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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压式转学”:超越现有退学制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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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教育大众化以来大学生退学事件增多,给高校育人和稳定造成压力。现有退学制虽然对我国高教事业发展产生过积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对高校育人和稳定也存在一定负面问题。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减压转学”虽然借鉴了美国高校的“反向转学”制,但比后者更适合我国高教的实情;虽然源于对现有退学制的反思,但比后者具有诸多新优点。不仅在操作上超越“反向转学”制,而且在功能上超越现有退学制,能更好地达到教育之目的,实现对学生淘汰由冲突到稳定的软着陆。

关键词:“减压式转学”;“反向转学”;退学制;稳定

中图分类号:G647.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3)01-0068-07

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要求高校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人才。育人为本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校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大学生因学业困难而被迫退学的现象却日益增多。大学生退学不仅是学生及其家庭的损失,也是国家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在我国,上大学往往决定一个人的命运,退学对于当事学生及其家庭而言,无论是“前途”还是“面子”都难以接受,必然成为关注焦点。一方面,由于现有退学制度在警示和帮助成才意识与自律能力弱的“问题学生”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影响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承受已付出的各种成本和来自家庭、社会的巨大压力,他们与学校之间会发生理性(诉讼)或非理性(闹事)的冲突,这就给高校的稳定和教学秩序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高校退学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减少其给学校、家庭和社会造成的震荡。在教育中,以麦格雷戈X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审视,多数学生以“本我”为主导,缺乏主动性、进取心和自律能力,必须以严格的规范约束其行为;以Y理论的“自动人”假设审视,多数学生以“超我”为主导,能以“良心”和“自我理想”控制“本我”和“自我”,不需要外部的监管和强制。以莫尔斯和洛希的超Y理论的“复杂人”假设审视,则强调人的差异性,认为有些人符合X理论的人性假设,需要严格管理;有些人符合Y理论的人性假设,适用民主管理;还有些人需要两种理论兼用。现代教育越来越注重以人为本,这就需要运用超Y理论,在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和制度管理的同时,又给学生留足个性化发展的空间,对学生“因材施教”。笔者借鉴美国高校“反向转学”制度,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提出了“减压式转学”制的设想,试图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材施教地帮助大学初期因学业失败而面临淘汰的学生,从而实现对我国现有退学制的超越。

一、现有退学制度的负面效应分析

退学处理制度“是指学校对于已经取得入学资格,并正常注册的学生,因发生某些特定的情形而取消或终止其学籍的一种管理方法,它可以分为自愿退学和非自愿退学两种情况。”其法律依据是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非自愿退学有两种形式:一是学籍管理中应予退学处理;二是学生处分中的开除学籍、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这其中的后两者在现行《规定》中已失去依据,但一些高校基于《教育法》第28条的赋权,自行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规定了其他退学情形。诚然,退学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它既给学生敲响警钟以促其学业上进,又保证教育质量以维护高校声誉。然而,退学处理虽有正面价值,但若处理失当,既不利于人才培养,也不利于高校稳定。

(一)早期宽容:危害大于关爱

现行退学制为了避免退学给当事学生和家庭造成沉重打击而引发冲突,一般在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前,要经过学业警告、补考、降级、退学试读等环节予以缓冲,尤其是在第一学年,无论学生学业差到何种程度,一般只给以补考、学业警告、降级等措施。这些措施在促使学生学业转变上显得力度不够。对于新生而言,补考是一种学业可以放松的暗示,对警示新生从严治学无益。而学业警告对学生并无实质性触动,警戒度低。有些高校规定,对一学年学分不达标者,在予以退学预警的同时必须降级,这相比前两者警示度高,但因未改变学习环境,未使学生产生实质性“生存危机”,其形成的恶习凭着惯性往往照旧。特别是对于网络成瘾者,这些“和风细雨”式的措施很难把他们从网络世界拉回课堂。力度不足的警告不仅对学生本人教育效果差,也不能引起家长的足够重视。虽然学业警告等作为预警措施有其合理性,但因大一在大学生涯中的重要性,对1-2门必修课挂科的学生尚可,对3门以上不及格的严重学业危机者其警示力度显然不足(注:文中出现类似表述均为包含该数字,下同)。

