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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有权选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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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生命的所有人,只是生命的管理员。我们的责任是如何把生命活得更加有意义,而不是把生命终止。

人是没有权选择生的,因为人出生的权利掌握在父母手里,父母很高兴,你就可以顺利地生出来;如果父母不高兴,那么你就永远没有出头之日了。既然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利,那么人是否有权选择死呢?有人认为,人是自由的,人是有人权的,人可以自主地选择在何时、何地以及何种方式去死。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自杀的博士

2005年,上海某单位的一位年仅26岁的在读博士从教学楼的第7层跳了下去,当场身亡。人们感到不可理解,这么年轻就读博士,其前途不可限量,为什么要选择死呢?是学业压力太大还是为情所困?其实,这两者都不是,死者生前留下了遗书,清楚地说明了自杀的原因是由于感觉生活无意义,并且精神抑郁,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儿子死了,最感到悲伤的是死者的父母,他们都生活在湖北的一个小单位里,单位效益一直不好,并且两位老人都退了休。父亲身体还有病,但没有钱医治。虽然家庭比较困难,但孩子一直是他们的希望,他们盼望着孩子毕业参加工作后,生活条件能有所改善。

另外,死者的叔叔和伯伯们也很伤心,因为他们家族都没有男孩,只有女孩,死者是他们家族的唯一男孩。还有一点,死者的恋人正在美国读书,虽然双方还没有结婚,但已经有很深的感情了,听到这种噩耗,难道他的恋人不悲伤吗?死者的行为甚至有可能严重影响恋人以后的感情生活。

对于一个想死的人来说,死是一种很简单的行为,只要找一个没人的地方,多吃几片安眠药,毫无痛苦地就走了。死者解脱了,那么死者给亲人造成的痛苦就烟消云散了吗?据报道,死者从小家庭条件不好,凭着自己的勤奋和努力,从小学、中学和大学到硕士、博士,一路走来多么不容易,他是家庭的骄傲和希望。现在他一死了之,父母的伤痛永远消除不去,他的父亲就一直坚持给死去的儿子写信,埋怨儿子不应该把自己的父母抛下,让他们绝望悲惨地活在这个世上。他的自杀行为其实是一种逃离伦理责任的行为。

自杀的社会问题

自杀是当今困扰全球的社会问题,据统计,全球每年100万人自杀,中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已经在中国死亡原因中排序第五,在15岁至34岁年龄段的青壮年中,自杀是首位的死因。

每个人来到世界上,都会珍惜自己的生命。人们之所以选择自杀,是因为他们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打击,以至于自己无法承受,对未来灰心绝望,所以做出自杀的决定。和其他年龄层相较之下,除了老年人之外,青少年是最容易自杀的高危险群。

对于青少年来说,学业压力、恋爱失败、人际关系摩擦等等,都可能使他灰心绝望,导致自杀。成年人自杀的原因则主要跟工作压力、家庭纷争以及自身的精神疾病有关。可以说,每个自杀者的心灵深处都有一段难以言说的痛楚,否则他们也不会走上如此绝路。

自杀者不是被自己杀死,而是被他们所烦恼的事所杀。自杀者往往抱着悲观的心态去面对难题,一时想歪了,使被所困扰之事有机可乘,做出自杀之事。

自杀者一般都是因为精神和心理问题,但外界因素也是自杀的重要诱因,一些心理疾患都是在各种社会压力下显现出来的心理不适应症。因此,自杀率的高低也成为国家社会矛盾尖锐程度的反映,一个国家的自杀率越高,表明这个国家的社会矛盾越严重。

在中国,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这显示中国农村存在着比城市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村人口承受着比城市居民更为沉重的社会压力。另外,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报道女性自杀率比男性自杀率高的国家,中国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这一差异在农村年轻女性中更为突出;而发达国家男性自杀率至少是女性的3倍。这说明中国女性的社会压力比其他国家高得多。

自杀是对自己的谋杀

但正如那位博士自杀后给父母留下无尽的伤痛一样,所有自杀者给家人、朋友都会造成不能弥补的创伤。有研究显示,家庭中有成员自杀,其他成员自杀的机率比起一般家庭高出三倍,可见自杀者对家庭的影响之大。自杀者的死除了对家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之外,亦会造成心理阴影,在他们人生之中蒙上一层灰色,甚至影响价值观。

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人不是孤立的个体,人是属于社会的,每个人都与其关系紧密者签订了一份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是别人的父亲或母亲、丈夫或妻子、儿子或女儿、领导者或被领导者、服务者或消费者等等。我们不仅仅要为自己活着,还要为别人活着。自杀者以为自杀完全是个人的事,一死之后任何不快的事情也跟着结束,但他忘记了他还有许多责任要承担。他仅仅想到了他自己,没有想到别人,这无疑是一种自私的行为,是不值得社会同情的。

从社会生物学来看,自杀既不利己也不利人(亲属),这个行为违背了“基因是自私的”这个原理,因此自杀也不是生物属性的结果。

从哲学终极意义上来说,我们的生命既是属于自己的,但同时又是上天赋予的,不完全属于我们自己。这就意味着,我们不是生命的所有人,只是生命的管理员。生命的确是掌握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手中,但这“掌握”是要求我们如何把生命活得更加有意义,如何承担生命的责任,而不是把生命终止。若以自杀来解决人生问题,人生的意义何在?死亡无法使生命获致意义,一个逝去的生命已不可能再有所作为。

从宗教角度来看,三大宗教虽然对世界和人生的解释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无一例外的禁止“自杀”,禁止损害自己的“身体”。在佛教看来,自杀仍然是杀生,是不道德的行为,佛法不允许人自杀。对于基督教来说,自杀的人不得上天堂,因为人是上帝按照自身的形象所造的,生命是上帝所赐,所以生命也只能由上帝来收回。伊斯兰教更是明确地在教义中规定自杀是一种罪行(为了殉道而搞自杀袭击是对伊斯兰教义的曲解)。

带给人最深的生活信念,因此,信仰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会直接影响自杀率的高低。统计显示,在伊斯兰教、天主教影响大的国家,自杀率都是比较低的。

所以,无论从社会、哲学还是宗教角度来说,自杀都不是人的天然权利,而是违伦常以及触犯宗教戒律的怪异行为。在世界各地,企图自杀或自杀的幸存者均被予以指责,甚至惩罚。

我们要懂得珍惜生命,要懂得每一天的存在,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生机勃勃的世界中,人生之中有起有跌,就如每日的日出日落,黑暗之中也有希望,我们只要有信心,怀有希望,不屈不倦的精神,总会有转机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