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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令GP与LP平起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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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尤指那些在gp的既有投资交易中出现的lp投资,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产生了巨大收益,GP与LP之间的权力平衡随之也发生了变化。至少是在西方市场中,由于危机过后出现了杠杆空白,促使LP挺身而出,晋升为交易中的资本提供方,用他们的术语来讲――共同投资人。

而如今,亚太市场也开始成为了LP们寻找GP身影,以期获取些许收益的场所。然而,根据些反馈,我们认为共同投资尚未被普遍接受,而且LP也没有被看作是有效的融资渠道,他们仍处于传统的地位。

轻松简单?

在那些普遍接受这种投资概念的地区,LP们总是能轻松上手。LGTCapitalPartners亚太地区私募股权投资主管DougC。uiter向我们阐述了他们的投资观点:“这是一种向我们倾慕的GP示好的方式,而且与直接投资项目相比,这种方式又可以让投资人以较低的成本参与高收益项目,并承担较低的风险。”这种观点恰好与另一位基金专业人士的观点遥相呼应。该专业人士认为,共同投资尤其可以成为抵消收益削减的主要方式之一。并且,目前很多大型基金都热衷此道

然而,对于GP们而言,这种投资方式就没那么诱人了。浩达国际投资基金(AudaInternational)的亚洲区主管兼董事总经理赖柏盛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某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在资金缺乏或资本强制多元化的因素主导下,GP本身不可能独占资本方地位,必然会有LP参与进来。”所以,在GP们看来,共同投资充其量也不过就是个“变量”。“总体而言,他们都会邀请重要的LP参与共同投资,而且LP对此还须作出迅速反应。”赖柏盛坦言。

联宇投资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廖骏伦认为,GP们对共同投资持“积极态度”,但这并不是业界的普遍看法。一位声望颇高的来自LP方的共同投资人根据他的个人经历告诉我们:“如果GP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或者需要LP为其带来更多有价值的补充,如行业内的协助,市场经验或人脉关系,那么他们将乐于发出邀请。总的来讲,GPl们对有实力的LP共同投资人还是持欢迎态度的。”

但是,根据其它数据显示,LP们想要获得共同投资权的愿望似乎越来越难以实现,尤其是在亚洲,优质的基金正受到热捧,LP们自然缺少谈判的资本,虽然共同投资权对某些LP来说弥足珍贵,但“出资人也在使出浑身解数,以礼貌的方式回绝这份权力的邀请”,某位知名的基金专业人士议论道。

最弱环节?

GP对共同投资交易的关注不仅是经济方面,也有对其它非常实际方面的担忧。一位不具名的GP人士坦言,某些寻求共同投资的LP也许只是因为不擅长该项目行业而已。GP们对此类情况也有顾虑,担心旦LP加入了投资人行列,将成为整个交易中的“最弱环节。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共同投资交易旦发生,绝不会只是将有限合伙人名单扩充一下这么简单,还将另有一个为这笔共同投资交易而设立的临时基金。这样管理执行预算和其它经济问题会方便得多。

更重要的是,对于GP而言,LP的优先权问题也变得容易处理。在共同投资交易中,GP们总是希望将他们的战略投资人(如能为交易来带大量资金的本土LP)放在和LP同样的首要位置,使其享受同等的权益,而所有共同投资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也可以被合理规避掉。几位基金人士均认为,达到这个目的没有标准的手法和结构,只能“因地制宜”。

与此同时,也有多位GP人士表示,在竞争交易中,与其自抬价格与其竞争,不如同其他重要直接投资方携手共进。尤其在争取某些大型交易时,联合出价的胜率显然会更高。

同样纯粹出于竞争的目的,LD们也可以选择GP以外的共同投资伙伴。赖柏盛认为这对许多GP来说反倒是好事,“与其它私募股权基金分享交易,不如独自将其收归囊中,做出成绩,成为‘业绩’”。他又指出:‘有些LP(尤指制造业家族和企业)或许能为共同投资附加战略价值。’