新生是教育心理的断乳期,也是学生管理从X理论向Y理论风格的过渡期,他们仍然依赖中学封闭式的严格管理和老师的悉心指导。有些学生自我控制能力强,很快能找到新追求完成大学适应期。而那些原本适合X理论管理风格的学生则因为缺乏外部的教育与监管,开始自我放纵,追求“本我”刺激,容易导致学业失败。如果不及时给予与其放纵度相对应的管理与警示,退学就会由可能变为现实。调查表明,学业危机者多数与网瘾有关闭。学生网瘾的形成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如果早期不能发现,或者发现后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就会丧失帮助他们的最佳时机。新生在法律上虽已成年,但他们不可能一夜长大,由于应试教育的原因,在许多方面需要在大学补课。从高中到大学就好像由圈养变成放养,在“自由”面前他们常常不能把握。如果不及时帮其确立新目标,并配以完善的管理制度,不少学生就可能深陷网络游戏等不能自拔,严重者会面临淘汰厄运。这既浪费高等教育资源,毁掉学生的前程,又可能危及家庭、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大学早期的宽容,危害大于关爱。

(二)滞后淘汰:退学成本高

现行淘汰制对学生进行实质性退学处理明显滞后。一般在给予学业警告、补考、降级、退学试读等机会后才实施。应该说退学试读相比前三者,警示度虽足够大,但问题是发展到此步,起码已到入学后的第三年,其恶习已根深蒂固,学业也已不可收拾。调查表明,此类学生即使给予试读等机会,甚至降低标准“放水”,不能“转正”毕业的也很多。其实,给无心学业的学生过多的机会,使其在校拖延多年最终仍被退学,这看似对学生仁慈,实则是浪费学生的青春。如果出于同情而“放水”让其毕业,这虽有利毕业生离校时的校园稳定,但无疑会造成文凭贬值的效应。事实上,现有的退学制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放水”,这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提升质量。

笔者认为,与其让学生在校“拖”几年最终仍退学,不如在其严重问题暴露之初就让其以适当方式退出。根据对扬州大学2006-2010年退学本科生的一项调查显示(见表1),在全校411名退学学生中因学业原因退学的321人,占78.1%,其中81.9%是在校第三年后退学。表2显示,因学业原因第三年后退学的学生263人,其中186人在第一学年就出现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占70.7%;统计还显示,这些学生第一学期因未受足够警示,第二学期不及格率普遍增加(1、2、3门以上不及格的增长率分别是13.3%、20.1%、18.6%)。这说明,大多数退学者大一便出现严重学业危机,在现有教育管理模式下,没能改变其最终退学的命运。因此,我们应对第一学年出现3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或达不到30学分者果断淘汰。当然,这并非剥夺其受教育权,而是转学并不退学。大一退出看似严厉,实则既有利学生得到有效警示,又有利学生重新选择,付出的经济、时间和机会成本均最小。相反,高年级退学,年级越高学生退学的成本和学校面对的风险就越大。

(三)剥夺受教育权:招致“诉讼”不断

20世纪90年代初以前,上大学基本是公费,现在则主要是付费购买。退学处理使其投入的学习成本沉没,这必然引起作为高等教育“顾客”的学生和家长的不满。虽说现在上大学的机会增多,但学生“十年寒窗”的艰辛未减。考取大学,学无所成便遭退学,学生难免悲观失望,家长也难免愁容满面,无法接受便可能采取上访、诉讼,甚至“拼命”的方式“维权”或“讨说法”,从而危害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界认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已不仅仅涉及学校内部关系的范畴,而是涉及了剥夺公民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超出处分的性质所决定的应有限度。这为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有不少学生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法庭,既牵扯了高校的大量精力,又使高校形象处于难堪境地。我国现行学籍管理有两个极端:一方面,“总是讳言淘汰,总是以悲天悯人的情怀想教育挽救不思进取的学生,总以考大学的艰苦,交费上学的不易为借口容忍他们,而忘却高等教育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过度使用学生身份处分权,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引讼。“如有学校规定学生即使一学期中每门课程都及格了,但其总分在班级排名时,被列入后5%,当这种情况连续出现3次时,按学校‘有关规定’该生即被做退学处理。”

