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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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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第一项就是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劳动者(或劳工、职工)权益是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的权利集合,它又可划分为个体劳动权(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集体劳动权(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主要通过工会组织行使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靠廉价的土地资源、相当低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来吸引资本,这就形成了“趋劣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局面。我国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廉价劳动力不仅是中国产品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也是吸引海外资本的最大因素,这个局面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而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天然偏好更不可能改变,所以一些企业相应地就倾向使用更长的劳动时间、更大的劳动强度、更低廉的小时工资、更马虎的生产环境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及有力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状况必然每况愈下。

一段时期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人们较多关注产权(资本)和经营权(管理)的改革,而对如何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防范资本内在具有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倾向等问题关注较少,进而导致一些地方的劳动(劳资)关系出现紧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当前,许多,多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付补偿金过低、企业重组改制人员分流下岗等问题处理不当所致,几乎所有比较激烈的诉求和抗争都是围绕着劳动者权益受损展开的。因此,劳动者维权不仅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也是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权方面占有特殊位置,尤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夏,沃尔玛深圳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以后各地多家沃尔玛门店组建了工会,这无论对一向拒建丁会的零售商巨头沃尔玛,还是更多采取观望态度的外企私企来说,都产生了不小震动。这一事件在国内引起了许多议论,被认为是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大成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突破。2007年春,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在广州的连锁店末执行我国地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严重侵害非全日制劳工权益的情况曝光,舆论沸沸扬扬。全国总工会要求当地工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工会积檄协助地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有关企业用工行为开展检查。2008年冬,重庆、三业、深圳等城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租金过高,以及有关部门打击黑车不力等问题,积怨爆发,先后发生集体罢运事件,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当地主要负责人出面代表政府与出租车司机座谈,比较稳妥地平息了事态。针对出租车企业“空心化”(劳动关系虚化)等问题,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推进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从签订劳动合同人手,规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劳资)关系是构成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和偕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劳动者必须也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才能获得与资方谈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可是,我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至今没有组建工会,人数高达近2亿的农民工人会情况更不容乐观。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侵权情况屡禁不止。劳动者个体无法与资方进行谈判,就不得不采取上访、静坐示威等方式,乃至酿成。

目前我国工会面临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新变化,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艰巨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逐步突出维权职能。新《工会法》(2001)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国总工会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国总工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强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着力点,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行维权。工会十五大(2008)通过《中同工会章程(修正案)》把以上内容写入总则,体现了中国工会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和广大劳动者的殷殷期盼。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劳动者维权的关注。1999年,“体面劳动”(deeent work)又被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当前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确定了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四大战略。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了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而集体谈判正是实施这些制度的基础。近年,全国总工会联合世界工联等组织连续举办“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北京)国际论坛,围绕“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对策与措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工会与消除贫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移(农)民工人权益”、“促进社会对话”、“可持续发展、体而劳动和工会的作用”、“科学发展、体面劳动和职工权益”等议题展开讨论与合作。

在我国,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工会都应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职工权益的维护者。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离不开各级工会依法履职、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

一是必须切实履行基本职责。根据新《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必须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响亮地提出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但现行有关法律条款的表述仍然比较笼统,特别是没有针对违反工会法的责任追究。

二是加强工会的独立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组织保证。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具有独立性,而不是上级任命的“二政府”,更不是看老板眼色行事的附庸。只有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才有生命力;只有切实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才有凝聚力。这要求对我国工会的组织制度、干部产生、会员权利以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又能与国际有关规则接轨的配套性改革。

三是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集体谈判权也是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实施的基本权利。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应当在谈判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博弈能力,在集体合同的制订与履行中充分体现有组织的力量。而且,劳资谈判或博弈更应发生在合约形成的过程中,而不是在合约实施以后;更要防止朝令夕改,甚至使合约变成一纸空文。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探索有效维权的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