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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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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省新农村办召开了全省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省农委副主任于强,省新农村办主任董国权、副主任肖允功、调研员谭铁军,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主管新农村项目建设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于强副主任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五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 2006年专项资金1亿元,2007年增加到2亿元,过去五年累计投入省级专项资金9亿元,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农村环境建设,突出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两个重点,农村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于强副主任指出,今年是新农村建设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第二年,我省将继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000个示范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补助。按照上限控制、重点支持、相对集中、尊重民意和奖优罚懒的原则,补助项目主要集中在10大类:一是农村道路建设。包括村道、屯道、巷道的水泥路、油路、铺砖建设。二是桥涵建设。三是自来水工程建设。包括水源、泵房、管线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排水排污工程建设。包括路边排水沟、屯内小河流两岸整治。五是清洁能源建设。兴建集中供气的大型秸秆气化站。省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7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和村集体、农民自行筹措。六是休闲文化广场。包括场地整治、设施配备、宣传栏建设等。七是垃圾处理场点建设。包括垃圾堆放场所、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车等。八是有线电视建设。接入有线电视网络或建设卫星接收装置。九是农户围墙、大门改造。支持示范村改造农户围墙,统一格式,美观实用。十是太阳能路灯。

于强副主任强调,今年我省要从切实保障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出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当年省里批复的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专项。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乡镇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拔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省新农村办主任董国权对项目申报工作强调了几点意见。最后,与会人员针对项目申报的时间、资金及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咨询,省农委副主任于强及省新农村办主任董国权一一做了回答。

(省新农村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