(四)“放水”求稳:漠视“次品”入市

现行退学制度,常常迫使高校把一定数量的“次品”按照“正品”送入人才市场。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不难发现因学习不适应而需要淘汰的学生,但是处理起来却很难。现行制度对发现的不适应者要么一棍子打死将其彻底退学,要么降低培养标准让其留下来,我们缺少一个让他们向下或向外退出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学的机制。由于文凭的重要、高考的不易、退学成本的过高,为了不因退学而葬送学生的前途,进而影响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多数学校是以牺牲人才培养质量为代价,尽可能让学生“安稳”毕业。笔者在对医学生培养的调研中,对此感受尤深。由于专业热门,医学是高考录取分数高的专业之一。但是,分数高不代表他们将来适合当医生,应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通过不断淘汰,才能把最终真正合适的学生培养成医生。这样,才不会让不合格的学生将来从事人命关天的医生职业。如果说有些专业出点“次品”危害不大的话,那么医学则是例外。然而,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向下或向外退出的机制,为了学生的“前途”和学校的“安稳”,学校被迫将一定数量的不合格学生最终以各种“变通”之策放出校门。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他们极少改行,这意味着人才培养中已经发现不适合当医生者,最终仍当了医生。而少数被痛下杀手淘汰出局的学生,如按其入学时的素质,及时给其转学,完全可以完成学业,并且不会因此增加学习成本。

二、“减压式转学”制对现有退学制的超越

兴趣是学习的第一动力,专业无兴趣是学生学业危机的重要原因。为增强退学处理的接受度,至少应建构“流动性”和“缓冲性”两个前提。“流动性”主要指专业流动,如给学生一定的专业选择权,厌学现象就会改变。虽然专业自由流动不可能,但适度专业重选机制应建立。“缓冲性”指对学业危机者在作退学处理前,给其一个缓冲期(带)。例如,学业警告、补考、缴费重修、留级、退学试读等,在面临淘汰威胁和成本增加之下能促其改进学业。在“流动性”方面,现有机制大致三种:一是入学时对部分专业不满意者按一定条件转专业,但此时流动因学生并未真正了解专业,不能体现学生真实意愿;二是入学一年后优秀生专业重选,一般是专业排名前5%的学生才有资格,但该方式涉及面小,且此类学生往往较少需要专业重选;三是入学一年后理论上允许所有学生申请转专业,操作中则设定转出和转入的人数比例,因为要参加相关的考试或考虑第一学年的学业情况,学业危机者以此途径则基本不能流动成功。在“缓冲性”方面,现有措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改变学风状况,减少退学学生在经济、时间和机会成本等方面的作用有很大局限性。

(一)“减压式转学”的理论基础

协同论原理揭示,任何系统如果缺乏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就会处于孤立、封闭甚至“死寂”状态。受协同论的启迪,结合高教管理实践,笔者提出“减压式转学”的创新理念,试图对现有退学制的不足予以弥补,把在一个学校内部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与外界交流的方式加以解决。所谓“减压式转学”制是指,新生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出现严重学业危机时(如:一学年必修课3门以上不及格或达不到30学分以上),即启动淘汰机制,把他们转出本校但不抛给社会,而是在省域范围内低一层次或类别的高校(通常人们认同职业教育低于研究型教育),让其重新选择学校甚至是专业,减轻其学业不适应的压力,开始新学业的一种退出机制。对于那些有课程不及格但在警戒线以内的学业困难学生,仍通过传统的方式处理。“减压式转学”适用对象主要是学业严重危机者,不包括因为违纪而受退学处理者。当然,从教育人性化、民主化的角度,也应允许部分学生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出于调换专业、变更环境或为了减轻学习压力等原因而主动申请“减压式转学”。因此,该制度不是完全替代传统学籍管理方式,而是对其补充完善。其特性:一是“转校”即换了学校,处理变封闭式为开放式,既使学生真切感受到学习环境的变化,也能引起家长的高度重视;二是“减压”,变完全出局为变更学校层次或类别,使学生既感受到实质性警示,又减缓了学习压力,却未被剥夺受教育权;三是“早汰”,变高年级才可能淘汰为一年级即可能退出。如果说现行退学制是“硬淘汰”的话,那么,“减压式转学”制是具缓冲性的“软淘汰”,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充分保障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美国高校“反向转学”制的启示

