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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否先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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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当年我国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748例。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

其实,这个数字只是尘肺病患者很小的一部分。因为是报告,所以都是经过体检、诊断、鉴定后确认的。目前我国大部分非公企业没有定期体检制度,尘肺病有滞后期,当时觉不出来,有可能五六年后才显现出来。绝大部分农民工长期没有身体检查。只有在咳嗽了、不舒服了,才会去医院看。还有些患者至死都不知道自己得了尘肺病。2000年以来,我国煤矿大发展,潜在的尘肺病人这几年会相继发病,大规模地显现出来。

确定劳动关系是目前职业病诊断的重要前提,但这个程序是,确定不了劳动关系,便无法对尘肺病诊断鉴定。就是说,尘肺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没有用人单位或单位不提供,便无法诊断。这个程序应当修改,应先进行医学诊断,然后确认由谁来承担责任、谁来付费。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还可以用工资条、工作证、出入证、社保记录等来证明劳动关系。工友之间也可以相互证明,人证、物证都可以,完全可以甄别。

一个地区集中出现职业病患者是一个大事件,本身就说明政府监管失职。在事故处理上,政府不仅是监管者,还是直接责任者,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救治职业病患者。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来处理。尘肺病不可逆,只能延缓生命。政府要把救命事放首位。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了。

卫生部2002年文件中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这等于要企业自证有罪,操作难度很大。

为弥补这个缺陷,卫生部在2003年12月下发了一个通知。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按《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但是,从鉴定到赔偿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职业病患者的病情会随时加重。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垫付一部分资金给工人治病。按说这部分钱应由企业承担,但还没有确定责任时,政府有职责先垫付,将来再向企业追偿。即使找不到企业了,政府也有责任支付。这些工人为地方经济发展付出了血汗,作出了贡献,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政府对艾滋病人是无偿救治的,为什么对为地方GDP作出贡献的职业病病人就不可以无偿救治呢?这不仅是道义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我们的税收和GDP中有他们一份。我们不能因为找不到企业或没有劳动合同,就让工人等死。大批工人如果都没有劳动合同,正说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政府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还有一些部门可以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救济。工会应代表工人寻求救济途径,跟相关部门交涉,促进问题的解决。工会不仅要在发生重大职业病事件或职业安全事故后参与调查,更要在预防职业病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防止职业病发生,应是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此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国企,工会就曾经在这方面发挥过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