对于那些有意取得绝对控股权,又没有时间或资源去履行监督职责的LP来说,共同投资恰好能弥补这

缺憾。正如赖柏盛指出的GP在处理交易时必须谨慎行事,因为他们要对LP负责,一旦交易出现任何差池,双方的关系将因此而受损。“又如某位界内人土所言:“多做尽职调查,收益必然更好。

人手的角度与方式

对共同投资的实际接纳程度取决于交易本身,并非出自某个基金的态度。有些基金,尤其是那些新近成立默默无闻的小型基金通常会向他们的LP主动提出共同投资的意愿,而更多的机构通常情况下只会做出一个有意参与共同投资的象征性的承诺作为回应。另有

些基金的经历告诉我们,LP们可能在作为有限合伙协议的延伸部分――补充协议中接受共同投资权。一般情况下,这根本就是“不感兴趣的含蓄表达,而在某种情况下,这种承诺却是强制性的权利,无论是优先权还是按比例参股共同投资权。

CouIter认为取得GP的同意是首要问题,我们喜欢到中小型市场中或者曾有投资往来的本土基金那里寻找交易机会,鉴于我们的实力,GP对于我们建立共同投资关系的态度都非常积极,看来他们对“时不我待这个成语很有感触。”有趣的是,这些基金恰恰都是那些亚洲顶级私募股权基金。

这些热衷于共同投资的LP很明显都是大型的主流基金。“谁会独自开展控股直投项目7可能所有顶级私募股权基金都会选择共同投资。”一位研究基金结构的权威人士曾这样断言,而他们理想的合作对象也就对准了规模较大的养老金基金和综合基金,至于那些高净值个人投资者,规模较小的家庭办公室和实力不足机构就没那么活跃了。有时,为了混淆视线,LP们也会作为直接投资人参与交易,与GP们同驾乘,但并非以共同投资人的身份。

尽管如此,这些表面上看起来资质非常优异的LP只会成为后期的,或是有限共同投资人。例如,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直到2009年12月才实现在欧洲市场的第一次以共同投资形式完成的二级市场并购交易,即与殷拓集团联合出资23亿欧元(约合34亿美元)从盛峰基金和CandoverPartners手中收购德国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占交易比重18%。不过,到2009年底,GIG的共同投资交易总数不过11次。投入几何?

或许,LP们热衷共同投资的理由无外乎:“由于LP通常没有独立完成交易的资源,所以他们愿意尾随GP的道路前进,并借助他们的尽职调查资源”,这一点已得到了赖柏盛的证实。

在他看来,在缺乏有效渠道的情况下,共同投资的成本和交易难度要低得多。就GP一方而言,廖俊伦谈到:“LP们通常把共同投资视作提高收益的一种手段,正是因为多数共同投资交易对他们而言成本非常的低廉。”

即便如此,共同投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未必有多少吸引力。有关LP是否需要付出成本或进行共同投资交易的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答,至今也只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某些案例中,LP们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责任与普通交易相差无几,更不必说那些对被投资公司的运营缺乏最起码的经验与认识的交易了,这根本就缺乏合理性。或许,某些LP意图借此增加自己在这个陌生领域或地区的知名度,并累积一定的认识。

那些共同投资领域的资深人士认为,挑选某一家基金,首先要考量该基金是否在目标领域或行业有投资经验或具备专业认识,他们不但要从交易中获取收益,更要从GP们那里收获知识。也许有些LP参与共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与GP建立更紧密的关系,正如赖柏盛所言:“通过共同投资,LP与GP建立了深厚的联系,并从GP那里学到了更多投资交易中的处理手法。”

LP们同样将共同投资当做一次由GP作为主体代替LP检验假设理论的投资试验。正如CouIter所说“我们对这些基金经理非常有信心,希望所有交易流都是高品质的。如此,就可以从中挑选出最上乘的交易,并以此将我们的收益与GP的收益紧密联系起来。”

总体而言,共同投资交易如同亚洲的行业市场一样,正在众多适用的领域快速成长,但也很有可能成为GP与LP之间较量意志、展示实力的竞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