提出“减压式转学”制是受美国高校“反向转学”制的启示。美国高等教育具有转学的传统。传统的转学教育始于社区学院的创立,是学生为取得学士学位而在高中毕业后先人社区学院,修满一定学分后再注册4年制学院的活动,是一种由低到高的“正向转学”制。在我国已有类似探索,如江苏的“专转本”、广东的“专插本”、河北的“专接本”和上海的“插班生招生”,前三者是为优秀专科生、后者是为高考失手的优秀本科生设计的向上的制度。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区学院开始出现“反向转学”教育,即学生在进入社区学院前已在一所以上四年制大学或学院注册并修有学分,然后反向流动至社区学院学习的现象。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最早提到反向转学学生。他指出,在圣乔斯初级学院中有许多学生是从圣乔斯州立大学中转入的学生,他们可能因为学业上的失败而投奔至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反向转学职能甚至被视为四年制大学的“减震阀”,为那些学业上面临失败的学生,找到了“避难所”。因为社区学院开放人学的政策、小班授课的方式和低廉的学费等优势,为在四年制大学失落的学生找回了信心。“反向转学”大致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称为“挽救性”教育职能阶段,反向转学生主要是未获学位的本科生身份的学生(undergraduate reverse transfer students,简称URTSs),他们回到社区学院能够重拾信心并获得成功。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称为“综合化”教育职能阶段,反向转学生既含URTSs,也含已获学位的反向转学生(post-baccalaureate reverse transfer students简称PRTSs),既对URTSs起“挽救”职能,又对PRTSs提供技能性培训等职能。目前,在我国虽有一些本科毕业生到技校“回炉”的现象,但总体上已获学位的本科生需要反向转学的很少,而学业失败、未获学位的本科生需要反向转学的则大量存在。然而,现有制度却没为他们提供类似转学的机会。

(三)“减压式转学”制的特点和优点

“减压式转学”类似美国高校的“反向转学”,但又与之相区别。相同之处是,均为由高到低的反向流动。不同之处主要是:第一、前者界定在大一出现严重学业困难的学生。由于大一所学公共基础课各校各专业大致相同,所修学分容易互认,少数课程只要补休即可,学生无需留级,这就为他们节约了转学成本,而且转学类型单一;后者既包括URTSs又包括PRTSs两类学生,并且不限定年级,转学类型复杂。第二、前者中的转学生大多是“被迫转学”,当然如果学生出于调换专业、变更环境或减轻学习压力等原因而主动提出,则属自愿转学;后者中的URTSs类型的学生基本属“被迫转学”,但PRTSs类型的学生则属“自愿转学”。第三、前者具一定强制性,达到一定标准(如:第一学年必修课3门以上不及格或达不到30学分以上)就必须做出这种转学,能选择的只是主动退学重新高考或放弃高等教育;后者则有较大自主选择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大部分PRTSs类型的学生在2到4年的学习中都采取“旋转”注册的方式在多校间转学。“旋转”注册有4种基本类型:“2/4转学”(2/4Transfer);“4/2转学”(4/2 Transfer,Reverse Transfer);“2/2转学”(2/2 transfer);“4/4转学”(4/4 transfer)。第四、相对而言,由于前者转学类型单一,对我国现有高教体系的改造不大,更适合我们国情更容易操作;后者则很复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美国学术民主长期演化的结果,我们只能借鉴很难照抄。正是因为两者的区别,笔者没有直接使用“反向转学”的概念,而是创设了“减压式转学”的概念。

“减压式转学”相比我国传统的退学制有以下优点:

第一、警示学生效果明显。“减压式转学”不像“学业警告”等处理只是“动口不动手”,对学生的警示是动真格的,“预警”具有“实质性触动”的效果。当然,对于“问题生”也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但在目前高校辅导员人数不足,教师教书与育人严重分离的状况下,更依靠有效的管理。作为一种创新举措,该制度以减少学习不适应、减轻学业压力为出发点,对学生目的不是“惩”而是“警”和“帮”,与思想教育相比其效果是事半功倍。尽管大学生的成才主要依靠自主学习、自我管理,具有主体性特征,但是,“高校如果不从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着想,仅以市场淘汰法则来培养人才,使相当部分虽‘不懂事’却仍属‘可教之才’的学生因教育管理的缺位而退学,这有悖以人为本的教育准则。”因此,高校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促进大学生成才,不能任由“问题生”自我醒悟,那时则为时晚矣。

