讯、通缉的人员或犯极严重贪污罪行的人员则属例外。

局部特赦令导致廉署于1977年终止了83项调查,“警廉矛盾”逐渐平息。

“漏网之鱼”

无论如何,韩森案显然不在特赦之列;然时隔多年,由于香港与台湾之间并无引渡安排,廉署对于潜逃台湾的韩森一直束手无策。

当年参与韩森案调查的廉署执行处前副处长徐家杰曾表示,韩森出逃,令调查工作困难重重,“当时手上有很多资料,却找不到人,等于零,我们的挫折感很大!我们以为他会回港探亲,但后来他去了加拿大,我们没法引渡;最后他弃保潜逃去了台湾,廉署毫无办法。”

引渡未果,一直令廉署上下耿耿于怀。1999年,在廉署成立25周年出版的一本纪念册上,刊有一篇名为“漏网之鱼”的短文,文别提到――“并非所有涉嫌贪污疑犯都被绳之以法。1976年,一名前华探长,在从加拿大被引渡回港前夕,成功潜逃台湾,坐享据闻是他在1969年退休前贪污聚敛来的4亿港元的财富。”此人像极韩森。

廉政公署总新闻主任陈洁云向《财经》记者介绍,廉署在取得涉嫌公务员的贪赃证据之后,会由律师判断是否提起刑事诉讼;若检控成功,则法院往往会一并做出将贪赃没收或者缴纳罚款的判决。

早期,廉署成功检控了两名华人探长,其中一人被判监禁四年,600万港元的不明资产亦被充公;另一人被判入狱两年,并将1600万港元资产交回政府。

另一种做法则是撇开刑事案件,单独对涉嫌者资产进行民事追索。早在1977年,廉署的民事检察专员就开始向离职的公务员追讨他们的贪污财产。当年,法院下令向“5亿探长”吕乐追讨贪赃。1986年,吕氏与廉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但具体追讨的资产数额从未公开。

1999年8月,报载韩森在台湾去世。次年,香港律政司便提讼,要求将韩氏资产充公。

韩森之子韩锦荣、妻子尹莲、妾侍简淑英及刘微玉,以及韩已故母亲的遗产管理人韩月娥(韩森之妹),于2000年底率先向法庭申请驳回律政司的诉讼。他们援引《时效条例》中“涉及合约、侵权行为或清算账项的诉讼,不可于诉讼因由产生的六年后提出”的条款,指政府早于1976年前即已知悉韩森贪污行径,却迟至2000年3月才入禀法院要求追索贪赃,已超过法定时限。

但法官在判词中表示,韩森作为政府雇员,对其雇主拥有“受托责任”,“在韩森收取贿赂之时,政府便已即刻成为信托的受益人……其受贿得来的财产从未属于过韩森,而是应该属于香港政府”。

因此,法官指律政司并非基于韩森受贿行为提出诉讼,而是根据《信托法》,向韩森取回他应向政府交付的信托收益。同样,根据《时效条例》规定,如“关乎任何欺诈或欺诈性违反信托,而受托人乃其中一方或参与者”,涉及信托财产的诉讼不受时间限制,故法院裁决律政司的并不受时间约束。

时至今年5月,政府与韩家终于达成和解。涉案资产于1971年市值400万港元,2000年重估时已值7000万港元,而今更飞升至1.4亿港元。

廉署总新闻主任陈洁云告诉《财经》记者,如此大规模的追讨,目标多为早年的巨贪。如今此类案件已越来越少。据香港媒体报道,“四大探长”中的另外三人,吕乐现居于台北,蓝刚于1989年在泰国去世,颜雄仍在泰国定居――此三人长期在逃,一直未回香港面对法律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