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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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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我家住在海南贫困山村,有兄妹3人。2005年8月,父亲和离异后独自生活的三叔立下字据,将我过继给他,并在村里举办了“过继”仪式。2006年,我结婚了,和妻子搬到三叔家一起生活,并细心照顾他。前不久,三叔突发脑溢血死亡。在分割三叔遗产时,我和他的两个远嫁的女儿发生了争执,她们认为“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传统仪式,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对三叔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请问,“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海南 龙进荣

龙进荣读者:

你三叔女儿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你有权分割你三叔的遗产。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过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你过继时已成年,生活能够自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你和你三叔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另一方面,你虽然没有继承权,但这并不表明你就无权要求分割你三叔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由此可见,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且所分得的部分并不一定要少于继承人。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你三叔一起共同生活5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当然有权分得你三叔的遗产,且所分得的遗产份额还可以多于他的两个女儿。

外出生病同行人拒不救助是否应承担责任

两个月前,我丈夫与邻居王某结伴去郊游。刚到一公园的僻静处,我丈夫突然昏倒在地,并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状。王某害怕承担责任,竟一声不吭地转身离去。一个小时后,我丈夫才被好心人发现并送到医院抢救,但因抢救不及时造成偏瘫。我认为王某在我丈夫病倒的情况下不及时救助,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要求他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可王某断然拒绝,理由是我丈夫病发与他无关,他最多应受道义上的谴责。请问,我丈夫外出生病,同行的王某拒不救助是否应承担责任?

湖南 刘彩虹

刘彩虹女士:

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理由是:王某已具备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王某的行为违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反自身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即根据彼此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先前行为义务。王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义务,但已违反先前行为义务。先前行为义务又叫先行行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王某既然已经与你丈夫结伴同行,也就形成了一个团体,共同实施着游玩的行为。当你丈夫在这一过程中突然昏倒出现危险时,王某便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但王某却有条件而不实施救助,既没有呼救或拨打120寻求帮助,也未直接将你丈夫送至医院,甚至因害怕承担责任而一声不吭地转身离去,这明显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王某具有过错。在你丈夫突然昏倒的情况下,王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抢救将导致的后果,而一走了之,对损害听之任之,已具备主观上间接故意。即使是出于轻信可以避免,也因具备主观上的过失而难辞其咎。再一方面,王某的行为已经导致损害的后果。即由于病情加重,你丈夫已偏瘫。第四,王某的行为与你丈夫的偏瘫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王某能及时施救,你丈夫的疾病便能够得到控制,至少所出现的危害后果会有所减轻,而正因为王某拒不施救才出现了如此后果。当然,你丈夫自身的原因才是发病的关键,让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是显失公平的,故王某只能给予10%左右的赔偿。

夫妻离婚时房产归属有什么新的法律规定

6年前我和丈夫周某结婚,而今由于周某在外“包二奶”,我决定和他协议离婚,儿子跟谁生活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已经谈妥,只是财产分割出现分歧。分歧的焦点是我们结婚时周某父母赠与我们的住房归谁。周某说那是他父母赠与的,按不久前出台的《婚姻法》解释新规定应该归他。我认为那是他父母以我们结婚为前提赠与的,我也应该有一份。请问,夫妻离婚时房产归属有什么新的法律规定?

桂林 蒋文玲

蒋文玲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于8月9日公布,并从8月13日起施行。就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有不少新规定,其中关于房屋归属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及其它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由于你反映的情况不是很具体,你可以根据以上条款对比你和周某的住房情况来分析,看你是否可以分割或怎样分割有分歧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