第二、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减压式转学”不像退学、开除学籍那样把学生一棍子打死,只是“浇了一盆凉水”促其“清醒”,没有剥夺其受教育权。同时,也给学生提供了一次减轻学习压力、变换学习环境甚至是专业的良机,它类似第二次高考填报志愿。当初填志愿时,很多人并未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专业,志愿也是一时想当然或出于家长的意愿。这次他们则会谨慎选择,并且能得到更多的帮助与指导,这一过程对他们不成功的大一是一次痛彻的反思之机。同时,由于挫折是人生成长的阶梯,因此这又会成为他们未来人生的宝贵资源。

第三、降低学生学习风险。大一转学不仅能促使初入迷途的学生猛醒,而且使之有足够的重选机会,既可选择“减压式转学”,也可主动退学参加高考。由于退出时间早,自我醒悟早,重新高考的成功率高,付出的成本也小。另外,这种“早汰”可减少学生完全退学,特别是后延式高损益的退学。因此,大一后即退出看似处理太重,实则对学生更具人文关怀,对学风建设作用也更大。这说明,对“问题学生”处理越早,学生重选的机会越多,损失越少,对学生的负责度越高,对保证教育质量、维护高校稳定也就越有利。

第四、社会可接受度高。处分权的行使一要合“相称性”。“学校管理包括处罚,应充分体现教育功能而不是行使警察权力。对学生的惩戒或处罚是为了教育,惩戒的形式必须和教育的目的性相适应。”二要具“必要性”。“亦即‘最小损害性’或‘不可替代性’,它要求高校管理部门在多种可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教育目的的处分措施中,必须选择对受处分学生权益限制或剥夺最小的一种。”“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他们能找到比大学更好的修炼场所。被退学的学生流落到社会上一是充满了对社会的仇视,二是不具备在社会立足的技艺,他们大都沦落为社会不安定分子。这恐怕距教育的初衷愈来愈远。”“减压式转学”虽属向下的淘汰,学生身份也由此校生变为彼校生,但并未剥夺其受教育权,他们仍留在学校而没被推向社会,高校也未以降低教育质量为代价求得自身的安宁。

三、“减压式转学”制实施的支持条件

“减压式转学”的难点在于不能在一校内部完成,校际合作也较难,最好在一个省域范围内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实施。照理,如能在校内实行更易操作,但问题是同校同专业一般不分层次,很难作“减压”处理,而且同校难达“转校”所能达的“改变环境”和“实质性触动”学生的目的,这大概也是目前无高校尝试之原因。席勒说:“谁若不敢超越现实,谁就永远得不到真理。”尽管该制度的实施不易,但其有很高的探索价值,只要支持条件具备,即可实行。

(一)“减压式转学”制需要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熊丙奇教授认为“对大学来说,可以通过转学制度,建立起相应的‘淘汰制’,从其他学校录取优秀学生,把不适合本校培养目标的学生‘流转’到别的学校,保持学生群体的‘品质’,提高办学质量。”教育部《规定》第19-21条虽对学生跨校转学作了规定,但转学条件只是“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等极少数情况,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是原则。而且第20条第4款“应予退学的”学生属不得转学的情形之一。相比“退学处分”,“减压式转学”未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性质亦非处分。因此,“减压式转学”的学生不是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属学业“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这也是笔者将对象适用为大一学业严重困难的学生,而不是高年级被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规定》第21条还规定:“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由于“减压式转学”所涉学生数较多,并且涉及所有高校,不是现行规定中的个案,如果照此办理,则效率低难操作。这就需要出台相关文件,提出相关操作要求。另外,尽管“减压式转学”未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事实上对学生是有影响的,他们大多出于“被迫”而非“自愿”,因此,如果没有法规的支持,学校可能会陷入新的诉讼泥潭。这也需要出台相关法规,对其使用条件、程序、救济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朝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二)“减压式转学”制以高校存在层级、类别之分为前提

“减压式转学”制的实施有个前提:高校有层级、类别之分。有人认为,现行高校层级已成改革所指,此举会否因为高校层级的取消而无法实施。我国高考招生录取分为一本、二本、三本、大专四个层次。其实,高校的层次还可细分,仅重点高校就可分为“985”、“211”、部省属重点等。高校的层级、类别是历史之产物,也是客观之现实。目前,取消等级制的呼声主要针对行政级别而言。“让大学脱离行政、取消等级,回归教育、回归学术”有其合理性,但在办学竞争过程中自然形成的高校层级、类别既无不妥,也不可能取消,所要改革的只是高校层级不应“终身制”。取消按一、二、三本和专科顺序填报志愿的呼吁,在实现一方面“公平”的同时,又会造成另一方面更大的“不公平”。退一步说,即使将来有可能取消高校的等级,但是,研究型本科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类别是不可能取消的。因此,“减压式转学”是基于高校层级、类别“历史客观性”之举。也许有人建议一步到位地实行美国式自由转学制,以避免“等级”问题。美国有自由转学的传统,转学的类型也很多,仅“旋转”注册就有4种。但是,这是美国学术民主化进程中长期演变的结果,不仅操作复杂,管理成本也较高。这“直接增加社区学院改革与管理的压力,以及为维持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在财政支持日益缩减和各类转学学生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社区学院对于满足那些不断增加的要求有些力不从心。”另外,“伴随着转学自由的是学生自我控制的责任,这要求学生能在同自身及周围的环境进行斗争的过程中,获得与欲望的无限放纵相对而论的自由,即超越‘非理性’范围的欲望、理想、情感和激情的心灵神圣部分的规范,而这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因此,美国式转学在我国不具备“克隆”之条件。在目前高校层级较多且短期内难以改变之下,相对简单的“减压式转学”则具一定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也可为我们将来取消高校等级后探索更复杂的自由转学制积累必要的经验。

(三)校际之间需要密切合作

校际合作是我国高教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校际合作已有多种形式:专转本、学分互认、学生互换交流、插班生招生等。但这些形式多是为少数优秀生安排的制度,“问题生”的校际合作目前基本没有。“问题生”其实也并非不可教、不可改,需要的是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与其个性相适应的学习类型。是否有学校愿意接受这些“问题生”,是实现“减压式转学”制的重要环节。下一层次或类别的学校接受他们其实并非坏事:一从生源质量看,他们当年高考分数高于接受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如果把他们教育好,既有功于这些学生及其家庭,也有利于本校的人才培养。笔者了解到,一位在某“985”高校濒临退学的学生,通过体制外方式转到某省属重点大学后,按其辅导员的话是“完全换了一个人”,不仅顺利毕业而且考取了竞争激烈的海关公务员。二从生源补充看,接受转学,学校所淘汰的生源可由此得到补充,而且转来的学生素质优于本校转出的学生。因此,只要认真分析利弊,就不用担心没有学校愿意接收这些学生。对于退出率,可控制在与北大曾尝试的2%的末位淘汰率相当。如果有了“减压式转学”制,当年难做下去的末位淘汰也许可以继续。

(四)帮助“减压式转学”的学生选择学校和专业

各校首先要将需转学的学生及其重选的专业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其测算后向辖区内相应下层次(或类别)学校下达接受学生的人数及专业,并在网络上公布,由被转学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由省级招办或学工部门依据他们当年高考的成绩(为了避免重新考试增加操作成本,大一淘汰时该成绩对学生评价具相对有效性和公平性)排序,按照类似高考录取的办法调配。由于各省高考的总分和各门课程的难易度不同,这就需要把不同省份学生当年的高考分数折合成可比较的标准分。由于各省总分所含课程又有所不同,为增加可比性,可用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课的标准化后的总分排序,以增加录取的可操作性和相对公平性。对于不能满足志愿的学生,则必须服从调劑。否则,作主动退学处理。

(五)必须形成社会合力

高校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要实现“减压式转学”制的构想,必须寻求有关各方的支持与配合。首先,高校要统一思想。目前,各校对学业危机的学生处理各异,至少在省域范围内要达成认同该制度的共识。其次,学生和家长要理解。“减压式转学”的目的不是惩罚学生,而是有效地警示、教育并最终挽救学业严重危机的学生,为其提供更适合自己能力和兴趣的学校和专业、减轻其不堪承受的学习压力的新途径,着眼点是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学生真正意义上的退学率,减少学生退学的各种成本,体现的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生和家长理性看待之就会支持和配合。美国社区学院学生反向转学说明美国学生是理性的,当前这种理性已呈国际化趋势,表明受高层次教育并非通往高收入和高职业地位的唯一途径。最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做好学校的协调与学生的调配工作。《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了“探索建立高等学校学生校际转学制度”,说明北京已在率先探索之。

综上所述,要有效实施“减压式转学”制度,则必须做到立法先行、分类管理、校际合作、社会协同、学校指导、学生参与。改革创新是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体制机制改革是教育改革的重点。只有不断地探索和试验,才能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良好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减压式转学”制度是对现有退学制度的创新性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